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收集中的法律规制
如果所收集的信息是有关人的信息,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复杂的人际关系;如果是收集有关“物”的信息,则会涉及“物”的所有权问题;还有诸如信息收集者是否有权利实施信息收集;某些敏感信息是否涉及收集对象的隐私;收集信息是否需要信息拥有者或发布者的许可;信息收集者在进行信息收集时有哪些权利与义务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来加以规范和约束。对此,世界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约束信息收集活动中的相关行为,确保信息收集时利益攸关方各自的权益。本节主要从知识产权、隐私权、公共信息知情权和特殊信息特许权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1)信息收集中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从事智力创造活动获取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力。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以下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音像制品;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广义的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专利权法、商号权法、地产标记法、工业版权法、商业秘密法、反不当竞争法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当信息收集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的时候,就要通过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
(2)信息收集中的隐私权法律规制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①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②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③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④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对于信息收集活动中所涉及的隐私问题,各国均制定了相关法律予以保护,其中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80年颁布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界流通指南》规定了个人数据保护的八大原则,包括:①限制收集的原则。应当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加以限制,收集任何数据都应当采取合法的、公正的手段;必要时应当得到本人的同意或者告知本人。②资料内容完整、正确的原则。个人数据应当与使用的目的有关,且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必须保持完整、正确和时新。③目的特定化的原则。个人数据在收集时,目的应当是确定的,禁止超出目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④限制使用的原则。除非本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个人数据不得被公开、被他人取得或者被以特定目的以外的目的利用。⑤安全保护的原则。个人数据应当以合理的措施加以保护,避免发生个人数据的意外灭失,被不法接触、破坏、使用、修改或者泄露的风险。⑥公开的原则。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与利用应当保持公开,本人有权知悉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利用的情况。⑦个人参与的原则。本人对他人所持有的自己的数据享有如下权利:从数据的控制者处知道其是否保有自己的个人数据;在合理期限内、在必要时以合理的费用、方式知悉有关自己的个人数据;在以上请求被拒绝时提出异议;对有关自己的个人数据提出合理异议时,对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完善或者补充。⑧负责解释的原则。个人数据的控制者应当对是否遵守了上述原则进行说明。OECD的八大原则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成为许多国家开展信息立法的基础。
(3)公共信息采集的法律规制
公共信息是由公共部门在开展公共服务时产生的信息。公共信息与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一般由政府主导的公共部门、公益性组织和非营利性机构等产生。对于涉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公共信息的采集,国家采取信息公开、披露的原则,将社会公众所关心的公共信息公布于众,使公众享有公共信息的采集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等等。这些法律或规定有利于公共服务的良好开展、公共政策的有力执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使得合法采集公共信息有了充足的依据。
(4)特殊信息特许权的法律规制
特殊信息主要指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重大利益的信息。如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相关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包括:①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这些特殊信息如果泄露会造成国家的重大损失。因此,特殊信息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够采集。其所涉及的法律对这些信息的采集从内容、群体和审批均作出了规定。在对特殊信息进行采集时,必须遵循和服从相关的法律规定。
2)信息收集中的权利与义务
(1)获取信息的权利
美国报纸主编人协会情报自由委员会主席詹姆斯·拉塞尔认为,知情权是一种综合性的公民权利,它至少包含5个方面的权利要求,即获取信息的权利,免于事前检查的出版权利,免于因出版而遭受未经合法程序的报复的权利,接近传播所必需之设施、资料的权利,以及免受政府或其他公民以法律为借口干扰信息分配、传播的权利。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号决议中,知情权就被宣布为基本人权之一。该决议宣称:“情报自由原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联合国所致力维护之一切自由之关键。”(www.daowen.com)
对知情权的范围,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五权论”,即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三权论”,即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两权论”,即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无论是两权论、三权论,还是五权论,都包括社会知情权。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所感兴趣的在社会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现象和问题,并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一种权利。
(2)合法利用信息的权利
信息采集者收集信息的根本目的就是希望所收集的信息能够为其所用。但是,使用信息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在规定的使用主体、使用途径及可以合理利用的边界的约束下利用信息。
可资利用的信息资源包括社会公有信息和受法律保护的信息。所谓社会公有信息,是指不受法律保护的信息产品,其由产生者生成,进入社会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可以由使用者自由使用。其具体包括:①不适用版权保护法的信息产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以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历法、公理、公式等。②已经超过保护期的信息产品。我国《著作权法》就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的保护期为其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超过了此期限,信息采集者无须许可即可拥有信息产品的发表权,比如对外国古典作品的翻译,对我国古籍的整理、汇编、复制等;而受法律保护的信息产品可以在以下情况合理使用:
对作品非营利目的的使用若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则不需版权人授权,也不需支付使用费;否则,需依法取得版权人授权并付使用费。如为了教学、个人学习、社会公共利益、慈善事业等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但使用他人作品不能使作者权利受到损害,必须注明所使用作品的名称、来源及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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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收集者的义务
信息收集者的义务主要包含3个方面:主体公布义务、规范信息用途以及支付费用的义务。
(1)主体公布义务
信息收集者在信息收集过程中应该公布收集者自身的基本信息、采集信息的用途以及被采集信息所涉及的隐私保护情况等。匿名、隐蔽的信息收集与信息的知情权相背,不符合法律的规范。
(2)规范信息用途
信息收集者对于所收集的信息的用途有约定的,按照彼此的约定确定所收集信息的用途;没有约定的,信息收集者应该将信息收集的用途明确告知信息资源的所有者,并保证所收集的信息在所告知的范围使用。
(3)支付费用的义务
信息收集所采集的信息,往往是信息产生者或信息载体所有者劳动和智慧的产物,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信息收集者应该也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来对信息所有者的劳动成果予以补偿。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信息所有者获得报酬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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