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于价格管制与收费监管的论文和报告汇总

关于价格管制与收费监管的论文和报告汇总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要加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各小区都应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委托聘用管理,将物业管理市场适度放开,形成有序竞争格局。

关于价格管制与收费监管的论文和报告汇总

有关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收费的几点思考[1]

在我国,物业管理是一门新兴行业,它的出现和发展,是房地产经济市场化和房地产商品化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开放与发展,物业管理越来越成为社会化和经济性的活动,同时物业管理的推广和实际运作的逐步深入,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物业管理新旧体制的摩擦,陆续出现了一些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企业和群众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投诉越来越多,有关收费方面的投诉尤为严重。据统计1998年1—6月,深圳市物价检查机构接到的群众投诉中有近20%属于物业管理收费方面的投诉。

一、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的现状

物业管理是一种经济活动,然而它又不能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它必须着眼于服务社会,这种服务含有福利的性质。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性行业,属于企业和事业双重性质。目前我市的物业管理公司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主要由近年来组建的各类房地产公司所属人员组成,主要管理本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这类机构缺乏管理经验,但有一定的维修养护能力,如鹏基物业管理公司、万科物业管理公司。第二类是纯粹意义上的物业管理公司,它和发展商没有任何关系,由社会“三产”转化而来,管理人员来自不同的社会岗位,接受房地产公司或商品房产权单位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以上两类物业管理公司从机构设置上看都可以分为两层即管理层和作业层。管理层由经营管理人员组成,一般设有经理 (主任) 室、办公室、计财室、管理部和工程部。管理部和工程部下面是作业层,一般包括机电维护、保安、清洁等各组。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化程度比较发达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作业层的人员只占物业管理公司总人员中的很少一部分,甚至其服务功能往往是发包给专业的保安、清洁、园林等公司来完成。

二、深圳物业管理收费方面现存的主要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是深圳市人大1994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它不仅规范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借鉴了新加坡等国的经验,规定了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和权力,一方面能使业主当家做主,管理自己的事务,另一方面是建立了监督约束机制,使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处在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之下。该条例第9条规定: “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区住宅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然而几年过去了,许多业主和群众尚不知道深圳市人大颁布了这一条例,相当一部分住宅区更没有人发起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出现了监督的真空,从而造成一部分法制观念不强的物业管理单位自由定价,漫天要价,群众投诉的收费问题主要集中在这一类型住宅区。

许多群众觉得对于物业管理收费,物价部门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其实收费标准不能过于单一,由于物业管理机构和住宅小区的情况千差万别,在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上必然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有的小区建成和入住时间早,有的晚; 有的小区规模大,有的小区规模小; 从楼房层数分有七层以下的多层,又有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 服务标准也不统一,有的服务档次高,有的服务档次低;自动化程度、配备人员数量、工资测算均不统一,有的工资按800元/月测算,有的工资按1800元/月测算; 各费种收取的单位也不统一,有的按住房面积,有的按人头,有的按户数。所有这一切说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能简单一刀切。

三、规范深圳物业管理收费的几点思考

一方面物业管理是企业经营性的有偿服务,另一方面从广大居民目前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看,每户每月按成本价计算的上百元的物业管理费从客观上讲住户难以承担。解决目前物业管理公司普遍亏本而住户又难以承担物业管理费的矛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首先房地产开发商在小区交付使用时应拿出一部分开发利润一次性补贴给物业管理公司,用于弥补管理费不足; 其次小区的绿化项目等市政工程配套设施可以由地方财政负担一部分,小区内市政设施是属于整个城市设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应纳入城市维护费的正常渠道; 最后,开发商应从小区物业中为物业管理者保留部分办公及经营用房 (约占小区建筑面积的0.25%),物业管理公司可利用留用物业开展多种经营创收,以补贴管理费不足。除上述补贴外其余管理费用均摊到各家住户,这样就可将物业管理收费水平控制在住户的平均承受力以内。

(2) 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收支的监督。大多数群众之所以投诉管理者乱收费、服务不对板,关键是因为这些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收支缺乏透明度,住户不知道钱花到了哪里。许多物业管理公司缺乏专业管理经验,服务素质较差,如某大厦物业公司不慎失窃10万元管理费,连案都不敢报,生怕引起住户议论。所以要加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各小区都应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委托聘用管理,将物业管理市场适度放开,形成有序竞争格局。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管理委员会公开账目,大的开支项目以及新的提价措施要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审批,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

