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建筑企业经过投标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一个施工项目时,总是将其分成若干容易彼此区别和切断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然后将其交给有关的“二级分包商”;二级分包商再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划分成块交给“三级分包商”。三级分包商又有可能继续分包给“四级分包商”等。
除了搜寻分包商之外,总承包商的作用就是协调和管理二级分包商。总承包商还承担分包商们不履行合同的风险,因为他已经与业主签订了严格得多的正式合同。总承包商有时还要提供资源来源、质量、数量和价格的信息。
这样,总承包商就充当了代理人、管理者和企业家(风险承担者)甚至项目的融资者。
分包商报的价格与总承包商向业主报的价格之差,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交易费用。该价格差就是因为总承包商充当以上角色而给予他的报酬。
以上分析也适用于二级分包商。二级分包商的收入就是对他们为寻找、管理和协调下一级分包商而付出的努力的报酬。二级分包商的工作负担并不轻,因为下一级分包商及其工人的知识和技能很有限。
总承包商一般不直接同工人签合同。如果签的话,虽然可以减少一些中间代理人,但其费用极高。其中包括搜寻、谈判、收集市场信息、解释质量保证要求和指导大量工人的费用。
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来看,如果要越过“中间人”,而在分包链的末端雇用建筑工人,则意味着总承包商就必须雇用和指导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工作,这些都需要费用。分包的原因之一就是要降低这些成本,另一个原因就是节省搜寻太多的人参与一个施工项目并与之进行谈判。
分包链更下层的分包商,如三级分包商和四级分包商也不愿意直接同总承包商打交道,因为若是那样,就会像总承包商一样承担谈判和信息的成本。
当向上涉及到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时,类似原则同样成立。当业主将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交给总承包商的时候,如何安排合同也取决于交易费用高低。很少有业主愿意直接雇用和监督建筑工人。现代的建设项目不但规模大,而且技术复杂,需要许多专业承包商,直接雇用和监督所有的工作简直是不可能。此外,同单个雇员签短期合同的费用、搜寻具有必要技能的工人的费用也都是非常高的。业主也不愿意越过总承包商直接同分包商签约,一旦这样做,不但需要签的合同多,而且签过之后就要直接对他们进行协调。由此而来的交易费用就要大大高于同一家建筑企业签一个合同的成本。
因此,业主宁愿将整个工程包给一家建筑企业,依靠总承包商的经验搜寻、协调、监督和指导分包商及其工人。
当总承包商将工程的部分分包给二级分包商的时候,分包出去的部分一般都是易于分开,易于识别的。其原因就在于必须降低详细说明和规定合同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二级分包商同总承包商一样,也是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因而有积极性尽快完成工程。
经常有人说建筑业之所以广泛使用分包商,是为了在工作量波动剧烈的环境里促进专业化和保持灵活性。既然要准确地预测将来的工作量就必须收集成本高昂的信息,这也是一种交易费用。这样的解释似乎符合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原则。但是这种解释不如上面的解释,因为这种交易费用也可以通过使用合同只有一天甚至半天按日付酬的临时工来降低。(www.daowen.com)
香港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或者分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通常是非正式的,而是依靠合同双方的“信任”或“良心”。分包商与上一级分包商或与总承包商一般都有长期的关系。这种关系有助于降低分包商成本,因而也就降低了交易费用。
当二级分包商同三级分包商签订合同时,二级分包商通常要承担建筑材料的成本,而三级分包商只承担劳务成本,即劳务分包商。分包链最低层次上的分包商和工人叫做班组。班组以合伙的形式工作。班组只有几个人,其规模也取决于组班需要的交易费用大小。班组的所有成员都是合伙人,分享班组的工作成果。彼此之间有默认的合同,这样的合同一般以彼此谅解为基础,因此属于非正式合同。这样一来,某些成员就有可能吃别人的,从而降低了班组效率。班组规模过大,就必须付出代价建立监督制度阻止吃别人的。由于班组成员都是合伙人,所以大家都积极努力工作。
班组长要比其他成员挣得多,因为他还负有监督和收集信息(从分包商那里领任务)的责任并承担风险(班组成员不干活)。班组成员要比日工或月工干得快、努力,时间长。班组成员还承担工作量不饱满,甚至临时无工作的风险。但是,这种情况不能看做是班组长或上层分包商故意这样做。在这样的分包安排下,班组成员按完成的工作量取酬,所以他们都愿意好好干,愿意多干。若按每日平均来算,在班组里干要比当散工多挣70%~130%的钱。所以建筑工人都愿意加入到班组里,不愿意在外面当散工。
这样,加入劳务分包商班组的建筑工人比当散工多赚了钱,劳务分包商是否就亏了呢?当然不会。
设想一下,如果二级分包商不使用劳务分包商,而雇用散工。散工是根据工作时间长短取酬的,但是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不与时间成正比。二级分包商要保证数量和质量就必须加强监督,而监督工人业绩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当这种监督成本大大超过以劳务分包形式确立和实施劳务合同的时候,劳务分包就开始流行了。劳务分包节省了大量确立和实施劳务合同的交易费用。
上面的例子说明了香港建筑业劳务分包制度相对于散工雇用而言节约了交易费用,节约的成果由建筑工人和雇主分享。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在劳务分包商班组里要比当散工多赚钱。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许多散工存在呢?这主要是由于有些工作的性质,使用散工的交易费用要低于使用劳务分包商。例如工作量不大的设计变更等。
以上关于香港建筑业分包制度的讨论证明了一个基本论点,合同的选择不能是任意的,而必须根据降低交易费用的原则来确定。
合同的数量、有关建筑材料的市场信息的有无和多寡、谈判和起草合同耗费的时间和开销、质量保证和执行合同都属于分包时要发生的交易费用。分包合同的双方都情愿支付这些费用,表明这些费用要比使用其他合同安排的交易费用低得多。
当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建筑业除了分包之外就没有其他更好的制度安排。例如,总承包商总是雇用一小部分固定工完成各种各样的特殊工作以及某些意外的紧急工作。而在分包合同里分包商也常常按工作时间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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