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政务公开,是加强机关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1998年,局有关政务制度在大众媒体上登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此后,交通政务以各种形式公开。交通网站建立后,相关政务在网上公布。
承办部门:鄞县交通局工程科联系电话:7331767
1.主要依据是:交通部令第8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浙交〔1997〕419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及甬交工程〔1998〕171号《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鄞州交通志标管理实施细则》等。
2.程序:
(1)提出招标申请;
(2)建立评标小组;
(3)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5)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预审;
(6)向各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企业发售招标文件;
(7)组织编制标底;
(8)接受投标者标书,组织开标;
(9)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推荐单位,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3.时限:开标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大型项目最多不超过40天。
1.依据是:中间交工申请和中期支付证书及工程合同。
2.程序:
(1)施工单位提出计量申请后,由监理单位签署计量意见,工程部门再提出审查意见;
(2)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3)财务部门核对付款。
3.时限:一般在施工单位提出申请28天内完成。
承办部门:鄞县联运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7332178
1.经营联运、中转业务的:
(1)有1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2)有500平方米以上符合仓储要求、安全设施齐全的自有仓库和一定堆货场地;
(3)根据需要配有一定的货物换装、短驳工具;
(4)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会计、出纳、统计、业务、仓库等至少8人以上从业人员;
2.经营中转、代办中转业务的:
(1)有3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2)有20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和一定堆货场地,租赁仓储场地的,必须有一年以上租赁期的租赁合同;
(3)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会计、出纳、统计、业务、仓库等至少8人以上;
(4)经济上独立核算,有财务管理制度,具有法人条件。
从事上述业务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企业法人作担保。
1,企业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私营户持所在地乡镇政府证明,向县联办提出申请,报告业务范围、资金、场地、仓储条件和从业人员等情况,由县联办考核合格后,签发经营许可证,方可筹建;
2.凭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经县工商局批准,发给营业执照;
3.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准购证,再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办妥手续后,方准开业经营;
4.货物联(托)运经营者合并、分立、转业、迁址或歇业时,向县联办报告,审核批准后,再向核发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收费证的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歇业登记;
5.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经营者,只准按核定的地址开业,不得异地经营;
6.办理时限:一般在企业、私营户提出申请后15天内完毕。
1.国家经委、计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市交委、工商局、财税局、物价局联合发文的《宁波市联(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部门:鄞县路政大队联系电话:7338547
需挖掘、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牌或在公路上开设交叉道口和接线接坡的单位和个人。
1.当事人办理审批手续,应当先向所在地路政中队提出申请,领取相应的审批表;
2.当事人应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到当地镇(乡)政府或有关部门签署意见,送交路政大队;
3.路政大队收到审批表后,应及时派员实地勘查,在收到审批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路政大队作出答复;
4.凡涉及国道、省道、主要县道公路的审批事宜,路政大队应在收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市路政支队,市路政支队在10日内作出答复;
5.审批同意后,当事人必须与路政大队签订有关协议。协议签订后,由路政中队负责定位、放样,当事人方可建设、施工;
6.路政大队应对审批后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一律应予拆除或恢复原状;
7.暂扣损坏公路路产的车辆证照或责令暂停行驶的,须给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完毕后,发还暂扣的证照,恢复暂停车辆的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
承办单位:鄞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联系电话:7720287
1.申报资料
(1)经当地村、镇、交管站同意的本人购车报告;
(2)当地村、镇盖章的本人待业证明,镇(乡)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鄞县金属汽车回收公司的汽车报废证明及更新汽车技术鉴定书;
(4)车辆过户尚需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工商所盖章的卖方歇业证明,及交易所估价成交发票复印件;
(5)填写开业申请书和一式四份的购车审批表、公路线路雨批表;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7)车辆过户尚需提供一式四份的买卖协议书和年度审验表、新行驶证,购置附加费、保险单、上岗证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客车营运线路核准证一份。
2.办理程序
具备上述资料后,到运管股办理登记待批手续,15日内予以答复,批准后凭有关资料办理道路运输证。
1.申报资料
(1)经当地村、镇、交管站同意的本人购车报告;
(2)村、镇盖章的本人待业证明、镇(乡)计生办出具的计生证明;
(3)本人驾驶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填写一式二份的购车审批表,到镇里盖好章。
2.办理程序
具备上述资料并办妥手续后,到运管股办理登记待批手续,15日内予以答复,批准后方可购置车辆,上牌后凭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及购车发票复印件各一份和上述资料办理道路运输证。
1.申报资料条件
