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产地证书的定义
原产地证明书是指出口国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书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的书面文件,是货物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证明商品的经济国籍。
二、原产地证书的分类
我国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按其用途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证书和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两大类;按其种类可分为一般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等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
优惠原产地证书(Preferential Certificate of Origin)包括: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等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Non-preferential Certificates of Origin)主要包括一般原产地证书,以及对毛坯钻石进出口贸易所实施监管制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等。
(一)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或CO)
是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地区享受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进口国海关往往据此对进口货物实施管理和征税、确定是否准予放行,实施数量限制、实施反倾销等。一般来说,各国海关对持有一般原产地证书的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税。
我国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签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规定》。
对仅在中国加工装配或转口、不符合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可以签发加工装配证书或转口证书。
(二)普惠制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A)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即普遍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我国出口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国际统一的证书格式Form A。
普惠制给惠国:世界上共有39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即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公国、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
美国未给予我国最惠国待遇。
(三)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订有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由国家授权机构签发的享受相互减免关税待遇的凭证。我国的国家授权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具体负责签发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部门是该局下属的各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如“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Guangzhou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上所列产品应是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减让的产品,并且这些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原产地标准。
根据贸易协定,在符合原产地要求的前提下,我国和自由贸易伙伴的绝大部分产品,将相互实现零关税或优惠关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我国产品在相关进口国获得优惠关税的必备条件。
1.《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
我国从2006年开始签发《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它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发依据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目前,《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有:中国、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向五国的1 697项8位数税目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27%;我国则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数税目、韩国1 367项10位数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数税目、孟加拉国209项8位数税目的产品的优惠关税,关税减免幅度由5%至100%不等。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要求签发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东盟的成员国为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2010年月1日,我国和东盟建成自由贸易区,7 000多种产品在相关国家享受零关税待遇。
3.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F)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F)是根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证依据是《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于2006年生效。根据该协定,占中国税目总数97.2%的7 336个产品和占智利税目总数98.1%的7 750个产品将在10年内分阶段取消关税。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的要求而签发、具有法律效力、在协定国成员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该协议于2005年12月签订。(www.daowen.com)
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两国将分两个阶段实施降税,目标是在不太长的时间内使各自零关税产品占税号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
5.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在协定国成员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其签证依据为《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
根据该《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新西兰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该协定生效(2008年10月1日)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国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西兰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该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6.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在协定国成员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其签证依据为《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
根据《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新加坡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我国于2010年1月1日前取消97.1%自新加坡进口产品的关税。
7.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于2010年3月生效)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在协定国成员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
根据《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约占秘鲁降税产品税目总数62.71%的产品在协定生效时即开始享受零关税待遇;其他原产自中国的产品,也将分类分阶段降低关税。最终,秘鲁将对来自中国90%以上的产品种类实施零关税的优惠政策。
8.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于2010年6月生效)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在协定国成员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根据协定,中哥双方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
以上便是我国目前与世界其他国家在达成贸易协定或协议的基础上所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进出口贸易在不断扩大,经济合作不断加强。因此,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间的互惠性贸易协定或协议也会逐渐增多,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数量也会随之增多。无论是学习国际贸易的在校生,还是国际贸易的从业人员或研究者,都应做到与时俱进,及时掌握这方面的新情况和新变化。
(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原产地证书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于2011年1月1日实施。根据《协议》,台湾方面对在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中的267个8位数HS编码的我大陆出口产品,在《协议》实施后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最多分三次降为零。我大陆出口产品在台湾获关税优惠的条件是持有ECFA原产地证。
三、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作用
一般来说,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直接受益人是进口商和零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出口企业的国外客户凭优惠原产地证书在报关时可在进口国海关享受减、免关税优惠;而我国出口企业可以降低国外客户购买中国企业产品的成本,同样也得到了提高产品出口竞争力、扩大出口量、开拓国外市场的间接利益。同时,对于我们能把握市场的商品,也可通过与进口商的磋商,适当分享减免关税的直接好处,例如:适当提高售价、在合同中订立专门条款分享利益等。
四、原产地证书申报流程
我国有资质签发原产地证的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属的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以及行业商会等。这里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属的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原产地证书申报流程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进出口企业第一次办理原产地证时,应按以下步骤办理:
第一步:先在营业执照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证注册/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步:完成注册/备案并取得注册备案号后,进行原产地证申报。我国现已实行原产地证电子申报。
(1)原产地证申报模式:
模式一:企业使用企业端软件进行电子申报;
模式二:企业通过信城通网站进行电子申报;
模式三:企业通过代录入企业进行电子申报(如有资质的代理报检公司代录入)。
(2)原产地证申报基本流程:
企业电子申报→系统电子校验→签证人员电子审核→企业制证→企业缴费→现场签证→企业领证
此处的“企业制证”环节,是指办理原产地证申报工作的企业业务员,到办证机构领取空白原产地证书,自行完成所办原产地证书的填制工作。我国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空白原产地证书实施登记核销的管理制度,定期对申办原产地证企业的空白原产地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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