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措施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届时,若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者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银监会将对这些银行采取一系列的干预、纠正措施。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的目标标准为8%。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身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措施

【活动目标】

掌握资本充足率的含义,能够对资本充足率指标进行解读。

【案例引入】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最后期限。届时,若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者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银监会将对这些银行采取一系列的干预、纠正措施。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利益。

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式相比,新《管理办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采取了更加审慎严格的态度。首先,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将被部分引用。《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应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当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境外债权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将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这里所指的境外债权,包括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以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该管理办法认定,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货款而定向发行债券的风险权重均为零。

不过,商业银行对中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若原始期限超过四个月,其风险权重为20%;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100%;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这意味着,对国有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以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现行风险权重优惠政策将被取消。

其次,《管理办法》强调应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这种对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计算方式完全采用了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两次转换”的方法。

再次,《管理办法》还特别提到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这些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此前,银监会在出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评级体系》(暂行)中,对商业银行的六大监管考评要素中也包含了对市场风险的考虑。

据银监会有关人士分析,新《管理办法》强化了银监会的监管职能。例如,第三章“监督检查”共9条确定了银监会所拥有的权力和可能采取的干预措施。主要的内容为: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可以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

同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银监会在《管理办法》中指出,将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指的是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银行;“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指那些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的银行;“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则指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的银行。

这三类银行将会受到银监会分门别类的监管。对于“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但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可以采取一些“干预”措施,如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等等。

对于“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诸如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等等。同时,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停办高风险业务、停止审批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对其采取与“资本不足”商业银行相同的纠正措施外,还有可能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或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在过渡期内,银行要制订并执行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达标的规划,并报告银监会。而银监会则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的执行情况,采取以上所提及的一系列纠正措施。

【知识准备】

一、什么是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简称CAR)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的目标标准为8%。我国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是8%。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身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也就是说,资本充足率就是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和经营的总资产的比例。显然这个比例越高,经营风险社会风险就越小,盈利越稳健。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但是如果资本充足率太高,过剩的资本金意味着资本金对应的金融资产的总量相对偏小,资金没有得到充分运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盈利能力。

二、资本总额的构成

资本充足率指标中的资本总额即自有资本主要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

(一)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主要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是银行资本的构成部分,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不得低于兑现金融资产总额的4%。权益资本是指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反映的是出资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是银行成立时候的注册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上市后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此外,还有银行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的资产净额等。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没有分配的利润。(www.daowen.com)

(二)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贷款储备等。

三、加权风险资产

(一)什么是加权风险资产

加权风险资产是指为了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型,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同风险资产设置了不同的风险系数,以这种风险系数为权重计算出来的资产总额。

(二)风险系数的确定

银行的资产分:现金、证券、贷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风险不同。其中现金风险风险系数最低,证券等较高。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各类表内资产风险系数如表2-5所示(共分为0%、20%、50%和100%四个档次)。

表2-5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续表

另外,表外资产应先通过“信用转换系数”,衡量其转变为表内资产的风险程度,然后再乘以相应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系数,计算加权风险资产。信用转换系数如表2-6所示。

表2-6

续表

(三)加权风险总额的计算

首先全面考虑构成风险的各种因素,并以此建立计算风险权重资产的风险权重函数,然后测算必须满足的最低资本量。

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资产负债表内资产×风险权数+资产负债表外资产×转换系数×风险加权数

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本充足率= (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于普通股。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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