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失灵时,政府应当对经济进行干预或称为调节,使之回复应有的效率。政府常常通过立法、经济政策、教育、项目和计划实行“最优干预”,干预的目标是保证充分就业、稳定物价、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政府应当将受到市场失灵影响的产品或服务恢复到“最优”生产、消费以及合理价格水平上来。例如对电信、电力和供水等自然垄断部门,政府通常都进行管制,甚至拥有之。其目的是将其调节到最优状态,保证此类公司的经营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利益。例如,帮助公用事业管理人员按照从全社会来看是最优的方式经营公用事业公司。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达到这一要求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政府对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的调节能达到最优,那么公用事业的价格,例如电的财务价格(市场价格)就会代表电的经济价值。这时,政府的干预就会将市场失灵纠正过来,而处于垄断地位的电力公司也就会像在完全竞争环境中一样进行经营。
不幸的是,自然垄断部门一般都没有调节到最优。一般说来,供给消费者的电价低于其重置价,也低于用户对于所用之电本来的愿付价格。例如有些国家的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仅约等于发电、供电成本的1/3。(www.daowen.com)
政府通过项目干预经济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些项目一般都是民间部门,甚至地方政府都无力进行的基础设施项目。例如我国近年来的京九铁路、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二滩水电站等大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这些项目的具体目的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上述四个目标。
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政府还经常实施一些计划,例如我国政府组织实施的“863计划”、“黄淮海计划”、“三湖三河计划”等。
政府干预经济经常使用的还是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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