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责任结算实践

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责任结算实践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利用内部转移价格进行责任结转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于因这些次品而使企业发生的产品降价、报废损失,则应分析原因,将其分别转到有关责任中心的账户中。协商价格又称议价,是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以正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定期共同协商所确定的为双方所接受的价格。协商价格的上限是市场价格,下限是单位变动成本,具体价格应由各相关责任中心在这一范围内协商议定。

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责任结算实践

(一)内部转移价格

1.内部转移价格的内涵

内部转移价格是指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之间转移中间产品或相互提供劳务而发生内部结算和进行内部责任结转所使用的计价标准。

采用内部转移价格进行内部结算,可以使企业内部的两个责任中心处于类似市场交易的买卖两端,从而起到与外部市场价格相似的作用。责任中心作为卖方,即产品或劳务的提供方,必须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以其收入抵偿支出,取得更多的利润;而买方即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也必须在竞价后所形成的一定买入成本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地降低自身的成本费用,提高产品或劳务的质量,争取获得更多的利润。

企业利用内部转移价格进行责任结转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各责任中心之间由于责任成本发生的地点与应承担责任的地点往往不同,因而要进行责任转账。例如,生产车间所消耗原材料超定额是购进部门所供应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所致,则应由购进部门负责,应将这部分超定额材料消耗的成本责任转移至购进部门。

(2)责任成本在发生的地点显示不出来,需要在下道工序或环节才能发现,这时也需要转账。例如,前后两道工序都是成本中心,在后道工序加工时才发现前道工序转移的半成品是次品。针对这些次品所进行的筛选、整理、修补等活动而消耗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均应由前一道工序负担。对于因这些次品而使企业发生的产品降价、报废损失,则应分析原因,将其分别转到有关责任中心的账户中。

内部转移价格与外部市场价格有许多不同点。形成内部价格的供求关系或供求双方都在一个企业内部,因而两者的关系不是一种完全的市场竞争关系,而是一种模拟市场竞争关系。内部转移价格也不完全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它是一种模拟市场价格。内部转移价格是企业内部价格。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内部转移价格的变化会使买卖双方或供求双方的收入或内部利润成相反方向变化。但是,从整个企业角度来看,一方增加的收入或利润正是另一方减少的利润或收入,一增一减,数额相等,方向相反。因此,从企业总体来看,内部转移价格无论怎样变动,企业利润总额不变,变动的只是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的收入或利润的分配额。

2.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原则

企业制定内部转移价格有助于明确划分各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有助于使责任中心的业绩考核建立在客观、可比的基础上,有助于协调各责任中心的业务活动,有助于调节企业内部的各项业务活动,有助于企业经营者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正因为内部转移价格如此重要,所以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应按以下几个原则进行。

(1)全局性原则。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必须强调企业的整体利润高于各责任中心的利润。内部转移价格直接关系到各责任中心的经济利益,每个责任中心必然会为本责任中心争取最大的价格好处。在利益彼此冲突的情况下,企业和各责任中心应本着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制定内部转移价格。

(2)公平性原则。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应公平合理,充分体现各责任中心的经营业绩,防止某些责任中心因价格优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某些责任中心因价格劣势而遭受额外损失。所谓公平性,就是指各责任中心所采用的内部转移价格能使其经营努力与所得到的收益相适应。

(3)自主性原则。在确保企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只要可能,就应通过各责任中心的自主竞争或讨价还价来确定内部转移价格,真正在企业内部实现市场模拟,使内部转移价格能被各责任中心接受。

(4)重要性原则。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应当体现“大宗细、零星简”的要求,对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重要物资的内部转移价格制定从细,而对劳保用品、修理用备件等数量繁多、价值低廉的物资的内部转移价格制定从简。

3.内部转移价格的类型

(1)市场价格。采用市场价格,一般假定各责任中心处于独立自主的状态,可自由决定从外部或内部进行购销;同时,产品或劳务有客观的市场价格可采用。西方国家通常认为,市场价格是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的最好依据。市场价格意味着客观公平,意味着在企业内部引进了市场机制,使各责任中心各自经营、相互竞争。