(1)本县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实际驾驶汽车一年以上的驾驶员,要有正常使用的通讯工具;
(2)上岗证一车两证;
(3)本人持镇(乡)计生办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4)车主身份证、行驶证、承包合同、本人驾驶证、一寸免冠正面彩照4-5张。
2.办理程序
具备以上资料,到运管股办理登记手续,并填写宁波市运管行业岗位培训申请表(单位车辆,须经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经运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盖章,到市公管处培训科办理有关手续,10天后凭结业证到运管部门领取上岗证。
1.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据交通部〔98〕3号令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范围,依据交通部〔98〕3号令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依据交通部〔98〕3号令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营运车辆在营运中未带道路运输证的,依据交通部〔98〕3号令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5.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据交通部〔98〕3号令第二章第九条第十三款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客运出租的,依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其车辆;
7.出租车驾驶员在从事客运经营时无上岗证的,依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申报资料:厂房场地租赁协议书或房地产证明、银行开户验资证明、工程技术人员及检验、修理人员岗位证书原件等有关资料。
2.办理程序
(1)单位持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个人持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证明,向经营地的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预申请,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计划,综合平衡后,同意预申请的,发给汽车维修行业开业准备批准书;
(2)开业准备工作就绪后,向经营地的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正式申请,按要求填报汽车维修行业申请登记资质审查表及其他有关表格,运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答复;
(3)经审核无疑,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将通知维修业户进行考核;
(4)单位凭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技术合格证,个人凭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技术合格证,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申请开业登记;
(5)维修业户凭税务部门发的《发票购印本》向所在地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购买《宁波市汽车维修行业统一发票》;
(6)审批日期原则上为每月10日、20日、30日,特殊情况除外。
3.审批权限
一类大修厂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初审合格后,报市公路运管处审批;二类维修厂由县公路运管所审批;三类汽车专项修理由所在地交管站审批报县所维修股备案。
4.审批依据是:交通部制定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表9-3 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表9-4 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征收标准
表9-5 宁波市客运站场基金月征收标准
承办部门:鄞县航运管理所联系电话:7391869
1.应递交文书
水运企业筹建审批应递交文书:
(1)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注册资本来源证明;
(5)合资或联营的,应有合资(联营)各方的合同(意向书)或董事会决议;
(6)对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上级单位的安全责任书;
(7)经营旅客运输的,由县航管所对航线沿线停靠港(站、点)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进行检查,并出具书面证明。
水运企业(船舶)开业审批应递交文书: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有效的自有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3)主要船员名单及其有效职务证书复印件、船员来源证明(聘、借用船员期限不少干半年,船员中的离、退休船员不超过三分之一);(www.daowen.com)
(4)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5)负责人及组织机构表;
(6)合法的验资证明;
(7)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2.审批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递交的文书经县航管所受理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
(1)经营水路客货运输的三资企业报交通部审批;
(2)经营沿海省际客货运输企业报交通部水运司审批;
(3)经营内河省际水路客货运输企业报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批;
(4)经营沿海省内跨市水路客运企业,沿海、内河省际运输个体船舶报省厅航运管理局审批;
(5)经营市内客运、省内货运企业报市航管处审批;
(6)经营内河市内货运的个体船舶报县航管所审批;
(7)5日内决定批准、申报或不予批准、不予申报,并给予答复。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应递交文书
(1)新增运力申请书;
(2)购造船舶意向书;
(3)单船万吨以上或需报交通部审批的特种船舶应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批程序
(1)万吨以上货船、跨省运输液化气船、化学品船、客滚船、车滚船、高速客船和其他各类客船、散装水泥船,以及“三资企业”新增船舶报交通部水运司审批;
(2)除需报交通部审批的船舶以外,其他各类跨省运输货船、沿海省内跨市运输各类客船,报省厅航运管理局审批;
(3)内河省内跨市(地)运输客船,沿海省内跨市(地)运输货船报市航管处审批;
(4)内河市内运输货船报县航管所审批;
(5)5日内决定批准、申报,或不予批准、不予申报,并给予答复。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应递交文书
(1)经批准的新增运力申请表;
(2)《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3)代管船舶的《代管船舶安全生产协议书》;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包括聘用船员的合同、特种船舶的培训证书);
(5)船舶购造合同或船舶拍卖有效文书;
(6)进口二手船的原船舶资料和批准进口的有关证书;
(7)客运(旅游)航线批文(经营旅客运输);
(8)油船、客船的船舶检验报告、油船的油污应急计划和2000载重吨以上油船的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信用书。
2.审批程序及时限
