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属地征收。养路费由车辆的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主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应在调驻地缴纳养路费。调驻地征稽机构要将车辆缴费情况及时通报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避免重复缴费。
2.统一缴费时间。机动车自进行车籍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按月缴纳,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按年缴纳,也可以预缴。2007年1月1日前车主在每月月底之前缴纳次月养路费,2007年1月1日后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对未按期缴纳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按每月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的千分之五计(2007年1月1日前按应缴养路费的百分之一征收)。
3.加强票据管理。养路费缴(免)费凭证是缴费行车凭证,必须随车携带。养路费缴(免)费凭证遗失或损毁的,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向缴费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遗失或损毁证明。
4.强化源头征稽。建立健全车辆缴费档案,通过媒体公告、信函、电话、手机信息等方式,提醒或督促车主缴费。对已报废或损毁灭失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申请注销或核俏;对因被盗抢,被行政或司法扣押,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驶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向稽征机构申报,从征稽机构核准的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5.积极采用先进的征稽手段。开展市内联网征费的银行代征业务,方便车主就近快速缴费。
6.营造良好的征收环境。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箱、通信地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表8-10 鄞州区客、货运输车辆运管费定额征收标准(www.daowen.com)
表8-11 鄞州区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定额征收标准
附注:1.客运班车不论经营者经济性质,按核定班次X25(天)X 75 % X 0.025(元)x车辆核定载客座位数,按月定额包干计征。
2.省内营运的车辆相互代征的公建金必须与营收一并结算给车属单位。
3.外省进驻我省的班车,在我省境内始发时,一律按我省班车的征费标准(单程),由接纳单位代征,并解缴所在地征收部门。
4.以上标准根据甬运管[2004]30号文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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