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机动车维修(配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1月(原名称为鄞县机动车维修(配件)行业协会,2003年11月更名)。协会性质是社会团体。成立时,协会参加单位(一、二、三类企业)为263家,至2006年12月有会员单位(一、二、三类企业)580家,从业人员2500余人。协会章程共8章52条。协会活动内容是:
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行业法律法规,沟通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处理维修质量引起的各种纠纷,搜集维修市场的信息和动态,举办各种类型培训、讲座及公益性活动(每年举办3.15私家车免费体检及私家车车主驾驶技巧免费讲座),为引进人才提供信息…组织厂长(经理)外出培训、取经、考察。承办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促进鄞州区机动车维修(配件)市场健康、和谐、有序发展。
表10-13 鄞州区机动车维修(配件)行业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团体全称为鄞县机动车维修(配件)行业协会。
第二条性质:鄞县机动车维修(配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县机动车维修(配件)经销单位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协会的成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机动车维修、配件经营及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协会成员必须履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全行业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和学术研究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县机动车维修、配件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
第四条鄞县交通局为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县民政局为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协会所在地:鄞县大道1299号(鄞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内),电话:87720481,88213377-80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沟通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致力于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分析有关行业和行业现状、发展趋势的热点和难点,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为企业决策提供服务,协调自理行业内部及有关方面的纠纷,按委托给予调解和技术鉴定。
(三)组织了解国内外有关维修市场的信息和动态,积极推进科技发展,广泛宣传新颖的技术、新检测仪器、新材料,新工艺、新保修设备,新产品在汽车维修上的应用,并进行交流和提高。
(四)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I、讲座、研讨会。为会员单位、行业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高行业各类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人才交流和设备的调剂及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挖潜利废、新产品试制,接受委托,作出可行性研究及论证。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行评活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维修质量、操作技能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评比。
(七)充分发挥协会的自身优势,承办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采用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声誉;
(四)对有关科研、教育、情报等单位具备本条(一)、(二)款的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均可申请人会,同时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入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研究等资料和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必要的生产、技术协作权;
(六)获得本协会推荐参加各类行业创优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行业发展的各种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在一个月前将退会书面报告交协会秘书,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方针、规划和任务;
(五)审议通过各项提案、决议,决定和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www.daowen.com)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会长、副会民、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当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代理行使会长职责(但必须经理事会通过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协会可聘请有一定声望的领导干部、行家为协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三十二条协会可以聘请有专业特长和有科技知识的科技人员、行家成立专家组,专题解决会员单位或企业、行业委托的有关生产、技术、管理等各方面的咨询、鉴定、评估等各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协会下设办事机构:
(一)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秘书处下设讯息服务组和专家咨询服务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须进行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第一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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