(1)经营市内跨县运输的客船、省内跨市运输的货船由县航管所审核后,报市航运管理处发证;
(2)经营省内跨市运输的客船、省际运输的货船经县航管所和市航管处审核后,报省航运局负责发证;
(3)经营省际运输的客船、10000载重吨以上的货船经县、市、省航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负责发证;
(4)经营内河市内运输的货船,报县航管所负责发证;
(5)申报材料齐全的,即时予以办理或上报。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承办部门:鄞县航道管理所联系电话:7391714
1.应递交文书
(1)书面申请;
(2)项目批文复印件;
(3)1/500-1/1000地形图、设计图(航道有关部分);
(4)建设潜越地下缆线、管线和其他建筑物,必须附航道断面图,标明缆线管道等的埋置高程和具体走向的图纸;
(5)跨越国家航道的跨临河建筑物,应持《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交基发〔1994〕906号)规定上报的有关资料。
2.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航道管理部门察看项目位置,签发项目建设意向书;
(3)申请人凭立项批准文件,填写《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表》;
(4)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5)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属于上级机构审批的,2周内审查完毕,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属于本级机构审批的,3周内审批完毕,并按规定报备,不予批准的一个月内给予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3.审批权限
(1)在八级及其以下内河航道上或通航300吨级以下海轮的内河及沿海航道上,建设临、跨(拦)航道建筑物,由县级航道管理部门审批,报市航道管理部门备案。
(2)在七级及其以下内河航道上或通航500吨级以下(含500吨级)、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海轮的内河及沿海航道上建设临、.跨(拦)航道建筑物,由县级航道管理部门审核,市航道管理部门审批。
(3)在五级及其以上内河航道和通航3000吨级以下、500吨级以上海轮的内河及沿海航道上建设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分别由县、市航道管理部门初审和复审,省航道管理部门审批。
承办部门:揶县港航监督所联系电话:7391854
1.应提交文书
(1)申请表;
(2)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
(3)船舶检验证书;
(4)买卖船舶应提供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5)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注销证明书;
(6)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7)新造船舶应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8)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应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
2.登记程序及时限
(।)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规定中的文件;
(2)审验合同后,授予船舶登记号码;
(3)核发有关证书和船名牌;
(4)建立船舶登记档案;
(5)具备条件的,24小时内办毕登记手续。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155号令)。
未满80总吨或主机单机功率小于44KW的船舶建造(改装),审图或初次检验(客船、油船及特种船舶除外):
1.应递交文书
(1)审图或检验申请书;
(2)船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2.程序
(1)由船方或船厂填写申请书;
(2)受理后,船检部门派执行验船师审图或实船检验;
(3)检验合格后,由执行验船师填写、业务负责人签发船检证书和报告。
3.执法依据:《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等法律法规。
1.应递交文书
(1)检验申请书;
(2)船检证书和上一次检验报告;
(3)修理项目单及有关技术资料;
2.程序:同上。
3.检验范围
(1)未满200总吨或主机单机功率小于220KW的货船;
(2)100客位以下的客渡船;
(3)未满50总吨,且装运闪点为60t以上的小型港作供油船。
1.处理程序
(1)到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证人,搜集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2)事故原因分析。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3)结案。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事故当事人,并将事故资料归类建档。
2.对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调解,应由当事人在事发三十天内递交《水上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申请书》,港监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进行审核,如不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予受理。
(1)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必须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且该事故必须是本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申请调解属当事各方自愿,且当事各方均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调解申请书;
(3)申请调解前,未向法院起诉并未申请仲裁。
受理后,港监部门进行调解,调解结束,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停止调解。本部门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宣布调解不成,送达《终止调解通知书》。最后履行协议。
3.执法依据是:交通部〔199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
表9-6
1.对县交通局及所属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有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甚至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辞退等处罚;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对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中有不服的,可依照管理权限分别向县政府、市交通委或县交通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县交通局及所属各单位投诉电话:
县交通局:7332069、7332073、7338850
县公管所:7720287
县航管所:7880325
县路政队:7335847
来信来访可到各责任单位办公室,也可到县交通局办公室,县交通局地址:宁波江东甬港北路3号,邮编:3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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