(3) 加强物业管理行业及从业人员管理,增强行业自律。物业管理公司应实行资格评审制度,达不到一定资质不许营业,对具有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有所区别,以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同时要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理,笔者在一些小区发现虽然各小区都有自己的保安队、清洁工,但自行车摩托车失窃的事时有所闻。一座大厦管理人员近40人除几个领导之外,其余的都是通过广告招聘来的外来工。这些人一无固定住房,二无固定职业,本身就是临时人员,很难真正管好物业。

(4) 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如实向物价部门申报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等价格资料,物价部门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收费幅度或具体收费标准。

(5) 加大对物业管理乱收费的处罚力度。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综上所述,一方面通过政策倾斜,给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补贴,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减轻广大住户的负担;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全面发挥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同时物价部门要加大对物业管理乱收费的处罚力度,这样通过齐抓共管,才能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净化物业管理市场,使新兴的物业管理行业朝着健康方向发展,使各个住宅区真正成为广大业主的美好家园,从而使人民群众能安居乐业。

积极发挥价格监督检查职能,促进消费需求增长[2]

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及日渐突出的深层次矛盾给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的较大压力,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扩大国内需求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消费需求是社会再生产的终点和新的起点,只有扩大消费需求,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生产规模的扩大,保证增加的投资取得预期的效益,为经济增长提供持久的动力。启动消费、刺激消费、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关键在于经济政策、消费政策的取向。今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积极开拓国内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投资等政策。物价工作应针对“高增长、低通胀”的国民经济运行特点,及时转移工作重点,将价格调控的重点由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过度上涨转变为稳定价格总水平。在这样的条件下,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是要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服务。

一、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检查的作用,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力度,为经济增长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

近年来向企业和群众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某些地区企业的各种收费负担总和已经超过纳税总额。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作为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牵头部门应坚决制止和纠正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三乱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努力降低企业的生产制造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当前要认真查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经营性乱收费和各种中介服务乱收费,特别是要查处医疗收费、教育收费等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乱收费以及在计划生育、婚姻登记、怀孕分娩等环节的乱收费,要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检查,要敢动真格、敢于碰硬,对违法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乱收费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必要时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要千方百计地为开拓国内需求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宽消费领域服务。

(1) 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及房地产收费,刺激房地产消费。房地产开发可以带动建筑、装饰材料、轻工、机电等若干个行业的发展,对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城镇居民的住房矛盾十分突出,由于前一阶段房地产业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土地价格较高,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不合理收费严重,国土、建设、城管、供水、供电、供气、绿化、民防各部门的乱收费,导致房价畸高,大多数缺房居民望楼兴叹,城市商品房严重积压。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努力发挥职能作用,坚决取消和降低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把住宅价格降低到城市居民广大工薪阶层可以承受的水平,推动住房消费。

(2) 清理涉及汽车的各种收费,刺激汽车消费,促进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去年以来,交通和车辆收费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人们有目共睹。主要表现在收费项目逐年增多,金额不断扩大。据了解,目前国内公路交通和车辆收费繁多,根据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数据的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涉及交通和车辆的各种收费经归并后约有530项,约1626亿元。这些收费项目的重复设置,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经济负担,也阻碍了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清理和整顿涉及汽车的各种收费,刺激汽车消费,为汽车发展“清道”。

(3) 努力开拓农村市场。要以扩大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加强农村价格监督检查,农村价格管理要坚持“粮价不能低,电价不能高,负担不能重”的原则。要按照国家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订购价、保护价和销售价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压级压价的坑农行为,要继续开展化肥农药等涉农价格检查,进一步整顿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通过整顿农村电价、取消在电价外的各种加价,降低农村电价水平,为彩电、冰箱等家用电器进入农村市场创造条件。

三、治理企业“三改”过程中各环节的乱收费,推进国企改革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许多收费,有些收费不尽合理,有些收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革的进行,加重了企业负担。对中介组织乱收费的反映也较多,主要是会计、审计事务所、国有资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收费以及公证收费等。

原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自1998年以来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对企业实施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 对获得封闭贷款承诺的企业在资产清查、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土地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实行减免。要通过价格监督检查,督促各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各项收费减免政策,积极支持国有企业解困。

