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质检总局发布的检验检疫证单详解

中国质检总局发布的检验检疫证单详解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开发布的、具有固定格式和填制要求的检验检疫证单有“广义证单”和“狭义证单”之分。它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报检单位”栏填写报检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中国质检总局发布的检验检疫证单详解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开发布的、具有固定格式和填制要求的检验检疫证单有“广义证单”和“狭义证单”之分。“广义证单”包括申请单、证书、证单、监督管理证明和专用证单等,种类繁多,用途各异。比如,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开发布的“申请单”类有22种之多;“证书类”则有50种之多。考虑到本章的编写意图和国际商品买卖的通常情况,本节主要介绍在商品进出口过程中报关、结汇时常见的检验检疫证单,并介绍我国经常使用的《出境货物报检单》、《入境货物报检单》和《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的填制。

一、常见的检验检疫证单

1.品质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参考样单4-1)

2.重量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参考样单4-1)

3.数量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参考样单4-1)

4.兽医(卫生)证书(VETERINARY(HEALTH)CERTIGFICATE)

5.卫生证书(SANITARY CERIFICATE)

6.动物卫生证书(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

7.动物检疫证书(ANIMAL QUARANTINE CERTIFICATE)

8.熏蒸/消毒证书(FUMIGATION/DISINFECTION CERTIFICATE)

9.出境货物通关单(CUSTOMS CLEARANCE OF EXIT COMMODITIES)(参考样单4-5)

10.入境货物通关单(CUSTOMS CLEARANCE OF ENTRY COMMODITIES)

以上列出的检验检疫证单,除“出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用中文填制外,一般用英文填制。

检验检疫证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验检疫证单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检验检疫证单是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3.检验检疫证单是买卖双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4.检验检疫证单是明确责任归属、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5.检验检疫证单是解决争议的依据。

6.检验检疫证单是计算关税的依据。

7.检验检疫证单是计算运费、仓储费等费用的依据。

二、报检单的填制

报检单填制是每一位报检员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因为报检单填制是办理报检手续最基础的工作和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报检单填制出错或填制不规范,都有可能对随后的检验检疫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报检员对此应给以高度重视,并且要了解报检单填制的各项要求和规范。

(一)报检单填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报检单。

2.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如实申报货物信息。

3.报检单的填制必须真实,要做到以下“三个相符”:

(1)单证相符,即所填报检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信用证、出口批文等随附单据相符;

(2)单货相符,所填报检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相符不得伪报、虚报、瞒报;

(3)纸质报检单内容与电子数据信息相符。

4.报检单填制应完整、准确、真实、清晰,不得涂改,对无法填写的栏目或无法填写内容的栏目,统一填制为“***”。

5.填写完毕的纸质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报检员应在签名栏手签,不得打印或代签。

6.填写完毕的报检单在发送电子数据和办理报检手续前必须认真审核,不得出现错填、漏填的栏目。

(二)报检单填制的具体要求

1.《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的具体要求

我国现行的《出境货物报检单》由我国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样单4-4)。下面将对《出境货物报检单》上的各条目/栏目的具体填制要求进行逐一介绍。

(1)编号

报检单上的“编号”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本批货物报检后生成的正式报检号。它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我国实行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电子报检的受理回执中自动生成。报检单编号由15位数组成,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别代码(1代表入境、2代表出境、3代表包装),第8、9位为年度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

报检单上的“报检单位”是指由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并有权从事报检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报检单位”栏填写报检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

报检单上的“报检单位登记号”是指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之后取得的10位数代码。报检单位登记号必须准确填写,在电子报检系统中报检单位名称是由该登记号自动带出的,如登记号填写错误,将导致报检单位名称错误。

(4)联系人、电话

报检单上的“联系人”是指本批货物的报检员。此栏填写报检员姓名。“电话”是指本批货物报检员的联系电话,如实填写即可。

(5)报检日期

报检单上的“报检日期”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单位报检(自理报检或代理报检)的日期。实行直通式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报检日期”一栏可打印制单日期或电子数据发送日期;实行非直通式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报检日期”一栏则应填写或打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单位报检的实际日期。