企业以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在中间产品有外部市场,可向外部出售或从外部购进时,可以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但并不等于直接将市场价格用于内部结算,而应在此基础上对外部售价做一些必要的调整。外部售价一般包括销售费、广告费及运输费等,这是内部转移价格不包含的。当企业各责任中心不是独立核算的分厂,而是车间或部门时,产品的内部转移价格不必支付销售税金,这些税金一般也是外部售价的组成部分。

第二,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一般假设中间产品有完全竞争的市场,或中间产品提供部门无闲置生产能力。

企业在采用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时,应尽可能使各责任中心进行内部转让,除非责任中心有充分理由说明对外交易比内部转让更为有利。为此,企业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当供应方愿意对内销售且售价不高于市场价格时,使用方有购买的义务,不得拒绝购买。

2)当供应方的售价高于市场价格时,使用方有转向市场购买的自由。

3)当供应方愿意对外界市场销售时,则应有尽量不对内销售的责任。

以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也有局限性,即企业内部转移的中间产品往往没有相应的市场价格作为依据。

(2)协商价格。协商价格又称议价,是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以正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定期共同协商所确定的为双方所接受的价格。采用协商价格的前提是责任中心转移的产品应有在非竞争性市场买卖的可能性,在这种市场内,买卖双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买卖这种中间产品。如果买卖双方不能自行决定,或当协商价格的双方发生矛盾而又不能自行解决,或双方协商价格不能导致企业最优决策时,企业高一级的管理层要进行必要干预,但这种干预应以有限、得体为原则。

协商价格的上限是市场价格,下限是单位变动成本,具体价格应由各相关责任中心在这一范围内协商议定。当产品或劳务没有适当的市场价格时,各相关责任中心也只能采用议价方式来确定价格。通过各相关责任中心的讨价还价,企业内部模拟公允市价得以形成,以此作为计价的基础。

协商价格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协商定价的过程要花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协商定价各方往往会相持不下,需要企业高层领导裁定,这就弱化了分权管理的作用。

(3)双重价格。双重价格就是针对责任中心各方分别采用不同的内部转移价格所制定的价格。例如,对产品(半成品)的供应方,可按协商的市场价格计价;对使用方,则按供应方的产品(半成品)的单位变动成本计价。二者的差额由会计最终调整。之所以采用双重价格,是因为内部转移价格主要是为了对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的业绩进行评价、考核。(www.daowen.com)

双重价格有以下两种形式。

1)双重市场价格。双重市场价格就是当某种产品或劳务在市场上出现几种不同价格时,供应方采用最高市价,使用方采用最低市价。

2)双重转移价格。双重转移价格就是供应方以市场价格或议价为基础,而使用方以供应方的单位变动成本为基础。

双重价格的好处是既可较好地满足供应方和使用方的不同需要,也能激励双方在经营上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

采用双重价格的前提条件是内部转移的产品或劳务有外部市场,供应方有剩余生产能力,而且其单位变动成本要低于市场价格。特别是当采用单一的内部转移价格不能使激励各责任中心的有效经营和保证责任中心与整个企业的经营目标达成一致时,企业应采用双重价格。

(4)成本转移价格。成本转移价格就是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为基础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由于成本的概念不同,成本转移价格也有多种形式。其中,用途较为广泛的成本转移价格有以下三种。

1)标准成本,即以产品(半成品)或劳务标准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它适用于成本中心产品(半成品)的转移,优点是将管理和核算工作结合起来,可以避免供应方成本对使用方的影响,有利于调动供需双方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2)标准成本加成,即以产品(半成品)或劳务标准成本加计一定的合理利润为计价的基础。其能分清相关责任中心的责任,但在确定加成利润率时也难免带有主观随意性。

3)标准变动成本,即以产品(半成品)或劳务的标准变动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其符合成本习性,能够明确揭示成本与产量的关系,便于考核各责任中心的业绩,也利于经营决策;不足之处在于产品(半成品)或劳务中不包含固定成本,不能反映劳动生产率变化对固定成本的影响,不利于调动各责任中心提高产量的积极性。

