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所谓的慈溪国营工厂,是指在慈溪现有的境域内,过去存在过,现在已成为历史的国营工厂。因为它们是整个国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先从国营企业说起。
但是,关于国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等名称的概念,是法学界和经济界争论不休的复杂问题,因此本书不对上述概念作深奥的讨论,仅对国营企业的概念作通常简单的阐释。
国营企业,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由国家经营的企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经济制度属全民所有制性质,国营企业便可理解为产权全民所有、委托政府经营的企业。因此国营企业又可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没有国营企业这种称呼,这类企业往往称作“公营企业”,它与当时的私营企业相对。那时的“公营企业”,就是后来的国营企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到改革开放全面起步为止的过去一段较长时期内,我们国家经济的主体由两大支柱组成:在农业方面由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为主体的“公社”和“生产大队”组成,即“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形式组成;在工商业方面主要由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国营企业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如“大集体”等组成。那么国营企业的产权性质就可以解释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公民之共有的,且委托国家经营的共同财产。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即党中央提出了“发展市场经济,完成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转轨”的改革目标以来,我国的经济支柱——“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称谓由“国营经济”变为“国有经济”。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将“国营经济”改称为“国有经济”,同时,“国营企业”对应地更名为“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国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营”与“有”的不同:“营”意味着国家不仅控制并且直接经营,“有”表明国家所有,但国家不一定直接经营。
此称谓的变化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推动我国的国企改革和经济类型的深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治支持。同时也必将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开放。
国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通常都可简称为“国企”,但一般来说,我们总是将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下的“国企”称为“国营企业”,将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下的“国企”称为“国有企业”。
过去有“国营企业是人民共和国长子”的说法,这形象地表明了国营企业在我国的重要地位。在慈溪,过去的国营企业主要由国营工业企业和国营商业企业组成,此外还有一些国营金融企业和国营交通企业等等。而国营工业企业中又以制造产品的工厂为重心,制造产品的工厂又属“制造业”。制造业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是区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重要因素。制造业在世界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份额,近年来我国对其发展也十分重视。
在国营工业企业中还有电力等工业企业。在慈溪,国营工业企业中还有如“工业经理部”之类专门从事流通和服务的企业。上述工业企业都不列入本书所要记写的范围,因此书名中用了“工厂”这两字,而不用“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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