四、为下岗工人再就业服务,保障下岗工人的基本生活,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我国经济增长放缓后,部分国有企业效益下滑,亏损增大,企业的产品积压日益严重,职工下岗增多,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将会有更多的人下岗,社会低收入阶层人数增多,这部分人对物价上涨的承受能力比较脆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具体措施的落实,帮助企业扭亏增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要为实施“再就业工程”服务,确保“再就业工程”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的价格监督检查,坚持不懈地搞好“菜篮子”、“米袋子”价格检查,搞好煤气、自来水等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检查,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为改革减震,为社会分忧。要通过不断强化下岗工人再就业环节的收费检查,维护社会安定。

五、整顿外贸进出口环节收费,扶持外贸出口

扩大出口需求,也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方面,受金融危机的影响,1998年以来,我国出口下滑,进口增加,利用外资难度加大。整顿外贸进出口收费,对于净化投资环境,促进出口增加将起到积极作用。从1999年9月深圳市开展的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检查的情况看,口岸部门的乱收费仍然比较严重。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意见》精神,全面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收费,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的乱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维护外资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结合“三检”(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 机构改革对进出口环节收费包括口岸管理部门的收费和港口收费进行清理,合并重复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和出口成本,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

六、坚决制止利用垄断地位牟取暴利,以虚假价格信息欺诈宰客以及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要使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人心,使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只有这样,市场经济体系才能真正得到培育,从而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现阶段电信、供电等公用事业行业的垄断程度仍然较高,使得这些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高,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整顿公用事业价格,对于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居民扩大水电、电信消费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短缺经济在我国大部分领域基本结束,买方市场初步形成,市场竞争起来越激烈,当前低价倾销现象在工业各行业比较普遍,一些企业为抢占市场,竞相降价,形成恶性竞争,导致企业亏损。原国家计委在1999年8月3日已经发布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将制止低价倾销的法律规范范围进一步延伸到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和行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治理低价倾销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环境。

浅议行业自律价的利与弊[3]

自从有商品交换以来,为了避免过度降价竞争导致的严重损害,经营者经常需要通过相互约定或者通过行业协议、决议的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地域范围内的商品价格,人们称之为固定价格或联合固定价格,习惯上称之为行业自律价。在我国自律价最早出现于彩电、VCD纷纷降价之时,距今不过两三年时间。目前出现的降价大战已非个别企业,它几乎涉及全国各个行业的主要品种,大到汽车、钢材,小到奶粉、矿泉水,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利用自律价作为维持行业生命力的武器。

一、实施行业自律价的有利一面

近年来,由于重复建设,一些工业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产品供过于求,企业为抢占市场竞相降价,形成恶性竞争,导致了企业亏损剧增,行业效益下降,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成为影响当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严重问题。制定行业自律价是行业组织根据行业特点,明确定义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的界限,测定和发布行业平均成本或最低出厂价,为企业定价提供参考,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维护价格自律的公正性。由于价格大战,不少行业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造成国家税收大幅度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据统计单是1998年1至8月,全国4.08万户国有工业企业就比上一年同期减利增亏321亿元,而且列入自律范围的产品大部分是由各行业协会提出的,制定行业自律价是为了提高这些行业所属企业的经济效益,避免这部分集体、国有企业不负责任的短期行为的发生,以免企业因参与恶性竞争造成巨额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有序的价格竞争有利于企业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如果价格竞争演变成不计成本的低价倾销的价格大战,就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这种情况不能任其发展,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时期内实施行业自律价是必要的。

二、实施行业自律价的弊端

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出现不断发展的恶性价格竞争局面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可以归结为近年来重复建设过多,生产能力过剩,如VCD,光是广东省就有二十多个品牌,也与一些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有密切关系。首先,如果过分强调行业自律价的作用,则不仅会使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作用难以发挥,而且无助于根本问题的解决。前一阶段,国产八大彩管厂停产保价失败,也证明行业自律价很难奏效。其次,行业自律价真正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很难确定行业的平均成本价,同样是生产电视机,深圳厂家的地价、厂房造价、人工成本肯定要比陕西厂家的成本高,就是企业的个别成本也难以计算。最后,行业自律价束缚了行业领先企业优势的发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生产的规模越大,越易形成规模经济,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成本越低,年生产400万台电视机的厂家与年生产20万台电视机的厂家单个成本无法相比。如果没有制定行业自律价,行业领先企业完全可以凭借较低的成本优势制定具有吸引力的价格,以赢得更多的消费者,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然而一旦制定了行业自律价,最终不仅将限制行业领先企业的发展,而且保护了一批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较低的企业。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价格竞争是竞争的最基本手段,强行制定行业自律价将人为阻断价格机制的运行进程,损害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技术进步缺乏动力,规模经济难以实现,产业结构无从调整,资源配置不能优化,使市场丧失自主调节和配置资源的作用。实行行业自律价最终将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他们无法从应降低的价格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三、有关行业自律价和低价倾销的法律规定

