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所以企业必须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正确进行现金收支的核算,监督其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库存现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库存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库存现金的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述国家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一律不准使用现金结算,而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www.daowen.com)
二、库存现金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企业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库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数额由开户银行(基本户)根据单位实际需要核定,一般视企业3~5天的正常零星开支(开支需遵循现金收支的规定)所需而定,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企业可依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15天的开支需要量。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企业每日结存的库存现金不能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应按规定期限及时送存银行。
三、库存现金收支的规定
(1)企业库存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库存现金可以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中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现金),如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核定的坐支范围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
(3)企业在规定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开出现金支票并写明用途,由本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盖银行预留印鉴,经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大额提现的,还应与银行进行预约,办理相关大额提现手续并支付相关大额提现手续费。
(4)企业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经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5)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的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此外,对“白条抵库”(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谎报套现、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等违反规定的,将按违反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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