(6)发货人

报检单上的“发货人”指外贸合同中的卖方。在填写“发货人”一栏时需填写发货人的中、英文名称。另外,在录入电子报检数据时,还须同时录入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号。

(7)收货人

报检单上的“收货人”指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收货人”一栏中的买方名称要与合同中的买方名称相一致。由于出境货物的买方一般为外国公司,往往没有相应的中文名称,因此,“收货人”中文一栏可以写“***”。

(8)货物名称(中/外文)

报检单上的“货物名称(中/外文)”是指外贸合同双方同意买卖的货物名称。货物名称应能反映货物的具体特性。“货物名称(中/外文)”一栏填写本批货物的名称和规格,不得填写笼统的名称或买卖双方约定的代码。如为废旧货物,应予以注明。

(9)H.S.编码

报检单上的“H.S.编码”是指由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和符合海关要求的附加号码组成的10位数编号。“H.S.编码”栏应填写所报检货物的8位税则号列,以及第9、第10位附加编号。此编码须以我国海关公布的最新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报检的H.S.编码应有货物报关时申报的编码相一致。

(10)产地

报检单上的“产地”是指本批货物的生产(加工)地。“产地”栏应填写本批货物的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名。填写时,一般要具体到县市行政区名称。对同一县市行政区内有超过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应根据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对产地进行进一步细化。对经过几个地区加工制造的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地区作为该批货物的分产地。对难以判定具体行政区名称的货物,如海洋资源,其产地可填写为“中国”;进口货物复出口的,其产地可填写为“境外”。

(11)数/重量

报检单上的“数/重量”是指所报检货物的数量/重量。“数/重量”应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量,并注明数/重量单位,数/重量及其单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相一致。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填写数/重量时,必须与写出与H.S.编码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且不得对此计量单位进行修改;与H.S.编码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填写完毕后,方可同时填写另一数/重量。对于某些货物,其数/重量无法同时填写,则只需填写其标准计量单位的一项,即与H.S.编码对应的计量单位。

(12)货物总值

报检单上的“货物总值”指出口货物实际成交总价。“货物总值”应填写本批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总金额,应按发票所列的本批货物总金额和币种填写。

(13)包装种类及数量

商品的包装是指包裹和捆扎货物的内部或外部包装和捆扎物的总称。货物的内部包装和捆扎物习惯上称为“内包装”或“销售包装”,外部包装和捆扎物习惯上称为“外包装”或“运输包装”。报检单上的“包装种类及数量”一栏往往以“运输包装”作为“包装种类”填写,并以此计算件数,同时注明包装的材质。包装种类及数量应与装箱单、运输单据等随附单据所列的内容相一致。对于在报检系统中无法选择对应的包装种类的,应选填“其他”,并手填具体的包装种类。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境所用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号码,以及载运货物进出境的国际航次编号。报检单上的“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栏填写载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如船名、航次编号等。出境货物报检时,一般只能初步确定运输工具种类,对于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一般还无法确定。因此,在填制报检单时,可只对运输工具类别进行填写,如“船运”,而对于船名和航次号可填写成“***”。

(15)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中该批货物的交易方式。报检单上的“贸易方式”栏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易货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保税区进出区货物、转口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有的贸易方式直接与计费的优惠费率关联,填写时一定要选择准确的贸易方式。

(16)货物存放地点

报检单上的货物存放地点是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仓库。“货物存放地点”栏应准确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仓库,以便检验检疫机构能顺利验货。

(17)合同号

合同号是指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或数方当事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家法律自愿按照商定交易条件买卖某种商品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编号。报检单上的“合同号”栏应填写本批货物的合同(包括协议和订单)的编号。特殊情况无合同号的,应注明原因,如“长期客户无合同”。

(18)信用证号

报检单上的“信用证号”栏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编号。对于以其他方式结汇的,应注明实际的结汇方式,如“D/P AT SIGHT”。

(19)用途

用途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应用范围。报检单上的“用途”栏应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用途代码表”中所列出的范围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用、介质土、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其他。对于选择“其他”的,应在报检过程中由报检员手填本批货物的具体用途。

