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业组织的局限性
日本以大银行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在内部实行相互持股,排斥私人股东的力量,并授予经营者过大的决策权和利润分配权,而在制度上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因而常常导致长期决策的失误。泡沫经济时期日本企业远远超出实际需要的长期设备投资,正是导致企业设备结构性过剩的主要原因。而集团内主银行的系列融资及企业的相互交易,在某种意义上维系着垄断的产业组织,妨碍了企业间的自由竞争,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结果保护了衰退企业,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进展,资金雄厚的大企业脱离银行的倾向趋强,而主银行对企业的监督成本和信息生产成本也不断提高,甚至无法履行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实施救助的承诺。此外,相互持股形成的稳定的法人股东在股价上升时不仅不出售股份,反而常常委托证券公司买入。由于供需关系中供给不变但需求增加,由此带来了股价的异常上涨,使得股价不仅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股利和利润,而且助长了资产泡沫的膨胀。因此,日本泡沫经济的形成和崩溃与企业的相互持股有密切的联系,也是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股价暴跌的主要原因之一。
经历了泡沫经济崩溃后的长期经济萧条,日本逐渐意识到,相互持股是剥夺股东权利、忽视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的约束以及扭曲股价的元凶,而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不仅导致银行经营不稳定,而且还剥夺企业经营者的独立性,降低淘汰低效率企业的市场机能。为此,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下,这20年来日本企业开始从多方面调整原有的所有权结构。首先,积极促进外国资本的参与,逐渐解除相互持股以加强股东的力量,使企业内部形成有制约机制的决策体系。其次,金融业的重组超越了以往企业集团核心银行的界限,在选择合并对象时,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充分考虑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力求实现优势互补。第三,银行为了尽快注销不良资产,实现健全的经营,正在适时出售所拥有的劣质企业的股票,甚至部分出让优质企业的股权,使以主银行为核心的企业集团趋于瓦解。第四,原有六大企业集团内部企业的独立性不断提高,甚至出现了跨集团的企业重组现象,使企业集团的组织边界逐渐模糊,一个按照竞争优势重组的新的企业组织结构逐渐形成。第五,控股公司的解禁引起企业和产业的重组,企业可将日常的业务与产业资本的管理分离,从而提高经营效率,使原先不透明的公司治理体系的责任分工更加明确。然而,在经济长期萧条的状态下,在原有产业组织路径依赖的制约下,上述产业组织结构的调整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结果导致日本产业竞争力的持续下降。
(二)市场结构的非竞争性(www.daowen.com)
在分工体系及市场竞争结构方面,日本企业间的专业化分工,如关联承包制、多层次分包结构、企业间的长期和连续交易等,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竞争企业的进入,容易形成垄断的市场结构,尤其是在日本的流通领域存在更多的非竞争因素,结成卡特尔的可能性最高。例如,在流通领域中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间长期及连续的交易关系,使得日本市场更加不透明,妨碍了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制造企业尤其是外国企业的市场准入。对此,日本的反垄断法设有许多不适用条款,其运用直到最近还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默认这种企业“系列”所采取的非竞争行为。
为了使多层次的分工结构更具有竞争性,在国内外的压力下,日本近年来力图逐步提高关联企业内部竞争的透明度,建立明确的竞争程序,以促进新企业参与竞争。然而,日本的市场结构及企业间的“纵向关系”体现了日本经济的历史和制度的特征,被认为是日本市场封闭性及僵化性的具体表现,因而是很难轻易改变的,也是多年来结构调整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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