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用证操作实务中的注意事项及涉及各方责任

信用证操作实务中的注意事项及涉及各方责任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单据的付款责任,买方不能以其他理由干预开证行独立审单和付款的权利。实务操作中信用证履行可能涉及以下各方或一方。与出口商签订购销合同后,负责根据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当出口商向开证银行提交单据后,负责向开证行做出承付,赎单提货。通知行负责审核信用证的密押或印鉴,以确定信用证的真假;并负责按照原样将信用证及时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操作实务中的注意事项及涉及各方责任

一、信用证的概念

通俗地说,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或L/C)是银行进口商向出口商承诺付款的文件。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本书简称《UCP600》)中将信用证定义为:“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从其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具有如下特征:

(一)信用证不可随意撤销(irrevocable)。自2007年7月1日起,国际商会在修订的《UCP600》中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亦即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不可撤销的银行付款承诺,不必在证中做出“不可撤销”的声明。

(二)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一项独立付款承诺(the independent liability for payment)。在信用证业务中,买方向银行申请向卖方开出信用证,如果卖方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承担向卖方付款的责任。基于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单据的付款责任,买方不能以其他理由干预开证行独立审单和付款的权利。

(三)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a conditional bank guarantee of payment)。对于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都是对受益人的要求,任何一条没有被满足,开证行就可以不履约付款。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只有完全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才能构成。

(四)信用证的付款条件是相符交单(a complying presentation)。“相符交单”在实务中有多重意义的一致:(1)“单证一致”指受益人提交的所有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条款要求;(2)“单单一致”指各类单据之间及单据本身各个元素之间,应没有互相冲突和矛盾的内容和数据;(3)“单证与惯例一致”指若信用证无例外条款,所有单据须符合《UCP6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规定;(4)单据中的数据应与常理常识一致。

二、信用证的关系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即由谁来用的问题,基本关系人有三方:申请人(一般是进口方)、付款承诺方(一般是开证行)和接受承诺方(一般是受益人),信用证体现了开证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实务操作中信用证履行可能涉及以下各方或一方。

(一)申请人(Applicant)

申请人通常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购销合同后,负责根据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当出口商向开证银行提交单据后,负责向开证行做出承付,赎单提货。

(二)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通常为国际贸易中的卖方或出口商。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负责审核信用证条款;在确认信用证条款可以接受后,负责安排生产和出运货物,并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制作单据,向银行提交单据,索要货款。

(三)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指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进口商在其开有结算账户。开证行负责审核进口商的开证申请,落实开证担保措施,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并发送至出口商所在地。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指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开证行与其建立有代理行关系,出口商一般在其开有结算账户。通知行负责审核信用证的密押或印鉴,以确定信用证的真假;并负责按照原样将信用证及时通知受益人。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因此又称为购票银行、贴现银行或押汇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信用证条款中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由信用证条款决定。

(六)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付款行指开证行指定信用证项下付款或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有时是开证行代其付款的另一家银行。付款行通常又是汇票的受票人,所以也称为受票银行。付款行和汇票的受票人一样,一经付款,对受款人无追索权

(七)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指受开证行的授权或指示,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偿付行偿付时不审查单据,不负与单证不符的责任,因此,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的付款。除非偿付行出具了偿付承诺,否则偿付行的付款是可追索的。

(八)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指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一般由开证行请求通知行兼任,或其他资信良好的银行充当。

在转让信用证交易时,还会出现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即根据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授权,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只有在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后,才将第二受益人应得的款项付给第二受益人,只承担对第一受益人付款的责任,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较弱。

特别提示: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其操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当事人不完全相同,并不意味着每一笔交易都具有以上所提及的当事方。

三、信用证的分类

信用证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特点,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种。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主要单据,如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凭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www.daowen.com)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于光票信用证。由于不附货运单据,出口商可在货物装船取得提单以前就开出汇票,要求银行议付。因此,光票信用证实际上具有预先取得货款的作用。

