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目标】
掌握保险费、保额、保险费率、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保险术语的概念。熟悉保险费的计算。
【案例引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案例
某武术学校的学生小林就读期间意外受伤,学校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16岁的小林就读于一所全封闭寄宿制的武术学校。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小林在学校上完武术课,在回宿舍的路上玩耍时,不小心摔伤,当晚,小林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住院一个礼拜,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经司法鉴定,小林因伤致右尺桡骨远端骨折,评定十级伤残。出院后,小林父母多次与学校协商赔偿都没有结果,因此,小林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万余元。
校方认为,小林的受伤是在路上玩耍自己造成的,学校没有责任,所以不同意小林的赔偿请求。
【案情分析】法院认为,虽然小林是在教学和休息的时间段内遭受人身伤害,但作为寄宿制的学校,依法应当对小林在校期间的安全尽到注意、保护和管理等义务。小林遭受人身伤害,是在自己玩耍过程中产生,没有第三人侵权或学校设施设备缺陷原因,自身相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学校对小林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案情结果】4月2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学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小林医疗费等损失3万余元。
【知识准备】
一、保险费
1.基本概念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2.交纳保险费
一般有4种方式:一次交纳、按年交纳、按季交纳、按月交纳。
3.计算公式
例1:赵某投保了一份海上保险,保险金额是200 000元,保险费率是10%,那么试着计算他的保险费?
解:保险费=200 000×10%=20 000(元)
二、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指按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以财产保险为例,它是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危险可能性的大小,存放地点的好坏,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以及保险期限等条件来考虑的。计算保险费率的保险金额单位一般以每千元为单位,即每千元保险金额应交多少保险费,通常以‰来表示。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个部分组成。这两部分费率相加叫作毛费率,即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费率。
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常以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的保险费来表示
保险费=纯保费+附加保费,纯保费用于保险赔付支出
财产保险纯费率计算依据是损失概率,纯保费=E (损失金额)=E (索赔额)×E(索赔频率)
三、保额
1.基本概念
保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公司支付合理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同时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主要依据。
2.保额确定方法
(1)财产保险中,保额根据保险价值而定,有效的保险金额必须在保险价值限度内。
(2)责任、信用保证保险中,由保险双方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投保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定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有些责任保险投保时虽然并不确定保额,但会确定保险总赔偿限额和单次或单人赔偿限额。
(3)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价值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不能依据人的生命价值确定保额,而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额。
3.保额的形态
(1)保额=保险价值,在一般财产保险中,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额。
(2)保额>保险价值,多在货物运输险中,允许在货物的实际价值加上货物销售的合理利润作为保额。
(3)保额<保险价值,在一般财产保险中,允许保额低于标的的实际价值,其不足部分则视为被保险人的自保。
(4)保额按统一标准确定,不由投保人选择,多在强制性保险或部分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中采用。
(5)不事先确定保额,多在农业保险中采用,发生赔偿时,按损失当时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6)保额根据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确定,一般人寿保险中多采用。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
1.投保人
(1)基本概念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无效。
第三,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3)投保人的权利
①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②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③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④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4)投保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①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②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A.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③及时通知的义务。
④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⑤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www.daowen.com)
2.被保险人
(1)基本概念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条件及规定如下
①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②享有赔偿请求权。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A.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B.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3)被保险人的权利
①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②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③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4)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当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候(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时候),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3.保险人
(1)基本概念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2)权利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③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④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⑤代位赔偿请求权。
⑥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
①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②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③及时签单的义务;
④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4.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①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②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③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由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五、保险合同
1.基本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①保险合同当事人。
②保险人。
③投保人。
3.保险合同关系人
①被保险人。
②受益人。
4.保险合同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
5.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条款: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1)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3)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6)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7)保险期限:
(8)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9)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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