从国际上看,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不在法律上禁止固定价格行为,将其作为破坏自由竞争的垄断行为予以处罚。美国是制定现代意义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的国家,根据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固定价格行为不能引用判例法的“合理原则”,属于《谢尔曼法》的“本身违法行为”,只要存在固定价格,即认为行为违法,不考虑其是否存在其他合理因素。

我国近年来经济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价格法》的颁布,使我国在保障市场竞争,防止垄断方面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一方面,从法律上看,实行行业自律价有价格垄断的嫌疑,《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不允许,《价格法》明确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因而行业自律价没有法律依据。

1999年8月,原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将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规范范围进一步延伸到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和行业,该规定共20条,包括低价倾销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对低价倾销的调查和认定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界定了低价倾销和合理降价的界限,提高了可操作性,同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也将使制止低价倾销的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此外,该规定也为企业的依法降价行为提供了保护,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赚取合法利润。该规定排除了非价格主管部门 (如行业组织) 对价格的干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

四、相关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间的价格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要治理低价倾销,遏制恶性竞争必须从多方面着手:

(1) 对于政府,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政府行为的自律,破除地方和政府保护主义,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资源,同时要运用产业政策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还可通过信息发布、成本调查分析、市场供求变化分析等方式,加强对企业定价的引导。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走私的力度。

(2) 对于企业,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在竞争手段上,应提倡以提高质量,创立名牌,改善售后服务等非价格竞争手段为主。同时企业应设立投资决策机构,加强投资风险意识,尽量缩短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到投产的时间。此外,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3)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我国的行业协会大多挂靠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内,由于能够汇总大量的来自会员、其他协会、社会组织、政府的情报,行业协会可向企业 (特别是不具备市场调研能力的中小企业) 提供较为准确、全面的信息,引导经营者制定正确的经营决策,减少盲目投资和无效竞争。行业协会可在一定条件下统一协调行业内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制造、加工行为,还可制定和发布一定时期的行业平均成本,供企业定价时参考。

(4) 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低价倾销和合理降价的界限,量化了对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标准,可操作性强。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国家有关价格管理和制止低价倾销的法律、法规以及恶性竞争的危害性,促使企业做好价格自律工作。同时企业和群众一旦发现某企业存在低于成本价倾销的嫌疑,可随时向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对于查明情况属实的举报者还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5) 齐抓共管,综合整治。根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是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争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组织的作用,另外还可与金融机构相互配合,多管齐下,共同治理低价倾销和恶性竞争行为。

当前我市乱收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成因及治理对策[4]

多年来,我市一直将治理乱收费当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通过突出治理重点,强化治理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形成了全社会齐抓共治乱收费的良好局面。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乱收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必须着手研究解决,找源头,查原因,对症下药,有效遏制“三乱”的发生。

一、我市治乱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截至1998年底,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有52个,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191项 (其中国家制定的有80项,广东省制定的有111项),共611个标准项。1998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为19.59亿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金额相当于全市财政收入的11.95%,占预算外收入的65.87%。

(一) 我市治乱工作的主要做法

1. 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自1993年以来,我市共组织开展大规模治理乱收费行动19次,先后取消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项目共5批,246项,直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1.54亿元。每年我市都组织1~2次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国家、省、市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1999年,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还将历年来中央、省、市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汇集成册,编印了《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公布取消收费项目汇编》一书,汇集了从1992年以来所有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共印制了10000册,免费发放给企业、群众,便于企业和群众抵制乱收费行为,进一步发挥了社会监督的作用。深圳市历年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深圳市历年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

2. 严格把好收费立项报批关,控制收费项目数量的增加

为贯彻国家和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1999年市政府发出了《批转深圳市1999 年治乱减负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81号),规定今后两年内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对国家和广东省已有的收费项目,我市尚未开征的,原则上不予开征。对国家规定的原有收费项目可以降低收费标准执行的,一律按降低后的标准征收。

