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目标】
熟悉我国保险公司的现状。
【案例引入】
妻子阿芳因一场感情纠葛将丈夫阿强杀害,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时隔6年后,阿强的儿子军军得知父亲生前曾购买过一份保额30万元的意外险。军军遂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以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为由,拒绝理赔。军军与奶奶李阿婆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军军和李阿婆保险金30万元。
案情回放:夫妻纠纷酿成悲剧,生于1955年的阿芳,退休前曾是上海一家大型企业的工程师。2016年,由于不堪忍受丈夫的外遇,阿芳向丈夫提出了离婚。在此后的几个月里,阿芳与丈夫为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陷入了更加激烈的争吵中。2016年8月15日晚,两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再次发生争执。阿芳提出的索要离婚后生活费的要求,遭到了阿强的断然拒绝。次日凌晨1时多,阿芳来到书房,趁阿强熟睡之机,用榔头猛击其头部,阿强当场死亡。2017年2月,阿芳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提出保险理赔遭拒,在一次与阿姨的通话中,儿子军军意外得知,父亲曾购买过一份意外保险,保额为30万元。于是军军便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求证,得到了肯定的答复。由于当时家里比较乱,在给保险公司留了电话后,军军的阿姨也就没把这事放心上,直到6年后才首次向军军提起此事。此后,军军向保险公司要求补印保单,并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军军与奶奶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的诉讼时效和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否仍应当向其他受益人理赔,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提出,阿强遇害发生在8月,但军军和李阿婆申请理赔,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事故发生的,在2年内不申请理赔的,丧失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军军表示,自己直到2017年7月才从自己的阿姨处得知父亲买过保险,因此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李阿婆也称自己在诉讼前从不知道儿子有这份意外险。保险公司又提出,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应当理赔。对此,原告方律师认为,军军和李阿婆没有参与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某一个受益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其他所有受益人都不能理赔。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阿强曾将投保情况告知军军和李阿婆,而军军在2017年7月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7月起算,原告方并未丧失诉讼时效。法院还认为,阿强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其作为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作为遗产,保险公司应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阿强的妻子阿芳因其故意杀害丈夫的行为,丧失继承权。而军军和李阿婆作为被保险人阿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保险人阿强保险金的权利。据此,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仍应赔付保险金。
【知识准备】
一、我国保险业现状
1.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
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而其中,国有独资的人保、中国人寿则几乎占去保险市场份额的70%。中国人寿占去了寿险市场份额的77%,人保占去了产险市场的78%。而机动车险市场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就占82%。这就是说,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就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2.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
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而论,年保费收入一般都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0%,而我国1998年保费总收入约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世界排名70位。按人均保费计算,仅为100元人民币,虽然较恢复保险业务初期的人均不到10元人民币已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在世界排名第80位。当然,我们要达到西方发达国家人均保费2000多美元的水平还有距离。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同时又说明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
3.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
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这种分布上的不均衡,对中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尤其是外资公司与合资公司,虽然其数量已占大陆保险公司总数的56.7%,但它们100%分布在沿海与发达城市,又没有遍布的分支机构,所以其市场份额仅占0.69%。
4.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
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的显着特点。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和销售的产品寿险产品品种并不少,但产品结构雷同和保险责任不足,是业内人士的普遍呼声。中国保险从业人员中真正受过系统保险专业教育又有保险专业水平的保险专业人才不到30%,其中既了解国际保险市场又懂得精算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级人才更是凤毛鳞角。这都表明了当前中国保险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5.保险市场还未形成完整体系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相对来说两头大中间小,即保险主体与保险市场发展很快,而中介组织发展缓慢。到目前为止,按照规定程序正式批准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仅9家、经纪公司3家。(www.daowen.com)
6.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和保险监管亟待加强
十几年来,我国重视直接保险市场的建设,忽略了对再保险市场的培育,导致国内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分保计划安排不当经常造成损失;同业间信任不足,再保险行为不规范,外币保险业务过分地依赖国外再保险市场。与此同时,我国对保险监管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监管机关建设和监管力度与保险业的发展一直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还基本上处于被动的监管状态,监管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不够。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再保险安排等重要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至于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还缺乏严密、完善的成套法律法规。
二、我国保险监管政策建议
(一)现行保险体制评估