(二)按开证银行对信用证所负责任的程度,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申请人的受益人的同意,也就是不必事先通知进出口双方,在出口地银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时若通知行在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议付了出口商的汇票、单据,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汇无保障,一般不采用。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等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与可撤销信用证相反,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收取货款有保障,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

特别提示:根据《UCP600》的规定,开立的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即使信用证上未作出明确说明。

(三)按信用证有无保兑,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两种。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单据履行付款。受指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即上文中说的保兑行。一旦保兑,该保兑行承担着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责任。加具保兑可以是开证行主动提出以达到受益人接受信用证的目的;在诸如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足以信任,或者是对进口国政治经济上有顾虑等情况下,受益人也可以提出加具保兑要求。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而言,相当于取得了双重保证付款承诺。

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指未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不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负有不可撤销的保证付款责任,通知行只负通知责任,通常在信用证有会加上免责文句,如THIS IS MERELY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此仅系上述银行所开信用证的通知,我行不负任何责任)。按国际惯例规定,若信用证没有注明CONFIRMED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为不保兑信用证。

(四)按信用证付款时间长短不同,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 Letter of Credit)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该类信用证按是否需要汇票又分为即期议付信用证(By Negotiation at Sight)和即期付款信用证(By 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at Sight)。前者由信用证受益人开立汇票,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即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后者不需要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有时也可以在议付行凭单付款,此时议付行一般都是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不需要汇票是有的国家为了免除开证申请人的汇票印花税

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不用立即付款,而是先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该类信用证主要有三种: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及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五)按出口商对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出口商)的要求下,可把信用证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也叫受让人(Transferee)的一种信用证。此种信用证交易经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转运,但是第一受益人仍须承担买卖合同上规定的卖方的责任。之所以要转让,是因为第一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往往是实际供货商或者是生产厂商。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如果准许分批装运,受益人可将信用证分别转给不同的受让人,仍视为信用证的一次性转让,受让人不得再行转让,但受让人可以将信用证转回给第一受让人。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都被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六)按信用证议付行是否受限,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允许任何银行议付的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融通资金、选择议付行都较为便利。大多数开证行都使用这种信用证。

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ble Letter of Credit)是限制某一银行议付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一般限制在开证行的外国联行或关系比较密切的代理行议付,是开证行的意思表示,对受益人、银行不太便利,因而使用范围不广。

(七)其他种类的信用证

1.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etter of Credit)

红条款信用证指受益人有权在提交装运单据之前,可以预支一定百分比的信用证金额的信用证。除了加注一条授权通知行在交单前向受益人预先垫付的特别条款以外,它与普通信用证并无区别。为了突出上述加列的条款,通常是用红字打印,称为“红条款信用证”。该类信用证多出现在澳洲、新西兰等国的银行。议付行为了业务的需要,信用证虽没有红条款,但是可以用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票据作为抵押,进行放款,这就是属于出口押汇/打包贷款信用证。

2.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etter of Credit)

对开信用证一般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的结算。在易货贸易中,双方都担心对方只办理出口,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于是采取相互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金额大致相等。

3.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始信用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是由中间商为转售他人货物牟利,或两国不能直接进行交易,须通过第三国商人开立此证。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以这张信用证作为基础,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另外开立一张新的信用证,新证的内容作相应变动:(1)实际供货人称为新证的受益人;(2)原受益人称为新证的申请人;(3)金额、价额作相应变动;(4)装运期和有效期缩短等。这张新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或者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Credit或Secondary Credit)。第一张信用证则称为原证(Original Credit)。

4.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的金额可以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然恢复到原来金额,可以多次使用的信用证。它与一般信用证不同的是,一般信用证的金额全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此类信用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里(如一个月)可以议付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在下次一定时间内(如下一个月)仍可以议付该证规定的一定金额,在若干个月内循环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另一种是指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指受益人可以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进行议付后,仍恢复到该证原金额,再进行议付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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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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