(20)发货日期

发货日期是指出境货物预定装运发货的日期。报检单上的“发货日期”栏应填写预定的本批货物装运发货的日期。日期均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数字)、月(2位数字)、日(2位数字)。

(21)输往国家(地区)

输往国家(地区)是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或地区。报检单上的“输往国家(地区)”栏应按照“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国别(地区)的中文名称,填写出境货物最终输往的国家或地区。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果在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输往国家(地区)”不变;如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输往国家(地区)”填报。请注意,此栏应与企业报关时申报的“运抵国”一致,否则,会造成电子通关数据在通关单联网核查时无法在海关正常申报。对于出口到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填报“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

(22)许可证/审批号

许可证/审批号是指需办理加工单位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等许可类手续的出境货物取得的相关许可证或审批的号码。报检单上的“许可证/审批号”栏应准确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比如:对于需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木制品、机电产品玩具、食品等,此栏中应填写已取得的相关注册或备案证书的号码。

(23)启运地

启运地是指出境货物的报关地。报检单上的“启运地栏”应填写货物报关地的口岸名称。

(24)到达口岸

到达口岸是指出境货物的境外运抵口岸。报检单上的“到达口岸”栏应填写出境货物的境外运抵口岸的名称。货物经海运至某口岸再陆运最终收货地点的,按货物最终缷离船舶的口岸为到达口岸。

(25)生产单位注册号

生产单位注册号是指本批货物生产、加工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10位数代码。报检单上的“生产单位注册号”栏应准确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10位数备案登记代码。

(26)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是指装载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的集装箱的具体规格、数量和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报检单上的“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信息,数据应与提(运)单一致。

(27)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

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是指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出证等工作的特殊要求。报检单上的“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栏应准确填写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出证等工作的特殊要求。

(28)标记及号码

标记及号码通常指的是运输标记,俗称唛头。报检单上的标记及号码专指货物的运输标记。“标记及号码”栏填写本批货物的标记及号码(唛头)中除了图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数字,应与合同、提单、发票和货物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及号码的,则填写“N/M”,不能填制为“***”。

(29)随附单据

随附单据是指报检企业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报检单证。填写报检单上的“随附单据”栏时,应根据实际选择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 ”内打“√”或补填。

(30)需要证单名称

需要证单名称是指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的证单。报检单上的“需要证单名称”应根据实际选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 ”内打“√”或补填,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份数。

(31)报检人郑重声明

报检人郑重声明是报检员申报本批货物信息的确认。报检单上的“报检人郑重声明”栏应由报检员亲笔签名,不得打印。签名人应是取得《报检员证》并负责办理本批货物报检手续的人员。

(32)检验检疫费

报检单上的“检验检疫费”是对本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应收取的费用。此栏由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费人员填写,填写应收取的检验检疫费的实际费额。

(33)领取证单

报检单上的“领取证单”栏指的是领取证单报检员和领取证单的确定日期。此栏由报检员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取证单的日期并签名。

2.《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的具体要求

我国现行的《出境货物报检单》由我国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样单4-4)。下面将对《出境货物报检单》上的各条目/栏目的具体填制要求进行逐一介绍。

(1)编号

报检单上的“编号”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本批货物报检后生成的正式报检号。它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我国实行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电子报检的受理回执中自动生成。报检单编号由15位数组成,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别代码(1代表入境、2代表出境、3代表包装),第8、9位为年度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

报检单上的“报检单位”是指由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并有权从事报检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报检单位”栏填写报检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

报检单上的“报检单位登记号”是指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之后取得的10位数代码。报检单位登记号必须准确填写,在电子报检系统中报检单位名称是由该登记号自动带出的,如登记号填写错误,将导致报检单位名称错误。

(4)联系人、电话

报检单上的“联系人”是指本批货物的报检员。此栏填写报检员姓名。“电话”是指本批货物报检员的联系电话,如实填写即可。

(5)报检日期

报检单上的“报检日期”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单位报检(自理报检或代理报检)的日期。实行直通式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报检日期”一栏可打印制单日期或电子数据发送日期;实行非直通式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报检日期”一栏则应填写或打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单位报检的实际日期。

