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古罗马契约理论对自由思想的形塑

古罗马契约理论对自由思想的形塑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早的契约形式源自古罗马时代,该时代的契约作为一种自由思想而存在于古罗马法中。古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铜块加秤式”是古罗马最早的契约形式,交易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按照一定的程序行为,说出固定的套语,并有一定的证人在场作证,这样的交易行为才能有效。显然,套语作为契约满足法律效力的要件是至关重要的。

古罗马契约理论对自由思想的形塑

最早的契约形式源自古罗马时代,该时代的契约作为一种自由思想而存在于古罗马法中。公元六世纪,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写了一本著作,叫作《法学阶梯》。该著作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基本上已经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即契约是参与交换、交易各方共同约定的产物,当事人自签订契约时,契约便产生了法律效力,非得到所有当事人同意,契约内容不可随意更改,契约不得随意解除。古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铜块加秤式”是古罗马最早的契约形式,交易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按照一定的程序行为,说出固定的套语,并有一定的证人在场作证,这样的交易行为才能有效。然而,法律对于这种固定套语是否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的问题是不会过问的。这就意味着,即便契约是在当事人受到胁迫、欺诈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只要所走的程式符合规定,则达成的契约依旧有效。反之,如果当事人就交易的内容达成一致,却因为没有履行规定的意识,那么这样的契约是不成立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显然,套语作为契约满足法律效力的要件是至关重要的。

同样,在我国西周时代,无论是以口头方式,还是以“傅别”“质剂”命名的书面契约形式,在签订过程中也需要说出固定的套语,需要中介人,即证人。当事人除了达成书面协议,还需要在证人面前立誓。(www.daowen.com)

早期社会,交易双方往往是邻里之间、宗族之间,交易的标的往往是土地或者日常消费,再加上语言文字并不发达,虽然交易双方达成协议,但并不能真正地受到社会的认同和维护。这样,交易双方就只能请证人作证。而当时由于人们处于一个相对狭隘的社会空间,证人往往作为大家可以信赖之人,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在证人的见证下双方利益受到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