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发布《浙江省内河货物运价规则》。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10公里以上的,以5公里为一计算单位,满1公里的按5公里进整。根据《规则》精神,鄞县调整内河货运运价:1.整批货物的吨位基价从每航次每吨原1.27元调整为1.50元,航行基价从每吨公里原0.0289元调整为0.036元;零担货物运价按整批货物运价加收30%。2.短驳运价(6公里及以内)调整为砂、石、砖、瓦每吨次1.20元;粮、棉、化肥、农副产品等其他货物每吨次L50元。另外,进入东钱湖货物运价仍按原不分货种、不分等级、不分长短途,每航次每货吨(计费吨)加收0.30元计算。
1989年5月,宁波市交通委和宁波市物价局贯彻省计经委、省交通厅浙交[1989.71号、94号文件精神,公布1989年平议价油价差补贴水平,对于水路运输重点物资,全市平议价油价差补贴标准为每吨公里L7分。油价差补贴的收取可采用两种办法,一种按航次由承运企业在运达目的地后,补开货票向货主单位托收;另一种由起运港在开具货票时,单独列名一并收取。
1992年8月,省物价局、省交通局联合颁发《关于调整浙江省水路货物运价的通知》,决定对本省水路货物运价作适当调整。内河货物运价的停泊基价由每吨3.00元调整为每吨4.00元;航行基价:运距在150公里以内(含150公里)由每吨公里0.03元调整为0.04元;运距在150公里以上部分由每吨公里0.024元调整为0.034元。
1993年7月,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发文,调整煤炭水路运价等级,由四级调整为五级;水路货物运价实行国家指导价,企业可在规定运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以20%的幅度自行确定价格。(www.daowen.com)
至90年代中期,内河货运明显萎缩,运价管理遂趋淡化。
2000年4月,鄞县人民政府在《关于鄞县交通局审批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中,取消水运运价的核准权。取消后的监督意见和措施为:通过市场的自由调配,合理调节运价,加强日常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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