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我国《民法典》对这一合同制度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只有在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并导致该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的情况下,其效力才灭失。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撤销权人未行使撤销行为,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3)可撤销的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即合同效力自成立时起灭失。
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条件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享有撤销权。
(2)显失公平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在紧急或缺乏经验情况下而订立、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www.daowen.com)
(3)欺诈、胁迫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价格调整 是指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2)代为履行 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3)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应按约定期限履行,提前或延迟履行属违约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应全部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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