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在西方学术界和实务界已经成为一个通用的概念,国内学术界也引进并使用了这一概念。机构投资者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各种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证券中介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及保险公司。而广义机构投资者包括各种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和各种社会基金及社会慈善机构等。英国著名学者戴维斯等在其著作《机构投资者》中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将他们的储蓄集中在一起管理,为了特定目标,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李维安(2005)认为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和各种投资公司等。汪忠等(2005)认为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代理,主要指各种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及保险公司。钱露(2010)认为机构投资者主要指证券投资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公司等法人投资主体。
虽然对机构投资者的定义有所不同,各国的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也有所差别,但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却在不断加强。解强(2007)认为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具有资金雄厚、投资管理专业化、投资结构组合化、投资行为规范化的优势。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改变了股东相对于管理者的弱势地位,已然成为促进公司所有权集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机制。结合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特点,本书研究的机构投资者是指运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各种金融工具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各类证券公司、保险基金、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社保基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那么在本书的实证部分选取的研究对象是QFII,主要是考虑到积极关注公司治理层面的意愿及能力,从而保证在实际研究背景下研究结果予以假设一定的支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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