3. 落实收费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1) 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资金管理。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从1994年开始,我市认真落实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我市的主要做法是实行收费票款和收、管、用分离,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制度在全市的700多个收费单位基本得到了贯彻。公安、工商、城管、环卫、公路、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还开展了委托银行代收费的试点工作。从1999年起,全市的教育收费也全面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春季入学,市直属各学校和区属中小学均实行了“票款分离,银行代收”的管理制度,整个教育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覆盖面达到100%。

(2) 严格实行“两证一票”制度。我市明确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收费员证后方可上岗收费;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截至1999年12月,全市共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1212个,占应领证的100%,基本上做到了亮证收费,共举办了23期培训班,培训收费员3446人,各收费单位基本做到了收费员持证上岗收费。通过建立和健全“两证一票”制度,规范了各单位的收费行为,加强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3) 实行收费公开、公示制度。要求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的显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和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交费单位和群众的监督。此外,为探索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1999年2月,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在全市推行了政事业性收费公告牌制度,共统一制作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告牌1000余块,全部免费发放给各收费单位,规定全市各收费点必须悬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告牌,实行亮牌收费。公告牌上除了标明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还标明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有关票据、票款分离等具体规定,并公布了市、区两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投诉电话。此举提高了收费的透明度,受到了收费单位和交费企业与群众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目前全市教育系统也正在推行教育收费公告牌制度。

4. 制定相关的管理法规,从严治费

我市在治理乱收费的过程中,强调依法治理。1996年3月,我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该规定明确了收费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尤其是明确规定了对乱收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政纪处分措施,有比较明确的量化标准,可操作性强。这是我市治乱的一项突破性工作。

5. 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乱收费行为

(1) 查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从我市开展大规模治理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起,我市组织检查的规模一年比一年大,力度一年比一年强。据统计, 1994年我市共出动870人次,检查收费单位216个,查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30宗,没收非法所得348.17万元,罚款0.26万元。1995年,市政府成立了以李子彬市长为组长的市制止和纠正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力量整治乱收费。全市共出动4000多人次,除检查了5个区政府和44个市府有关部门外,还抽查了60余个收费单位、223所各类学校,全市共清理出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432项,取消、纠正乱收费项目417项,查出的违规金额达5500万元,全年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1亿多元。1996年,开展了教育、医疗卫生、婚姻登记收费等专项检查,并对口岸收费单位进行了复查。按照省治乱办的要求,对全市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全年共取消、纠正乱收费99项,实施经济制裁的金额为4264.83万元。1997年开始,我市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全年组织开展大规模治乱行动3次,开展旅游价格、成品油价格等专项检查4项,出动上千人次,实施经济制裁的金额为2868.02万元。1998年,开展了劳动部门收费、医疗收费、工商、税务机关收费等专项检查,并坚决取缔了外经服务费。全年实施经济制裁的金额为6481.12万元。1999年,组织开展中小学收费、停车场收费、交通收费、电信收费等专项检查12项,实施经济制裁的金额为2835.36万元。我市治理乱收费起步早、成效大,多次得到了省政府、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1994—1999年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情况统计如表2所示。

表2 1994—1999年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情况统计

(2) 各部门积极配合,查处大案、要案。针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查处难度大的特点,物价、监察、纠风、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作用,依靠教育、卫生、经发、运输、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才能有效排除检查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近几年来我市先后查处了一批乱收费的大案、要案。1995年,根据国家计委的授权,市物价局组织了检查组,对深圳海关、动植物检验检疫局等7个口岸部门的58个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大类收费项目67 项,小项约1150 项,查出违纪金额1408.36万元。通过检查,制止和纠正了一些口岸乱收费问题,我市的口岸收费检查工作得到了国家计委的充分肯定,并作为试点经验,在全国进行了推广。1995年还查出市农电公司扩大范围收取电网建设费2500多万元。1996年查出市邮电局越权征收香港电话附加费等乱收费19481.3万元。1997年查处了市自来水公司不执行省取消项目——供水增容费一案,实施经济制裁600万元。1996年查出市公路局变相多收港澳入境车辆过路费3700多万元。1998年查出市电信局未执行国内长途电话节假日、夜间半价的规定,共没收违规收费1300万元。1999年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又选择在我市开展了电信收费试点检查,检查发现了深大电话公司违反自愿原则,向用户收取话机代维费,扩大范围收取初装电话“户线工程”工料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查出的违价金额高达9003.8万元。

