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费用,是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业主索取的承包人应该得到的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按照索赔起因及其费用构成特点可分为工程量增加费,工期延误损失费,业主或工程师违约损失费,中止与解除合同损失费,业主国政策、法规变化影响的费用等。
1.工程量增加费
工程量增加费,是指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施工中实施发生的工程量超过了原合同或图纸规定的工程量而发生的索赔费用。工程施工中,引起工程量增加的常见情况往往与设计变更、工程师指令、不可预见性障碍等有关。
2.工期延误损失费
工期延误损失费,是指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施工延误事件给承包人造成实际损失而发生的工程索赔费用。
3.加速施工费
加速施工费,是指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加速施工,从而比正常进度状态下完成同等数量的工程量施工成本提高而发生的工程费用。
4.业主或工程师违约损失费(www.daowen.com)
业主或工程师违约损失费,是指在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工程师违背合同规定,给承包人造成实际损失而发生的施工索赔费用。
5.中止与解除合同损失费
中止与解除合同损失费,是指由于工程项目合同的中止与解除给合同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而发生的施工索赔费用。合同的中止与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对合同中止与解除后当事人之间有关结算、未尽义务、争议等仍有效。所以,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止与解除后,都可以对所产生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业主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业主国政策、法规变化影响的费用
业主国在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变化,或新政策、新法规颁布实施后,对工程施工活动往往会产生费用影响,对于这方面的影响,承发包双方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建设工程费用必须进行调整,而施工索赔正是在业主国政策、法规变化情况下调整有关费用的常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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