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在中国兴起的制度背景来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在转制经济国家被赋予了保护股东利益的宏观价值。
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可以较好地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降低投资者风险及由此产生的风险溢价,从而提高公司外部融资能力和降低资本成本。但在像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国家,仅依靠司法力量保护企业投资者权益是不现实的。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可以增进投资者对企业的了解与认同,增强投资者对企业投资的信心。Chen等人(2009)考察了法制体系较薄弱的新兴市场国家中的投资者关系,发现公司治理和外部法律制度在投资者保护上发挥着彼此替代的作用。在外部法制约束偏弱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手段除了信息披露外,还应包括企业内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以弥补法规不足,有效制衡管理者的自利行为。
国内学者陆宇建和张继袖(2008)借鉴社会学理论,从中小流通股东角度研究了股权分置改革背景下的投资者关系问题,他们认为提高信息反馈的及时性和流通股东的潜在影响力可以改善流通股东对程序公正的理解,可以改善投资者关系,这有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张跃文和杜晓琳(2015)认为,在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改善融资条件的重要措施是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保护机制通过增加企业管理者粉饰信息的成本和违约处罚,保护了外部投资者利益,进而增加了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这种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策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制不足,但其自身的运营成本也需要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www.daowen.com)
与国外资本市场投资者关系管理有所不同的是,在中国投资者关系管理是被作为投资者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200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规定以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这种观点在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比较流行。这与中国资本市场所处的历史阶段紧密相关,在股权文化还没有完全建立,上市公司对资本的需求还处于卖方阶段时,上市公司出于资本竞争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动机较弱。因此监管部门出于监管的需要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要求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充分披露信息有重要的意义。2005年7月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后,IRM在中国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由此可见在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关系管理从制度建立之初就被赋予了保护股东利益的宏观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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