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英国学者Oliver Sheldon首先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其后,Bowen于1953年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中正式提出了企业及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从而开启了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研究。此后,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议题,并一直持续至今。尽管如此,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却莫衷一是(如表1-1所示)。
正如列表所示,学者们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也存在一些争议,有不同视角的定义,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首先,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责任观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等同于企业责任,包括企业责任的全部内容,是企业对社会应该承担的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其典型代表有Archie B.Carroll的观点。我国学者王齐、庄志毅和周祖城均认同Carroll的综合责任说。狭义的责任观把社会责任理解为经济和法律以外的一种责任,企业责任中的企业的伦理责任与企业的慈善责任,其典型代表有McGuire、Jeseph M.、Stephen P.Robbins、Brummer的定义。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广义的责任观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经济责任,而狭义的责任观将经济责任排除在外。其次,提出的视角不同,主要是从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福利两个角度来定义。利益相关者角度的代表性观点有Edwin M.Epstein、高巍、屈晓华、金立印、张建同等的定义。从社会福利角度的代表性观点有国外的Davis、Keith和Robert L.Blomstrom、Andrews及国内刘俊海、卢代富等的定义。
表1-1 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表(www.daowen.com)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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