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为此,要抓好六个方面政策举措落实。其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列为六个政策举措的首位。习总书记指出:要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各项工作,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
(一)对民营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民营企业(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因此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基本适用于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企业数量占比超过了90%,贡献了全国80%以上的就业,70%以上的发明专利,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收入。
因此,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减税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有利于促进就业、社会稳定以及科技创新。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研究,小微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较高,且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税收遵从成本呈累退性,即规模越小成本越高。因此,优化税收征管对于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5号)等有关配套文件,明确了若干征管事项。
根据13号文,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此外,对小型微利[3]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还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根据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解读。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增值税的减税措施是,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为方便表述,免税标准以下统一用10万元的月销售额标准代称)。
2.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读。相比原有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次政策调整的内容较多,为避免执行歧义,统一执行口径,下面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征管操作规定做进一步解读。第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内容。此次政策调整的变化之一是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优惠幅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以下简称“减半再减半”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第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此次政策调整的另一变化是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除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以外,还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统一提高为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统一提高为300人,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附加部分减征政策的解读。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目前,各税种已有一些优惠政策,有的是全额减免,有的是按比例或定额减免。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本次减征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的基础上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征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二)民营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效果明显
1.精准施策,民营企业减税降费切中痛点。税收作为宏观经济政策中的重要调控工具,可以改变货物、劳务和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能够有效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我国自2018年起实施减税降费政策。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涉及多个税种,影响企业经营的多个方面。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9年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重点降低制造业和民营企业税收负担,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
此轮减税降费政策直击了民营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将有力地提振市场信心,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2.扩大民营企业享受普惠性减税的适用范围。一是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范围。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这使更多企业能够按照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二是放宽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明确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扩大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范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保持一致,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鼓励创投企业资金投向民营企业。
此前,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及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内涵存在差异,小微企业主要根据工信部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小型微利企业则根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扩大小微企业适用普惠性减税政策的范围,能够让更多的民营企业享受到减税红利。
3.增加民营企业的免税额度。一是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月销售额起征点。2019年1月,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税收优惠受益面大幅扩大。二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从而缓解民营企业的现金流困难等问题,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三是“六税两费”[4]予以减半征收。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对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按50%幅度顶格减征,有效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负担。同时,已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由于民营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因此税费的敏感度较高,采用直接的大额叠加的免税措施,能够使民营企业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负担的减轻。
4.降低民营企业的税费率。一是继续降低增值税税率。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增值税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是引入超额累进算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政策调整后,民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0%。三是扩大了税率级距,降低部分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虽然经营所得依然保留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税率级距扩大了,这意味着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成立的民营企业即使获得更多的利润,但由于调整后其税基适用更低的税率,税收负担也降低了。四是对于投资于合伙制企业的分红予以自然人合伙人一定的选择权利。既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则适用更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其投资收益中,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均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是下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稳定现行征缴方式、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这些都有利于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5.加大扣除及延长民营企业亏损结转期限。一是延长民营企业亏损结转的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这有利于降低民营企业税收负担,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其可持续经营。二是扩大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扣除范围。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民营企业,不但允许经营成本的扣除,并且投资者或经营者本人还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扣除。(www.daowen.com)
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是促进创业创新和保持就业稳定的主力军。业内人士指出,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地方“六税两费”在内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这套减税降费“组合拳”覆盖范围广,将更大范围地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形成积极的社会预期。
(三)建议
1.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深化增值税改革,完善增值税三档变两档改革,降低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继续推出一系列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减税措施;继续取消或停征一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会费。
2.多措并举降低民营企业要素成本。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融资、人工、用能、物流成本,持续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进一步下调工伤保险费率;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精减中央定价港口收费项目,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
3.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继续简化商事制度,大幅降低企业创设成本;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政府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总之,在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进一步激发我国市场活力和民营企业经营能力,一个关键举措就是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推进减税降费措施不断落地,降低企业负担,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付广军.中国税收统计与计量分析[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
[2]高云龙.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15(2017-2018).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9.
[3]李平.2019年中国经济前景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
[4]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改革开放40年中国税收改革发展研究:从助力经济转型到服务国家治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8.
课题组组长:付广军 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研究员
课题组成员:李为人 中国社科院大学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学院副研究员
李冬梅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助理研究员
付俊伟 首都经贸大学研究生
【注释】
[1]民营经济税收收入为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合计数。
[2]2017年民营经济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8.1%。
[3]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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