(6)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外贸合同中的收货方,即买方。企业性质:根据实际情况在“ ”内打“√”。报检单上“收货人”一栏的填写要与外贸合同中的收货方一致。对于进口货物,有时会出现贸易商与最终生产加工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把最终生产加工单位误填为收货人。另外,在录入电子报检数据时,须同时录入收货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登记号。

(7)发货人

发货人是指外贸合同中的发货方,即卖方。报检单上“收货人”一栏的填写要与外贸合同中的发货方一致。由于入境货物的卖方一般为国外公司,往往没有相应的中文名称,因此,“发货人”中文一栏可以写“***”。

(8)货物名称(中/外文)

报检单上的“货物名称(中/外文)”是指外贸合同双方同意买卖的货物名称。货物名称应能反映货物的具体特性。“货物名称(中/外文)”一栏填写本批货物的名称和规格,不得填写笼统的名称或买卖双方约定的代码。如为废旧货物,应予以注明。

(9)H.S.编码

报检单上的“H.S.编码”是指由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和符合海关要求的附加号码组成的10位数编号。“H.S.编码”栏应填写所报检货物的8位税则号列,以及第9、第10位附加编号。此编码须以我国海关公布的最新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报检的H.S.编码须与货物报关时申报的编码相一致。

(10)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是指本批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对经过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工制造的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作为货物的原产国或地区。填写“原产国(地区)”一栏时,应按照“国家(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中文名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退运货物原产国填制为“中国”。在保税区(含报税港区、监管仓库)或加工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出区输往国内时,原产国填制为“中国”。

(11)数/重量

报检单上的“数/重量”是指所报检货物的数量/重量。“数/重量”应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量,并注明数/重量单位,数/重量及其单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相一致。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填写数/重量时,必须写出与H.S.编码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且不得对此计量单位进行修改;与H.S.编码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填写完毕后,方可同时填写另一数/重量。对于某些货物,其数/重量无法同时填写,则只需填写其标准计量单位的一项,即与H.S.编码对应的计量单位。(www.daowen.com)

(12)货物总值

报检单上的“货物总值”指出口货物实际成交总价。“货物总值”应填写本批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总金额,应按发票所列的本批货物总金额和币种填写。

(13)包装种类及数量

商品的包装是指包裹和捆扎货物的内部或外部包装和捆扎物的总称。货物的内部包装和捆扎物习惯上称为“内包装”或“销售包装”,外部包装和捆扎物习惯上称为“外包装”或“运输包装”。报检单上的“包装种类及数量”一栏往往以“运输包装”作为“包装种类”填写,并以此计算件数,同时注明包装的材质。包装种类及数量应与装箱单、运输单据等随附单据所列的内容相一致。对于在报检系统中无法选择对应的包装种类的,应选填“其他”,并手填具体的包装种类。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是指载运货物进出境所用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的号码,以及载运货物进出境的国际航次编号。报检单上的“运输工具名称号码”栏填写载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如船名、航次编号等。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应与提(运)单中所列一致。转船运输时,一般应填写最终航程运输工具的船名和号码。

(15)合同号

合同号是指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或数方当事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家法律自愿按照商定交易条件买卖某种商品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编号。报检单上的“合同号”栏应填写本批货物的合同(包括协议和订单)的编号。特殊情况无合同号的,应注明原因,如“长期客户无合同”。

(16)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中该批货物的交易方式。报检单上的“贸易方式”栏填写本批货物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易货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保税区进出区货物、转口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有的贸易方式直接与计费的优惠费率关联,填写时一定要选择准确的贸易方式。

(17)贸易国别(地区)

贸易国别(地区)一般是指外贸合同卖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报检单上的“贸易国别(地区)”栏要求填写本批货物真实的贸易国别或地区。

(18)提单/运单号

提单/运单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报检单上的“提单/运单号”栏填写本批货物海运提单号、航空运单号或铁路运单号。该号码必须与运输部门的载货清单所列的相应内容一致(包括数码、英文大小写、符号、空格等)。转船运输的,一般应填写最终航程的提(运)单号。

