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订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在其“总则”部分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为出口商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申请并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为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这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总则”还规定:只有“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方可“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这里的“销售核算”通常指的是出口结汇);“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总则”还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调库。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www.daowen.com)
“办法”对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中的申报、受理、审核、审批、违章处理等环节也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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