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养路费为公路建成后维修及改良之费用,由用路者负担。其收取情况自有公路以来变动甚多。
1985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经委、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除免征的车辆外,客货车辆一律按月以核定载重吨位计征。社会车辆以及专业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由每月每吨80元调整为105元征收,拖带挂车每月每吨减半计征;专业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及其他部门的营运车辆(包括出租车、旅游车)由按营业收入的14%调整为15%计征,若低于社会车辆征收标准的,一律按每盹每月105元计征。
1990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征摩托车养路费和调整部分车辆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调整部分车辆养路费征收标准。即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养路费的车辆,从每吨每月105元调整为每吨每月120元。1992年12月,汽车养路费从每吨每月120元调整为每吨每月135元。
1994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第42号令颁发了《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www.daowen.com)
1998年7月,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同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颁发《浙江省公路养路况征收范围和标准》,明确了减免的车辆范围,规定营业性客车每月每吨征费标准不低于230元,货车非营业性客车征费标准每月每吨165元。2003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印发《关于调整公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从2004年1月起,货车和非营业性客车的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由每月每吨165元调整为每月每吨200元。
鄞州区公路稽征所专职负责征收公路养路费,定期解缴市公路稽征处,由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统收统支.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确保干线公路养护经费之需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