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3.1 主要结算方式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结算方式有多种,可以根据工程的不同情况选用。
1.按月结算
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实行按月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是按分部分项工程,即以“假定建筑安装产品”为对象按月先预付部分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后再办理竣工结算,一次结清,找补余款。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对于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对于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可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标准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4.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施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分年度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7.3.3.2 工程价款的结算
1.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施工合同订立后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用作施工准备费用和备料周转金(习惯上称为预付备料款)。工程预付款的具体事宜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款、工期和包工包料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一般建筑工程预付款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预付款按年度安装工作量的10%支付;材料占比重较大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预付款。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随着工程的实施,所需主要材料的储备会逐渐减少,预付款应以充抵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扣回的方法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常见的扣回方法有以下两种。
(1)当未完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费等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的工程价款中,按材料费比重抵扣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式是:
式中:T——起扣点,即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工程预付款总额;
N——主要材料、构件费所占比例;
P——承包工程合同价款总额。
(2)当承包方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应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前将预付款全部逐次扣回。
如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工期短、造价低的工程预付款无须分期扣回;如工期长、跨年度工程,当年可以扣回部分预付款,将未扣回部分转入次年,直到竣工年度全部扣回。
【例题一】某工程合同金额360万元,合同工期5个月,按合同款的15%支付工程预付款,主要材料费所占比例60%,前四个月每月完成工程量70万元,第五个月完成工程量80万元,合同约定按5%扣留保修金,工程完工前工程预付款如何扣回?
解:
(1)预付款起扣点:
即当累计完成工程量达到270万元时,开始扣预付款。
(2)预付款扣回时间及数额:
第1个月至第4个月分别完成工程量70万元,则前3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210万元;
由于210万元小于270万元,故在前三个月的进度款中不扣预付款;
前4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280万元,大于270万元,所以,应从第4个月开始扣预付款,数额为(280-270)×60%=6(万元);
第5个月抵扣预付款数额为80×6%=48(万元);
保修金=360×5%=18(万元);
工程结算款为80-48-18=14(万元)。(www.daowen.com)
具体如表7-1所示。
表7-1 预付款扣回时间及数额 (单位:万元)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方按结算期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方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符合约定范围调整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也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保修金
一般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将工程总造价的3%~5%作为质量保修金,又称为尾留款,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拨付。在工程实践中,一般可采取两种扣款方式:一是当工程款累计拨付达到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时,停止拨付工程款,余款作为尾留款;二是从发包方向承包方第一次支付工程款开始,每次从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留规定比例的保修金,直到保修金总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发包方在质量保修期满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给承包方。
4.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方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7.3.3.3 费用动态结算方法
所谓动态结算是指把各种动态因素渗透到结算过程中,使结算价大体能反映实际的消耗费用。我国现行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基本上是以预算定额单价和地方定额站不定期公布的调价文件为依据进行的,被称为调价文件结算法,该方法在结算中对价格变动因素考虑不足。为了克服这个缺点,实行完善的工程价款动态结算尤为必要。
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已完成投资费用的结算,一般采用调值公式法,又称为动态结算公式法。调值公式的形式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三项,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调值公式一般为:
式中: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0——固定因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
a1、a2、a3、a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用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a1+a2+a3+a4+…=1;
A0、B0、C0、D0、…——签订合同时与a1、a2、a3、a4、…对应的各种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在工程结算月份与a1、a2、a3、a4…对应的各种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各部分费用的比重系数在施工标书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时即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但也有发包方(业主)在标书中规定一个允许范围,由投标人在此范围内选定的情况。
【例题二】某200万美元工程,其组成为:土方工程费20万美元,占10%;砌体工程费80万美元,占40%;钢筋混凝土工程费100万美元,占50%。这三个组成部分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占工程价款的85%,人工费和材料费之间比例如下:
(1)土方工程:人工费60%,材料费40%;
(2)砌体工程:人工费55%,材料费45%;
(3)钢筋混凝土工程:人工费47%,材料费53%。
该工程其他费用(即不调值费用)占工程价款的15%。假定该合同的原始报价日期为2007年1月,2008年6月完成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的10%,有关工资物价指数如表7-2所示。计算2008年6月经过调值后的工程价款数据。
表7-2 工资物价指数
解:首先计算人工费与材料费占整个工程价款的比例:
人工费比例:(60%×10%+55%×40%+47%×50%)×85%=0.438=43.8%
材料费比例:(40%×10%+45%×40%+53%×50%)×85%=0.412=41.2%
2008年6月的工程款经调值后为:
2008年6月实得工程款22.88万美元,由于该月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的10%,调值后比原合同价20万美元多了2.88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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