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预防企业道德风险?

如何预防企业道德风险?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道德风险我们国有建筑企业管理人员追求个人效用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挥霍、与业主同样谋取个人好处的人勾结出卖企业利益、贪污、渎职等。“道德风险”是经济学家针对保险业中发现的一种现象而最早提出的。道德风险问题不限于保险业。

如何预防企业道德风险?

(一)委托—代理关系

古典微观经济学假设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参与交易的经济主体是“理性人”,生产者总是追求最大的利润。这种假设也经不起市场经济现实的考验。在古典微观经济学中生产者是一个抽象概念,由企业所有者、管理人员和工人组成。所谓“生产者追求最大利润”究竟是指谁在追求最大利润,古典微观经济学并没有交代。

当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直接进行日常管理时,利润最大化的假设可能最接近现实。但是,当企业由一群股东所有时,他们所委托的管理人员可能会置股东们的利益于不顾,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例如追逐特权、提高自己的薪水以及从企业身上揩油等。所以,除了企业利润最大化之外,企业还会有其他行为。企业管理人员的努力完全可能是为了使他们自己的个人效用最大化,而不是企业所有者的利润最大化。

他们之所以敢于这样干,其中基本原因就在于在建筑企业内部,在项目管理班子内部也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此类信息不对称同样影响企业和项目管理班子的工作效率,妨碍企业和项目班子实现最大利润目标。

一旦企业偏离了利润最大化目标,企业的资源,进而社会的资源就不可能得到有效利用。企业偏离了利润最大化目标会造成X非效率,即企业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和服务。产生X非效率有技术、组织、制度以及下面将要讲到的其他方面多种原因。

从如何激励企业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普通职工努力工作的角度,经济学家最感兴趣的是存在于所谓“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

企业所有者将企业交给管理人员管理,管理人员将具体生产操作交给工人完成等。在设计和施工承包和分包安排中同样有这类问题,业主将设计或施工任务交给设计和设计或施工单位;总承包商将专业工程交给专业分包商,请供应商供应合同中规定的材料和设备,而专业分包商将专业工程进一步分解后交给作业班组。当承包商同业主有争议时,请争议调解人员出面调解;在承包商接到来自国外的招标文件或与外国人洽谈合同时请人代为翻译等。

在以上各种例子中,委托任务者称为委托人,接受任务者称为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建筑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存在于企业从上到下的每一个环节。企业管理层次结构中处于上一个层次的人是委托人,而下一个层次的人是代理人。在实践中,许多人同时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市场经济中,委托—代理关系是市场交易关系,是以各种形式的合同(契约)明确的。

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主要是前面提到的事后信息不对称和不可观测行动。

实际上,当企业的所有者将企业交给管理人员时,前者并不能真正了解后者真正有多大的管理能力,也不知道他们是否会努力为企业所有者实现最大的利润。管理人员有自己的打算,有自己的追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充分利用委托人赋予的权力和机会追求最大的个人效用。同样,工人在接受分派的任务后,都希望能够得到最大的劳动报酬。代理人的这些打算和追求属于私有信息,一般不会和盘托出。(www.daowen.com)

经济学家将委托人和代理人关系加以抽象和推广,把有关交易物的信息不对称关系中,掌握另一方不掌握的信息者称为代理人,而把掌握信息较少者称为委托人。

在非对称信息博弈中,将拥有信息优势的局中人称为代理人,不拥有者称为委托人。因此,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又称为委托—代理理论。

(二)道德风险

我们国有建筑企业管理人员追求个人效用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挥霍、与业主同样谋取个人好处的人勾结出卖企业利益、贪污、渎职等。其结果是个人好处捞足,企业亏损,编织出种种“穷庙富方仗”故事。经济学家将经济主体只要有机会就不惜损人而利己的行为称为“机会主义”。机会主义虽然有种种表现,但是可将其分为两大类型。一是代理人以损害委托人利益为代价谋取自己的个人利益;二是代理人不尽力为委托人谋求最大利益。

如果代理人无机会主义行动,而且为追求最大个人效用而采取的行动结果有利于实现委托人最大利润或其他效益的目标,那么,问题也就不存在了。但是,正如我们经常听到和看到的那样,机会主义盛行,两个目标之间常常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在将某事交由代理人办理时,就要冒风险,而这种风险是由于代理人的“道德”这一私有信息不能为委托人所掌握的缘故。

如果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努力程度是可以观测和监督,则企业所有者就可以采取措施制裁他们不努力工作的行为。但是,实践证明,这一点是难以做到的。如果派出监督人员,监督成本就会很高,即使企业所有者亲自出马监督,他仍然不可能知道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是否真的在百分之百地努力工作。一般说来,假装无能,要比假装有能力容易得多。

正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追求的目标不同,由于代理人为自己谋取好处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使委托人无法有效地监督代理人,就产生了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所谓“道德风险”(或称代理风险)问题,进而产生了委托人为防范(克服)代理风险而设立激励机制问题。

“道德风险”是经济学家针对保险业中发现的一种现象而最早提出的。个人购买保险之后就会产生一种依赖心理或思想上的麻痹,反而降低了他为防范风险而采取行动的积极性。保险单实质上是一种契约或合同,它本身就可能改变对投保人的激励,从而改变保险公司所赖以生存的概率。如果保险公司可以知道投保人的提防行动的“量”,那不会产生什么问题,保险公司可以把保险费率建立在这种提防行动的量的基础之上。但问题正在于保险公司并不能察知投保人的全部有关行动,因而也就无法全面地明确规定他的风险。在多数情况下,承保人只能观察到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是各种不可避免的风险和投保决策行为的一种混合产物。因此,承保人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设计出一种精巧的保险契约,以诱使投保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选择实际上也最有利于承保人的行动。

道德风险问题不限于保险业。涉及到契约或合同的其他经济领域也存在本质上相同的问题。例如,雇主与工人签订雇用合同之后,雇主无法监控工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只能观察到他的工作结果,而工人却对自己的努力程度有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企业所有者聘请经理代为管理企业之后,也无法监督经理的经营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最大利润的目标,因而经理有很大的余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当代经济学家有时把所有这类问题都统称为“道德风险”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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