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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理论探究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17世纪开始,社会契约理论作为一种社会学说在西方国家的影响力日益强大。在工具主义观点和规范性观点的基础上,Danaldson和Dunfee进一步提出一个更具有高度的理论——综合性社会契约理论。根据综合性社会契约理论,由于人格化组织这一特性,企业应当能够且必须响应自身所在社会系统的合理诉求,并且履行相应责任。总而言之,根据综合性社会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种由不同个人间显性契约与隐形契约组合成的法律实体。

社会契约理论探究

从17世纪开始,社会契约理论作为一种社会学说在西方国家的影响力日益强大。George A.Steiner和John F.Steiner(1997)把社会契约直接看成是企业的社会契约,他们说:“若社会不接受某个企业的活动,则该企业要么受到干预,要么需要进行改组。”Donaldson(1999)提出,企业与社会相互之间应该承担对彼此应尽的责任,换言之,社会为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因此企业应该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反过来,企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社会也要对企业履行应尽的责任;这就是企业与社会之间提出的契约。任何时候,企业都不能超越社会而独自存在,二者之间存在的这些契约将使企业及其利益集团彼此受益,且这些契约是它们自愿同意的。这种契约是支配企业行为的习惯和价值观及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体现。

在工具主义观点和规范性观点的基础上,Danaldson和Dunfee(2001)进一步提出一个更具有高度的理论——综合性社会契约理论。该理论主张,企业能够合法存在的前提是通过与所在社会达成的一系列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要求通常通过他们之间的显性契约来实现,但是还有一些利益要求是无法显化的,或者是显化的成本极高以至于双方都愿意放弃这种显化的努力。然而,企业并不能以“契约中没有规定”为理由来推卸那些事先并未在契约中明示的或然时间发生的责任。这种行为有悖于规范性的道德伦理,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综合性社会契约理论,由于人格化组织这一特性,企业应当能够且必须响应自身所在社会系统的合理诉求,并且履行相应责任。总而言之,根据综合性社会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种由不同个人间显性契约与隐形契约组合成的法律实体。(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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