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对外贸易运输以海洋运输为主。海上运输途中不免会发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要投买保险。海运保险单也愈来愈频繁地出现在贸易结算的单据中。
在国际贸易中是否使用保险单取决于L/C的规定。当以FOB、CFR价格成交时,保险应由进口方办理,出口方无需投买保险和提交保险单。在以CIF价格成交时,出口方须办理保险手续并填写保险单。
一、保险单的概念和办理程序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保险人(Insurer)应被保险人或投保人(Insured)的要求签发的承诺保险责任的凭证。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的正式合同,也是被保险人保险索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只要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办理货运保险的一般程序是:
1.确定投保金额
投保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由于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不相同。
2.填写投保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3.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的。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单要求赔偿。
二、保险单证的种类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见样单8-4)俗称大保单,由于背面载有保险合同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保险条款,是一种最广泛使用的和独立的保险单据。一旦货物受损,承保人和被保险人需按照保单上规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险别确定货损,处理索赔。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凭证。该凭证背面不载明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保险条款,因此,保险条款以保险公司的为准。其他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大保单相同。
3.联合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在出口公司提交的发票上加上保险编号、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并加盖印章,并以此为保险凭证。这种凭证与保险单有同等效力,但不能转让。一般用于港澳地区中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业务。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是一种长期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往往与保险通知书、保险声明书一起使用。它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IF或FOB、CFR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或进口货物的保险单。它载明了承保范围、险别、费率、每批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结付等项目。凡属于合同约定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一经起运自动按预约保险单的条件承保。但被保险人要注意:一获悉每批保险货物起运的品名、数量、重量、金额、运输工具、运输日期等信息,就应该立即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将信息以及信用证列明的预约保单号通知保险公司,并以此作为正式保险单生效的标志。
预约保单可以减少逐笔签订保险合同的手续,也可以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且保险公司一般给使用预约保险单的投保人提供更优惠的保险费率。
三、保险险别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和伦敦协会保险条款。在当前的保险实务中,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前者,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经常采用后者。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1963.1.1货物运输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已修改为1982.1.1的A、B、C条款;1980.11.3战争险条款修改为1982.1.1战争险条款。此外,增加了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进行修订,将保险险别分基本险、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三大类(详见下表)。
表8-1:保 险 险 别
四、保险单的缮制
不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据存在细微差别,但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保险单的内容和缮制方法如下:
1.保险公司名称(Name of Insurance Company)
这一栏应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出单公司去投买货运保险。例如:来证规定“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by PICC”,即信用证要求提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
2.发票号码(Invoice No.)
这一栏填写投保货物的商业发票号码。
3.保险单号次(Policy No.)
这一栏填写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号码。
4.被保险人(Insured)
在出口业务中,出口货物保险大多由出口公司办理,如信用证无特别要求,在被保险人一栏中习惯填写出口公司的名称,并由出口公司空白背书。通常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权利随单据的转移而转移。保险单中的可保利益(即货物)也随卖方保险单的转移转给买方,买方才能在需要时提出运输保险索赔。
5.标记(Marks &Nos)
这一栏填写的装运唛头要与商业发票的唛头完全一致。也可以填写“AS PER INVOICE NO.×××”。
6.包装及数量(Quantity)
这一栏填写商品外包装的最大包装件数。
7.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
这一栏填写与提单一样的商品统称。以上3个栏目填写的内容必须与提单一致,以便与索赔时出具的发票互相参照,避免填写单据时疏忽导致单单不符的严重错误。
8.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保险金额应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及加成率投保。如果信用证未作特别规定,这一栏一般是按发票金额加一成(即110%发票金额)填写。不超过30%的加成比例可以接受,但超出10%部分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保险金额若有小数,可保留,也可采用“进一法”(只要有小数都进一,无论这个数是否大于5)处理。例如:保险金额USD18 055.16,可照填,也可填写USD18 056。(www.daowen.com)
9.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
这一栏目应填写以大写的形式表示的保险金额。计价货币应填写全称,且应与信用证使用的货币相符。注意保险金额的大写应与数字一致。
10.保费(Premium)和费率(Rate)
这两栏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在印刷保险单时填入“As arranged”字样,出口公司填写保险单时无需填写。
11.装载工具(Per Conveyance S.S.)
这一栏应填写装载船只的船名。当运输分两种运输完成时,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和二程船名。例如:一程船名是“May Flower”,二程船名是“Shanghai”,此栏应填写:“May Flower/Shanghai”。
12.开航日期(Slg on or abt)
一般说来,这一栏根据提单中的签发日期填写,也可以填写“As Per B/L”。
13.起讫地点(From...To...)