从体制方面看,我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有一些较为明显的区别。一是世界保险业正在走集团化、综合化发展道路,购并活动频繁;我国则在实施分业发展战略,这种分业不仅表现在银行、证券、保险间的绝对分业,同时也表现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间的绝对分业。二是世界上正在实施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而我国则在落实分业监管方案。近几年我国保险业的大踏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但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必然会被纳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之中。在未来开放条件下,现行的保险体制对21世纪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应从现在开始研究,适时提出完善方案,这样才能有备无患。
(二)实施开放性监管战略
开放性监管战略条件下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在国内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二是在国际上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采用市场手段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为达到监管目的,建议:第一,中国保监会应与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和他国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支持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第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通道,以监管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互动性。第三,加速本国保险业市场化的建设,适当增设中资保险公司,培育全国性保险市场,适当发展现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培育地区性保险市场;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优化市场主体结构。通过发挥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作用,建立适度竞争的完善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第四,建立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新的监管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的过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三)实施优质发展战略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与市场潜力的主要指标。1998年我国保险深度只有1.4%,保险密度只有约100元。而同期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已超过10%,保险密度已超过5000美元;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国,保险深度也已达到5%,保险密度也达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现有GDP水平下,如果用发展中国家保险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国保险业,1998年我国保费总收入应该达到3997亿元,而实际上我国保费收入只有1247亿元。另外,虽然我国保险业已发展了50年,但新险种开发、老险种升级换代等工作做得还很不够,保险产品尚未形成优质品牌效应。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寿险投资连结产品和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则刚开始尝试。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从保险业务规模,还是从保险产品结构来看,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因此,目前应通过加强保险监管实施保险发展战略。首先,应抓住我国“入世”机遇,认真研究国际保险惯例和WTO 有关保险业的规则,充分利用国外先进的保险技术,引进先进的保险产品和经营方式,实现“跳跃式”发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锐意创新,苦练内功,大力挖潜,合理开发和使用保险市场资源。再次,要以“保障经济、稳定社会、促进改革、造福人民”为总服务方向,大力调整保险产品结构,积极理顺费率体系,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四)提高保险信息化水平
我们所处的时代已是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和信息资源的利用不仅成为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而且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克“敌”致胜的法宝。对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发展落后的国家来说,保险信息化程度将是决定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开放性中国保险市场上生存的基本条件。因为在未来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中,“本国”与“外国”不再是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参照条件,只依靠投保人的爱国热情是不能维护保险公司生存的。在未来保险竞争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选择。要创造品牌效应和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加速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当前,建议中国保监会牵头制定行业信息标准,提出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和目标,通过建设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并适当联结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的方式,建成中国保险业信息网。
(五)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使越来越多的保险从业人员认识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历史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主要表现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尚无成熟的方法。监管偿付能力不仅是维护保险行业稳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只有及时准确地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能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首先,要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评价制度,正确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其次,建立保监会偿付能力行动标准和行动方法;再次,严格执法,将偿付能力达不到标准的保险公司清除出保险市场或进行资产重组。
(六)加强资产负债监管
保险公司的资产是其承担债务的物质载体。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公司资产的管理出现两大偏差。一是理论认识。传统上我国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上,而且普遍认为资金运用是为了实现资产增值。实际上保险公司用于资金运用的资金是保险公司总资产的一部分,除此以外,保险公司还有许多种类不同的其他资产,只监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务缩小了监管的范围。如对“应收保费”的监管,长期以来就没有加以重视。忽视对应收保费的监管,不仅造成了保险公司资产的流失,而且也使该科目成为保险公司进行违规竞争的渠道。二是习惯于项目监管,忽视结构监管。基于此,目前应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进行改革,首先,从理论上改变传统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概念,树立资产监管的概念,建立资产多元化动态管理模式;其次,以保险公司总资产为监管背景,建立偿债资产概念,加强对保险公司资产实际偿债能力的评估和认定;再次,健全资产监管制度,从制度上要求保险公司实现资产多元化,同一投资领域内要实现风险分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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