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励
激励的含义是机制设计者(委托人)诱使具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的目标。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机制设计者不知道代理人的私人信息,不完全了解后者的行为模式,因此有必要进行激励。激励也可以视为让代理人真实公布(或表现)其私人信息的手段。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则可以确定代理人的行动模式,用不着使用激励来影响他们的决策行为。激励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实行有利于提高代理人生产积极性的产权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培养有利的企业文化等。
(二)激励机制设计
什么叫激励机制或激励制度设计?这实际上是大多数中国人非常熟悉的问题。在1980年以后,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仅仅几年,农业生产就发生了巨大变化。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一种机制,是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提出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激励机制设计。
我国的建筑业,也有同样的经历。在1979年以后,在建筑企业中推广了平方米造价包干、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等制度,职工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建筑业自从那以后的各项改革中,更有许许多多的“激励机制设计”。
目前我国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许多国有企业,包括建筑企业,都在实行股份制改革。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激励机制,能够激励企业管理人员努力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其基本机理如下。
如果企业的实际业绩未达到股东们的预期,有些股东就有可能反水,卖掉自己持有的股份,到别处寻求更高的收益。这样,就会贬低本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价值。如果另外的公司认为能够管好这个企业,就有可能按已经降低了价格把能够买入的股份都买下来,一旦股权增加到能够控制的程度,就会向该企业派出自己的管理班子。
正是害怕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或害怕自己被排挤出企业,企业现有的管理班子就能激发出积极性和干劲努力工作,把企业管理好,取得令企业所有者满意的业绩。另外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股东们如果抱成一团,就有可能解散现在的董事会,成立一个新的董事会。现有管理班子的饭碗能否保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股东们对他们现在取得的收益是否满意。
当然,股份制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其作用也是有限的。股东影响企业的能力则取决于股东们自己在要求、目标、预期和打算等等方面是否统一以及统一的程度。如果股东们对于自己投资的收益不太在意,或者对于自己投资的企业不了解,就不可能对企业股票的价格或现有董事会的稳定性施加太大影响。于是,企业的管理班子也就乐得轻松,就会降低目标,就会满足于哄住股东。只要股东们不太失望,管理人员就能保住职位。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可能置股东们的利益于不顾,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例如追逐特权、提高自己的薪水以及从企业身上揩油等。
激励机制设计的中心问题是如何调动代理人内在的积极性,使其主动为实现企业的最大利润而努力。为了做到这一点,企业所有者必须让代理人从他们努力工作所获得的成果中得到合理的部分。
在探讨激励机制设计时,设有一个委托人和一个或多个代理人。表示委托人在经济活动中希望得到的收益的指标,叫支付函数。设委托人和代理人都知道委托人在此经济活动中能够有多大的收益,即设委托人的支付函数是交易双方的共同知道的。
设代理人的支付函数只有代理人自己知道,委托人和其他代理人不知道。支付函数是博弈论中的术语。实际上,信息经济学家就是把激励机制设计问题当作一种特殊的不对称信息博弈问题进行研究的。
(三)最优激励问题(www.daowen.com)
委托人可以直接要求代理人报告自己的能力、动机、目标等等,但是,除非委托人向代理人提供足够的激励,否则代理人不会说实话。由于提供激励要付出代价,所以委托人就必须在代价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一方面,如果不提供激励或激励不足,则会遭受信息不准确而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如果激励过度,则会以过高的代价获得价值不够高的信息。这两方面损失均有可能发生,委托人的理智选择应是在其中寻找最佳平衡点。
委托人设计机制的目的是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但他这样做时,面临两个约束。
第一个约束是,如果让一个理性的代理人有任何兴趣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从而参与博弈)的话,代理人在该机制下得到的期望效用必须不小于他在不接受这个机制时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这个约束被称为参与约束或个人理性约束(IR)。
代理人在博弈之外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称为代理人的保留效用;因为当代理人参与博弈时他就失去了博弈之外的机会,因此保留效用又称为机会成本。个人理性约束要求机制所针对的个体愿意参与,而不采取规避行为。实际上是说,机制应激起人们参与的动力,使他们能通过参与而获得好处,即参与应比不参与好。
第二个约束是,给定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类型的情况下,代理人在所设计的机制下必须有积极性选择委托人希望他选择的行动。显然,只有当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所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小于他选择其他行动所得到的期望效用时,代理人才有积极性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代理人一旦选择了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并签订了合同,在这一合同之下,代理人所选择的行动对他自己来说必定是最优的,亦即这一合同必须使代理人在他所选定的行动上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个约束被称为激励相容约束(IC)。
这一约束的含义是:激励的设计应是有效的,应保证人们愿意真实地公布自己的私有信息。形象地说,激励应让代理人感到说实话比不说实话好,按要求做比不按要求做好。
满足参与约束的机制称为可行机制,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机制称为可实施机制。如果一个机制同时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我们说这个机制是可行的可实施机制。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一个可行的可实施机制达到最大化的期望效用(可能有多个)。
典型的机制设计是一个三阶段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在第一阶段,委托人设计一个“机制”(合同、激励方案)。这里,机制是一个博弈规则(或简称博弈,例如招标程序),根据这个规则,代理人发出信号(如投标人报价),实现的信号决定配置结果(如谁中标,中标价为多少)。在第二阶段,代理人同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委托人设计的机制(合同)。如果代理人不接受,他得到外生的保留效用。在第三阶段,接受机制的代理人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弈。
经济学家早就提出最优激励问题,并试图做出一种有力的经济学分析,这些分析研究委托人和代理人如何分担风险,但始终没有能够解决处理激励相容约束时遇到的数学问题(例如变分法)。米尔利斯在20世纪70年代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在这一领域获得了突破性进展,他首先提出了新形式的道德风险问题模型,在他的模型中,没有信息优势的委托人(如保险公司、企业所有者、雇主)要为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代理人(如投保人、管理人员、工人)行动造成的结果承担风险。
(四)风险分担
经济学家多年的研究表明,要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道德风险问题,即为了使代理人有足够的激励去自动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就必须在合同的设计中让代理人也承担部分不确定性风险,并从这种风险承担中获得相应的补偿。不让代理人承担风险,代理人就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将委托人的利益置于一边。只有分担一部分风险,代理人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例如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业主(委托人)要求承包商(代理人)提交履约保证、为施工期间的工程投保等。一旦工程蒙受了损失,承包商也要承担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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