(19)到货日期

到货日期运载所申报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到达进境口岸的日期。报检单上的“到货日期”栏填写准确地到达口岸的日期。日期均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数字)、月(2位数字)、日(2位数字)。报检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填制报检单或发送电子数据时,系统默认显示的是当前的日期。报检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准确的到货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

启运国家(地区)是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或地区。报检单上的“输往国家(地区)”栏应按照“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国别(地区)的中文名称。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果在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启运国家”不变;如果在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启运国家”填报。从中国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入境的,填制“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如填制为“中国”则会造成通关单联网核查数据比对不成功。

(21)许可证/审批号

许可证/审批号是指须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审批的号码。报检单上的“许可证/审批号”栏应准确填写有关许可证或审批的号码。比如:对于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境动植物产品,此栏中应填写已取得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的检疫审批单的号码。

(22)缷毕日期

缷毕日期是指本批货物在口岸缷毕的日期。报检单上的“缷毕日期”栏应准确填写本批货物在口岸缷毕的日期。报检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填制报检单或发送电子数据时,系统默认显示的是当前日期。报检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准确的缷毕日期。

(23)启运口岸

启运口岸是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的口岸。报检单上的“启运口岸”栏应根据“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口岸的中文名称。货物从内陆国经陆运至他国海港口岸装船出运的,按第一海港口岸填制。

(24)入境口岸

入境口岸是指本批货物实际进入我国国境的口岸。报检单上的“入境口岸”栏填写本批货物从运输工具缷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

索赔有效期是指贸易合同约定的进口货物不合格对外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期限。报检单上的“索赔有效期至”栏填写明确的期限,如30天、60天或90天等。合同中未约定索赔有效期的,应注明“无索赔期”。

(26)经停口岸

经停口岸是指货物随运输工具离开第一个境外口岸后,在抵达中国入境口岸之前所抵靠的发生货物(含集装箱)装卸的境外口岸。报检单上的“经停口岸”栏应根据“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口岸的中文名称,在抵达中国入境口岸之前未经停有关口岸的,此栏可填“***”。

(27)目的地

目的地是指已知的进境货物在我国国内的消费、使用地区或最终运抵的地点。报检单上的“目的地”应准确填写进境货物在我国国内的消费、使用地区或最终运抵的地点。填写时一般应具体到县市行政区名称。对于同一县市行政区内有超过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应根据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对目的地作进一步细化。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是指装载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的集装箱的具体规格、数量和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报检单上的“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进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信息,数据应与提(运)单一致。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

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是指合同中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出证等工作的特殊要求。报检单上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栏应准确填写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出证等工作的特殊要求。

(30)货物存放地点

货物存放地点是指货物进境后拟存放的地点。报检单上的“货物存放地点”栏应准确填写货物进境后拟存放的地点,以便检验检疫机构顺利验货。

(31)用途

用途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实际应用范围。报检单上的“用途”栏应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用途代码表”中所列出的范围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用、介质土、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洗涤剂、食品消毒剂、其他。对于选择“其他”的,应在报检过程中由报检员手填本批货物的具体用途。

(32)随附单据

随附单据是指报检企业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报检单证。填写报检单上的“随附单据”栏时,应根据实际选择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 ”内打“√”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

标记及号码通常指的是运输标记,俗称唛头。报检单上的标记及号码专指货物的运输标记。“标记及号码”栏填写本批货物的标记及号码(唛头)中除了图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数字,应与合同、提单、发票和货物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及号码的,则填写“N/M”,不能填制为“***”。

(34)外商投资财产

外商投资财产是确认进口的设备是否属于外商投资财产。报检单上的“外商投资财产”栏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但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填制报检单及发送电子数据时,可以在此项中选择“是”或者“否”。由于检验检疫机构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工作,因此,企业在填制报检单时均应选择“否”。

(35)报检人郑重声明

报检人郑重声明是报检员申报此批货物信息的确认。报检单上的“报检人郑重声明”栏应由报检员亲笔签名,不得打印。签名人应是取得《报检员证》并负责办理本批货物报检手续的人员。

(36)检验检疫费

报检单上的“检验检疫费”是对本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应收取的费用。此栏由检验检疫机构计/收费人员填写,填写应收取的检验检疫费的实际费额。