起点指装运港名称,讫点指目的港名称。当一批货物经转船到达目的港时,这一栏应填写:From装运港To目的港W/T(VIA)转运港。
14.承保险别(Conditions)
出口公司在制单时,只需在副本这一栏上填写。正本保险单上承保险别的详细内容由保险公司在审核完出口公司提交的全套保险单后加注。
投保的险别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如信用证无具体描述,只有“Marine Risk”,“Usual Risk”,“Transport Risk”等字样,则可投保平安险(F.P.A.)、水渍险(W.A.)和一切险(ALL RISKS)三大基本险别中的任何一种。
制单时,首先要填写险别的英文缩写,接着要注明险别的来源(即颁布这些险别的保险公司)和适用的文本名称及日期。例如:按1981年1月1日生效的PICC的海洋货物保险(一切险),可表示为:“...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All Risks)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1981.”
15.赔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
这一栏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填制。因为一般会将目的地作为赔付地点,因此该栏应填写目的地名称。
16.日期(Date)
这一栏填写保险单的签发日期。若需保险公司提供仓至仓服务,保险手续要在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办理,保险单的日期应填写货物离开仓库的日期。该日期应早于提单签发日的日期。
17.盖章和签字(Stamp &Signature)
这一栏由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公司签字盖章,以示保险单正式生效。
五、保险单的背书转让
保险单经背书(Endorsement)可以转让。按照国际保险行业的惯例,保险单据经被保险人背书后,即随着被保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自动转到受让人手中。背书前后均不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出口方只需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手续就完成了。
保险单背书一般分为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当来证没有明确使用哪一种背书时,可使用空白背书方式。空白背书只注明被保险人(包括出口公司的名称和经办人名字)的名称。记名背书在出口业务中较少使用,因为这种背书方式限定了其他任何人在被保险货物损失后不能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被背书人或受让人除外)。
六、保险单据批单
保险单出具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更改其内容时,可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只有在证实货物未发生出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同意办理,并签发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称为批单(见附表2)。在实务操作中,批单应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批单的效力优于保险单。
批单更改的内容通常包括:1.被保险人的名称;2.货物名称;3.货物包装或数量;4.保险金额;5.承保险别;6.唛头;7.船名、转船地和内陆目的地;8.开航日期;9.起运港或目的港;10.赔付地点;11.出单日期;12.保险有效期等。
七、信用证相关条款举例
1.Insurance policies/certificate,issued to the applicant,covering risks as per“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including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up to final destination to Schorndorf for at least 110%of CIF value,marked:“Premium Paid”,showing claims,if any payable in Germany, naming settling agent in Germany.
该条款要求保险单/保险凭证签发给开证申请人,投保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CC(A)和协会战争险,包括仓至仓条款到达最后目的地Schorndorf,至少按发票CIF全额的110%投保,注明保费已付,赔付地点在德国,同时标注在德国的理赔代理人的名称。
2.Insurance policies or certificate settling agent's name is to be indicated,any additional premium to cover uplift between 10%&17%may be drawn in excess of the credit value.
该条款要求保险单或保险凭证需注明理赔代理的名称,保险费如增加10%—17%,可在信用证金额外支付。
3.Insurance effected by seller for account of buyer.We understand that the cost of insurance premium will be settled directly between buyer &seller outside the L/C.
该条款要求出口公司代买方办理保险,保险费的支付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不得在信用证内支付。
4.Negotiable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by PICC incorporating their ocean cargo clauses(all risks)&war risks from China to Waterloo Ontario for 110%of invoice value,plus 23%for duty,additional cost of insurance is for buyer's account &to be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该条款要求出具可转让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一式两份,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中保公司的一切险和战争险,额外加保23%的关税险,保额一共是发票金额的133%,超额部分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并在信用证项下支付。
5.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endorsed in blank of 110%of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War Risks as per CIC with claims payable at KUALA LUMPUR in the currency of draft(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including 60days after discharge of the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of at station of destination)subject to CIC.
该条款要求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空白背书,按发票全额的110%投保中保保险条款的一切险和战争险,以汇票使用的货币在吉隆坡赔付(无免赔率),保险期限为目的港卸船(或在目的地车站卸车)后60天为止。
6.Insurance policies or certificate in two fold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Commercial Bank of Ceylon Ltd.,covering marine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1/1/1982),institute strike clauses cargo(1/1/1982),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1/1/1982)for CIF invoice value plus 10%covering duty,defence levy &GST 37.5%which should be shown separately.Insurance policy obtained from any of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in PRC which provides settlement of claims if any,through a recognized U.K.underwriting company in U.K.&also indicating name &address of the U.K.underwriters.
该条款要求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式两份,凭锡兰商业银行的指示赔付。按1982年1月1日伦敦保险协会条款投保ICC(A)、协会罢工险和协会战争险。保险金额为CIF价发票金额加成10%,分别列明征收的关税、防卫税和消费税37.5%。由中国的任一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必须提供英国本地保险公司的验证声明以及该公司的名称地址。
样单8-4:保险单1
样单8-5:保险单2
样单8-6:保险批单
1.将下列专用名词翻译成汉语:
2.根据以下上海旺盛进出口公司的出口细节填制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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