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目标】
掌握保险的含义和类型,熟知保险公司的种类和不同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
【案例引入】
【案例一】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
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案例二】
私家车主周万涛在下车装却货物时,不幸因溜车被碾轧致死。在其家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时,获得支持,投保的保险公司于15日被判给付交强险保险赔偿金1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10万元。悲剧发生后,周万涛的家人查阅投保情况发现,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在商业险中约定了不计免赔率特别条款。于是,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以“受害人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认定车上人”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争执无果,周万涛家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判定其属于第三者还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必须以其“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车上人员”,在车下即“车下人员”“第三者”。法院还认为,由于机动车辆系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置身于车上,因此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周万涛并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致死,在发生事故时,他在车下,不属于本车人员,其身份亦由被保险人转化为受害人,即为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因此,其在保险发生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其家人保险金的义务。
4人有偿搭乘李先生的出租车上班,发生事故后,伤者起诉要求李先生所属出租车公司赔偿,但出租车公司认为李先生未开计价器,不构成职务行为。
【案例三】
2017年6月8日,刘某为丈夫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2017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其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刘某诉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义务时,其已经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保险营销员甲称“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好投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对这种只能用对号在相应的方格内填写的格式合同,外星人就是认真核实,也未必能看出对错。如果有错,那只能是保险营销员甲的错,而不应是投保人的错。由于营销员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如约交纳了保险费,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同时,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看了营销员为她代填的投保单后,亲自签名,这一行为就是投保人对投保单上告知事项的肯定。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的内容是否由自己亲自填写。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按照《保险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知识准备】
(一)保险的含义
保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广义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或者给负责人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二)保险的类型
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根据是否盈利,保险的类型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商业保险又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按照保障范围不同,又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种。
①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为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或在保险期间内死亡,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www.daowen.com)
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遭遇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③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分娩所致残废或死亡时,由保险人按约定补偿医疗费用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类保险。
(2)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责任以及费用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类保险。
财产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即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如房屋保险、车辆保险等;广义的财产保险除了承保有形财产外,还承保与有形财产有关的利益、费用、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如企业财产保险附加利润损失保险、机动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①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即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灭失或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②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疏忽等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法律或者契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例如,汽车肇事、建造中的建筑物倒塌、产品缺陷、医疗误诊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毁,责任人、建筑承包商、产品制造企业和医生等责任者,应对受害者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一旦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即可将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承担。
③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信用行为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债务人投保,即要求保险人对本人的信用提供担保,如果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保证保险;另一种情况是债权人投保,当债务人(被保证人)在约定条件下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而信用保险则是由保险人赔偿因被保证人失信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信用保证保险实际上就是保险人经营的一种担保业务。
(三)保险公司的类型
经营或者出售保险产品的公司就是保险公司,在经过数百年发展而形成的现代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中,具有鲜明特点的保险产品将保险公司划分为两大类:经营寿险产品的寿险公司以及经营财产险的财险公司。
1.经营寿险产品的寿险公司
寿险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针对人的死亡和疾病风险提供保险服务,同时也提供养老金和年金等具有储蓄与投资功能的服务。前者采取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形式,以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为条件,若投保人一旦死忙,则可在指定期限内(定期寿险)或整个生命期限内(终身寿险)投保人或其受益人将收到一笔事先约定的赔偿金额的保险服务。后者则采取养老金或年金的形式,保险公司以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为条件,向投保人提供在指定期限内或死忙前不断分期支付事先约定数额的现金,直至期满或投保人死忙。
2.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
财产的定义越来越宽泛,有企业财产,也有家庭财产,单就家庭财产而言,不但车子、房子、珠宝是财产,连家中的宠物也可以作为财产的一部分。随着财产定义的延伸,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也不断扩大,从传统的财产保险,到人身意外健康,到个人责任、职业责任,都可以作为承保的范围,如果将市面上的所有财产保险全部罗列起来,一定让人挑花眼,可以说只有想不到的,没有财产保险公司保不到的。
(1)财产险之家财险:守家产避风险
家财险通常分为普通的家财险产品与组合型家财险产品,组合型的家财险产品既有财产保障又有人身保障和责任保障,它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将附加条款、家庭成员意外伤害和居家责任、家庭雇佣责任等进行任意组合,便于居民进行选择,其中不乏有适合房屋出租方的险种,有承租方的险种,也有家庭小宠物的保险,相比其他的险种,它的投保金额特别低。家财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罗列,因此,买家财险前,一定要正确估算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超额投保或者投保不足额都不划算,即每家的家财险的保额和承保范围其实是不同的。比如投保家财险时,一台电视机的投保金额为10 000元,而市场上,同一型号的电视机价格为7000元,如果事故中,这台家电发生意外完全损失时,保险公司最终只按市场价格赔偿7000元,对于客户来说,超额投保并不划算。
(2)财产险之企财险:补损失转风险
企业财产保险的种类有不少,相对应的保障范围、免赔责任有窄有宽。例如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保险一般都是对被保险人所有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财产进行保障。而金银、珠宝、古玩、字画、艺术品等珍贵财物和水闸、铁路、码头、矿井以及货币、票证、账册、电脑资料等难以定价的财务等都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但是基本险只承担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坠落造成的损失,而综合险可在此基础上将风险来源扩展至暴雨、洪水、台风、雪灾、泥石流等更多自然灾害。如果需要更为周全的企业财产保障,那么财产一切险就更加合适了。无论是保障标的的范围,还是风险责任范围上都更加广泛。比如现金、珠宝等贵重物品就可纳入保障范围。
(四)市面上的保险公司
1.经营人身险的保险公司其主要有:安联大众人寿、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寿保险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和意大利)、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和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其有: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联保险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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