(二)内部结算方式

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之间发生经济业务往来,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内部结算。按照内部结算对象的不同,企业通常采取以下几种内部结算方式。

1.内部支票结算方式

内部支票结算方式是指由付款一方签发内部支票通知内部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分为签发、收受和银行转账三个环节。签发就是由付款一方根据有关原始凭证或业务活动证明签发内部支票交付收款一方;收受是收款一方经过审核无误后接受付款一方的支票;银行转账就是收款方将支票送存内部银行,办理收款转账。内部支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款凭证,第二联为付款凭证,第三联为内部银行记账凭证。

内部支票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收、付款双方直接见面进行经济往来的业务结算,可使收付双方责任明确。

2.转账通知单方式

转账通知单方式是由收款一方根据有关原始凭证或业务活动证明签发转账通知单,通知内部银行将转账通知单转给付款一方,让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转账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款方的收款凭证,第二联为付款方的付款凭证,第三联为内部银行的记账凭证。

转账通知单方式适用于经常性的质量与价格较稳定的往来业务。这种结算方式的手续简便,结算及时,但因其是单向发出指令,所以若付款一方有异议,则可能会拒付。

3.内部货币结算方式

内部货币结算方式是使用内部银行发行的限于企业内部流通的货币(如内部货币、资金本票、流通券、资金券等)进行内部往来结算的一种方式。这一结算方式比内部支票结算方式更为直观,可强化各责任中心的价格观念、核算观念、经济责任观念。但是,它也存在携带不便、清点麻烦、保管困难的问题。所以,一般情况下,小额零星往来业务以内部货币结算,大宗业务以内部支票结算。

上述各种结算方式都与内部银行有关。所谓内部银行,是指将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与管理方法引入企业内部管理而建立的一种内部资金管理机构。它主要处理企业日常的往来结算和资金调拨、运筹,旨在强化企业的资金管理,更加明确各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完善内部责任核算,节约资金使用,降低筹资成本。内部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包括:①设立内部结算账户,即企业内每个责任中心均在内部银行开立账户;②发放内部贷款,即内部银行根据财务部门核定的资金和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对各责任中心所需的资金实行有偿贷放或全额贷款有偿使用,或只是超定额贷款有偿使用;③筹措资金,即从各种渠道运用各种融资手段取得所需资金;④发行内部支票和货币等结算工具,即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印制发行各种结算凭据;⑤制定结算制度,进行内部控制,即制定统一的内部结算方式,规定统一的结算程序和时间,使各责任中心的结算行为规范化;⑥建立信息反馈系统,即定期或不定期地将企业资金流通状况以报表的形式反馈给责任中心和企业管理部门。

(三)责任成本的内部结转

责任成本的内部结转又称责任转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承担损失的责任中心对实际发生或发现损失的责任中心进行损失赔偿的账务处理过程。

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责任成本发生的责任中心与应承担责任成本的责任中心不是同一责任中心的情况。为划清责任,合理奖罚,就需要将这种责任成本相互结转。最典型的实例是企业内的生产车间与供应部门都是成本中心,如果生产车间所耗用的原材料是由供应部门购入不合格的材料造成的,那么由此造成的多耗材料的成本或相应发生的损失应由生产车间成本中心转给供应部门成本中心负担。

责任转账的目的是划清各责任中心的成本责任,使不应承担损失的责任中心在经济上得到合理补偿。责任转账的依据是各种准确的原始记录和合理的费用定额。企业在合理计算出损失金额后,应编制责任成本转账表,将其作为责任转账的依据。

责任转账的方式有直接的货币结算方式和内部银行转账方式。前者是以内部货币直接支付给损失方,后者只是在内部银行所设立的账户之间划转。

各责任中心在往来结算和责任转账过程中,有时会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一些责、权、利不协调的纠纷。为此,企业应建立内部仲裁机构,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对这些纠纷做出裁决以保证各责任中心正常、合理行使权利,以及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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