(37)领取证单

报检单上的“领取证单”栏指的是领取证单报检员和领取证单的确定日期。此栏由报检员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取证单的日期并签名。

3.《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

我国现行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由我国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样单4-4)。下面将对《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上的各条目/栏目的具体填制要求进行逐一介绍。

(1)日期

报检单上的“日期”指的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的日期。填写“日期”栏时,要求注意以下情形:对于直通式电子报检而言,报检企业的数据发送日期一般就是受理报检日期;对非直通式电子报检而言,受理报检日期与报检企业发送数据和制单的日期往往不一致,“日期”栏则应填写或打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单位报检的实际日期。

(2)编号

此栏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我国实行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电子报检的受理回执中自动生成。报检单编号由15位数组成,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别代码(1代表入境、2代表出境、3代表包装),第8、9位为年度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3)申请人(加盖公章)

“单位”栏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地址”栏填写报检单位地址。报检企业通过电子申报系统缮制报检单时,报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均是在录入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10位数备案登记号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4)联系人

“联系人”栏填写报检员姓名,“电话”栏填写报检员联系电话。

(5)包装使用人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包装的使用单位。

(6)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

填制所报检的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名称需在申报系统中通过点击下拉框进行选择。对于在下拉框中无对应名称的可在报检单中手填。

(7)原材料名称及产地

填制制造包装容器的原材料名称及产地。产地应具体到县市行政区,从国外进口的,填制“境外”。

(9)包装容器标志及批号

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包装容器标志及批号。无标志的,填制“N/M”。

(10)包装质量许可证号

填制包装生产单位的质量许可证号码,但只在办理危险品包装性能检验报检时填制,其他情况下填制“***”。

(11)申请项目(划“√”)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危包性能”、“危包使用”、“一般包装性能”或“食品包装”。但是,通过系统进行报检数据录入时,“一般包装性能”和“食品包装”在系统中均录入为“普包性能”。

(12)数量

填制包装具体数量。

(13)包装容器编号

包装容器有编号的,填制包装容器编号。

(14)生产日期

填制包装容器的生产完毕日期。

(15)存放地点

填制包装容器具体存放地点。

(16)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号

办理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填制该批包装的性能检验结果单号码。其他情况下则填制“***”。

(17)运输方式(划“√”)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海运”、“空运”、“铁路”、“公路”,或者在此栏最后空白处手填。

(18)拟装货物名称及形态

填制包装容器拟装载的货物名称,“形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固态”、“液态”、“气态”。

(19)密度

填制拟装货物的密度。

(20)拟装货物单件毛重、净重

根据实际情况填制。

(21)联合国编号

拟装货物属于危险品的,填制危险货物的联合国编号。拟装货物不属于危险品的,填制“***”。

(22)装运口岸

填制货物装运出境的口岸,一般为报关地口岸。

(23)装运日期

填制货物装运出境的日期。

(24)提供单据(划“√”)

根据报检时所提供的单证种类,从“合同”、“信用证”、“厂检单”中选择,其他单据在此栏最后空白处手填。

(25)集装箱上箱次装货名称

对于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填制上次所装货物名称。其他情况下填制“***”。

(26)输往国家

填制已知出境货物的最终运抵国家或地区。

(27)分证单位及数量

属于分证报检的,填制相关分证信息。

(28)合同、信用证等对包装的特殊要求

填制合同或信用证等对包装检验的特殊要求,以及报检单位对包装检验和出证方面的特殊要求。无特殊要求的,填制“无”,不能填制“***”。

(29)检验费

此栏由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填写。

(30)申请人郑重声明

此栏由报检员亲笔签名,不得打印。

(31)领取证单

由报检员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

1.简述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基本职能。

2.何为报检单位?何为报检人员?它们的区别何在?

3.在报检单填制过程中,“三个相符”指的是什么?

4.在直通式电子报检和非直通式电子报检情况下,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入境货物报检单》、《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上的“报检日期”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5.在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时,“目的地”一栏应如何填写?

样单4-1:商检证(品质、重量、数量)

样单4-2:出境货物报检单

样单4-3:入境货物报检单

样单4-4:包装报检单

样单4-5:出口货物通关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