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填报报关单的编号及相关信息

如何填报报关单的编号及相关信息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编号由受理海关编定,每一联报关单均有海关编号。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个备案号。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相关证明的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进出口日期均不用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如何填报报关单的编号及相关信息

一、报关单概述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报,是海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货物放行的依据,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单据。

根据贸易方式的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用于进料加工贸易报关。

(2)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用于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报关。

(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色),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

(4)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5)需办理退税的出口贸易报关单(浅黄色),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二、报关应提供的单据

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时,应先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此外,还要提供商业发票、合同副本、装箱单、商检证书、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相关单据。具体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三份(海关留存联、海关统计联和企业留存联),进口货物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基本的报关单据包括正本商业发票(INVOICE)、正本装箱单(PACKING LIST)、合同副本(也可称作形式发票或售货确认书)、报关单、副本委托报关协议。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3.其他有关单证:(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填写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电子数据交换(EDI)报关单及预录入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受理申报的海关决定,电脑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填写受理申报的海关给予的编号。该编号由受理海关编定,每一联报关单均有海关编号。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前2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3位由各关自定义,后6位为顺序编号。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填写受理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的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可在《关区代码表》中查找。

如果是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则要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所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如手册中所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相符,就要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再填报。

货物进口后,要转关运输的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要转关运输的货物应填报出境地海关的名称和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货物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货物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情况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填写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个备案号。

该栏目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此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12位编码。

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相关证明的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相关证明的编号,不得留空。

3.没有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不用填报。

备案号为12位数,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要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对应,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该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填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进出口日期均不用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进出口日期为6位数,其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如2012年3月30日,填写时应为12.03.30。

(六)申报日期

填写海关受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上的这一栏目,填写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申报日期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两位。

(七)经营单位

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10位数字,是海关给进出口企业设定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经营单位的填写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填报: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收货物的单位名称。

2.进出口企业之间代理进出口,或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其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名称。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八)运输方式

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实际的运输方式代码。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的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仓)、“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编号。填制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一致。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同上)。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同上)+“/”+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同上)。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该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关区代码)×××× ×××××(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该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该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填写进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提单或运单的编号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内容相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该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填报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该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 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该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该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登记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在货物进出口贸易中,征免性质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报关单上的这一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填报。

加工贸易报关单该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的简称或代码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该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四)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填报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五)许可证号

需要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该栏目填报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运输中发生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该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填报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www.daowen.com)

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填报。

(十九)批准文号

留空不填。

(二十)成交方式

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一)运费

该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该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3%的运费率填报为3;

30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30/2;

8 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8 000/3。

(二十二)保费

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2.5‰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25;

5 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5 000/3。

(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或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如手续费、回扣、佣金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的杂费率填报为1;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2%的回扣率填报为-2;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3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300/3。

(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该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六)包装种类

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七)毛重(公斤)

填报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填报按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八)净重(公斤)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即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二十九)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该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例如:

TB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B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BXU3605231。

如果超过一个集装箱的,其余的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三十)随附单据

该栏目填报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相应证件的代码见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该栏目填报。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填报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根据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按相应的用途代码填写,如“企业自用”填写“04”。

生产厂家栏填报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该栏目分上、下两部分。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一票货物有多个集装箱的,该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企业名称。

4.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备注栏目,即“转至(自)××××××××××××手册”。

5.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该栏目下部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三十三)项号

该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该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该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该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填报。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须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该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该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该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该栏目的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该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该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有差异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该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栏目填报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该栏目填报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3.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三十八)单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该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四十一)征免

填报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免税方式代码或名称。

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或名称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填报。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四十四)录入单位

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五)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该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的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四十六)填制日期

填写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该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两位。

(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该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样单7-1:进口货物报关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

样单7-2:进口货物报关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

样单7-3: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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