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汽车召回管理简介

汽车召回管理简介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10月22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我国突破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以促进召回制度有效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的企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汽车召回管理简介

汽车召同是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同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我国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于2002年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从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到2012年10月29日,我国累计召回的缺陷汽车多达898.6万辆。

2012年10月22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我国突破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以促进召回制度有效实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的企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相比,有共享信息、加重处罚、信息记录三大看点,下面一一作出分析。

1.共享信息: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

《管理条例》规定,质监部门、汽车主管部门、商务部门、海关、公安交通部门、工商部门等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一方面,消费者是与汽车产品直接打交道的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感受到的不方便和不适,许多是实验室里以及测试过程中发现不了的。消费者的投诉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重要基础,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有关数据表明:一些有规律的问题常常是在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汇总分析时得出的。

由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质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另一方面,汽车的缺陷信息往往分布于各个部门,比如公安机关可能遇上多起有规律、类型相似的车祸,从而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的问题。因此,《管理条例》建立了多部门汽车产品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于发现汽车产品的缺陷线索。

2.加重处罚:对非法行为增强威慑力(www.daowen.com)

与《管理规定》相比,《管理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前的《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

根据《管理条例》,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或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条例》还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管理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据业内人士介绍,罚款金额为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至10%之间的规定非常严厉,一批缺陷汽车可能有几十万辆,甚至上百万辆,即使以1%计,罚款数额就不得了。这对于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缺陷汽车等违法行为极具威慑力。

3.信息记录:让缺陷调查掌握更多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人透露,从表面上看,目前我国的汽车召回是由企业主动实施的,但事实上,不少是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深入调查,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厂商才承认问题,最终实施召回。因此主管部门的调查不可或缺。

为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质监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

为了让缺陷调查掌握更多的真实信息,《管理条例》还规定,生产者应当将自身基本信息,汽车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因汽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汽车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等报国务院质监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缺陷调查与认定等技术支持能力建设,推动国家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建设,为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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