根据国开行2016年发布的《开行文化手册》,国开行是开发性金融机构,是以“国家”命名的银行。这一机构定位,决定了国开行不同于一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使命、业务特色、运作模式、角色作用和制度安排。
表5 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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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开行文化手册》整理。
国开行自1994年成立以来,积极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创新发展方式,向中国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走出去”等经济建设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凸显了以中长期投融资业务为主的开发性金融的重要作用。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国开行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2015年国务院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的请示》(银发﹝2015﹞74号)进行了批复,内容如下:“一、同意人民银行商有关单位提出的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开发性金融运作模式,积极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通过深化改革,合理界定业务范围,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明确资金来源支持政策,合理补充资本金,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将国家开发银行建设成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资产优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三、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方案要求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监督管理,抓紧做好后续工作,确保国家开发银行改革依法合规、稳妥有序推进。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务院。由此国家开发银行成为开发性金融机构。”(www.daowen.com)
在株式会社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的对外宣传中,该行并没有突出其机构定位。按照平成18年(2006年)6月27日由日本政策金融改革推进本部和行政改革推进本部联合做出的“政策金融改革相关之制度设计”决定中,对政策性金融做了如下定义,即“政策性金融以国家政策实施为机能,对经济、金融形势等做出迅速、准确之应对”。关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特殊会社之通例规定,(国家)有一般监督权及年度事业计划认可权。在紧急时刻,根据情况之必要国家可对其采取及时应对等”。另外,“由于国家负有对其政策性业务之责任,且其本身是基于政府信用开展筹资、贷款等活动,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预算需照常由国会审议,所有股份归政府全额保有”。然而自2007年(平成19年)“株式会社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成立以来,日本政府一直有意最终使政策投资银行彻底实现民营化,但这一过程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及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以后遇到挫折。依据2009年(平成21年)6月26日在日本国会通过的《株式会社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修正案》的说明,“该行自设立以来一直作为‘指定金融机关’开展危机应对业务,在平成20年以后的世界性金融、经济危机之际,为确保万全之对应,以通过政府出资来实现强化该行财务基本为目的的‘DBJ修正案’于国会获得通过”。直至目前,该行仍然是由日本政府出资控制的所谓“特殊会社”,该会社的唯一股东是日本财务大臣。关于DBJ设立的目的,根据日本众议院通过的《株式会社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第一章总则之第1条:“株式会社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是面向实现完全民营化,在确保经营自主性的同时,通过运用投融资一体等高度专业的金融手段来维持事关日本政策投资银行长期事业资金的融资机能的主干,并以此向需要长期事业资金者提供圆滑化的资金以及实现金融机能升级为目的的株式会社。”[5]由此可见,在完全实现日本政府所期待的民营化之前,DBJ将继续其政策性银行(特殊会社)的地位,运用政府信用并按照国家政策实施筹资和开展日常各类金融业务。鉴于目前DBJ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其最终目标又是实现完全民营化,因此该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就具有兼顾政策性和市场性(民间性)的特点(见图5)。
图5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机构特点(业务特点)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DBJ官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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