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一直以来都是所有问题的导火索,也是任何社会经济关系的表现。根据主体不同,我们可以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保护与推崇者主张个人利益应该受到最大限度保护。亚当·斯密(1972)认为,人们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虽然他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并不是想增进社会利益,但是人们的这种追求通常比他们在真正出于本意时可更有效地增进社会利益。边沁也认为“个人的总和构成了社会,同时,个人利益的总和也构成了社会利益,只要每个社会个体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终究也能够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随着对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而引起大量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开始意识到最大化地保护个人利益并不可以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保护。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利益理论于19世纪末逐渐兴起。
社会利益是指从社会角度出发的、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利益。社会利益理论主张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共存的,社会利益并非单纯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而是独立存在的,如社会责任、环境利益、社会信用体系等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并非必然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某些时候反而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罗斯科·庞德认为“社会利益包括并高于个人利益”,“20世纪应更多地考虑社会利益”。此外,研究者们对社会利益按照其他一些标准进行了分类。张玉堂(2001)发展了庞德把利益分为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的分类方式将社会利益进一步划分为整体、局部与个体利益,也可以称之为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洪远鹏等(2008)将社会利益从纵向上分为宏观、中观与微观利益,同时基于层次高低从横向上将社会利益分为物质、精神与政治利益。社会利益理论提倡社会本位,强调整合社会各种类别的利益,强调履行社会责任以及进行社会协助,除此之外也更注重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可以说,社会利益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蕴涵的契合直接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在20世纪的最终确立与迅速、广泛传播。因此,有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利益观念的确立可以说是一脉相承的”。(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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