此外,我市物价部门还先后会同监察、卫生、教育、运输、建设、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对医疗服务收费、教育收费、建设项目收费、税务机关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净化了我市的投资环境。

(3) 抓典型,重处理。市政府领导多次指示治乱要突出抓乱收费典型且重处理。1997年10月,我市对3所乱收费学校的校长进行了处理。给予西丽中学校长左平、南澳中学校长曾桂祥行政撤职处分,南头中学校长戴振江在全市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大会上作检查的处理。1997年11月,市殡葬管理所指导员、支部书记黄观添,由于对乱收费负有领导责任,被市监察局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4) 注重从源头上根治乱收费。以“水电中间层”收费为例,由于我市的市政建设中,许多工业区和住宅区的水电管网是开发商投资兴建的,供水、供电部门不负责小区内的水电损耗,所以形成了我市特有的“水电中间层”收费问题,而且近几年逐渐成为企业和群众投诉较多的“热点”。市物价部门一方面集中力量,对乱收费的“水电中间层”及时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在对“水电中间层”收费的检查过程中,把检查工作与调研工作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选择了5家“水电中间层”进行检查和剖析,开展专项调研,查找问题的根源,向市政府提出了彻底取消“水电中间层”的建议,该建议后被市政府采纳并将其列为市政府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市政府还成立了专门协调机构,对工业区、住宅区的住户实行直接由供电供水部门抄表到户,减少“水电中间层”收费环节。取消“水电中间层”,实行抄表到户后,大大减轻了企业和群众负担,取消“水电中间层”后,全市农网电价由原来的平均每度1.2元降至0.825元。以宝安区为例,农电以年用电量3亿度概算,年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1.2亿元。

(二) 清理整顿乱收费的成效

连续几年全面清理与专项检查结合,取消、纠正乱收费项目与建立规章制度并举,使我市治理乱收费项目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建立了完善配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通过实行“两证一票”制度,强化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约束。通过实行“票款分离,委托银行代收款,收支两条线”制度,彻底割裂了多收费乱收费与多收多支之间形成的利益驱动机制。《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若干办法》的出台使治理收费走向了法制化轨道。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违法案件数出现了大幅下降趋势,治乱减负工作的成效显著。1995—1999年深圳市政府部门乱收费被查处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1995—1999年深圳市政府部门乱收费被查处情况

二、当前乱收费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企业反映的情况以及市物价部门日常受理的群众投诉来看,我市目前存在的乱收费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 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拒不停收。自1993年以来,财政部、国家计委及省市人民政府已经接二连三公布了多批取消的收费项目,但是仍有一些单位置若罔闻,拒不执行。以供水增容费为例,在1997年开展的建设项目检查中,省、市联合检查组检查发现市自来水公司仍在收取供水增容费,而该项目属于省政府公布的取消项目,检查组当即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收费,并作出了处理。然而在1999年处理群众投诉中发现,该公司从1998年10月至1999年3月并未执行粤治乱办粤治费[1997]7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市定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关于取消供水增容费的规定,仍继续向用水企业和居民一次性收取供水增容费,上述期间共向辖区用水户收取供水增容费4800多万元。

(2) 原由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经改头换面,现由企业收取,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如治安费、护厂费、文明小区管理费。企业普遍反映每月要缴纳数千元的治安费、护厂费或文明小区管理费,一般由所在文明小区综治办或治安办收取,它们反映每年缴纳的暂住人口管理费中已经包含治安费,物业管理费中也包含治安费,小区综治办或治安办再收取治安费,就属于重复收费。

(3) 水电中间层乱收费情况仍禁而不止。如福田区华泰工业区内,水费为2.70元/吨,电费为1.35元/度。远远高于规定的收费标准。市政府在1999年已宣布取消供电中间层,但仍有不少用电企业和群众反映电价偏高,例如,我市宝安、龙岗两区属农电,按规定应为0.95元/度,然而关外某些工业区的电价却仍然偏高,有的高达1.54元/度。

(4) 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如多头收取卫生费。企业反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收费部门太多。城管办收垃圾清运费; 卫生防疫站收卫生检查费、卫生监测费; 镇爱卫会收除“四害”消杀费; 有些村委会向企业收取个人卫生费 (2元/人·月)、环境费 (按厂房面积×0.80元收取)。二是重收费少服务或不服务。如某些镇爱卫会每年向企业收取7000元除“四害”消杀费,但从没有什么服务措施; 有些镇村卫生部门,消毒杀虫敷衍了事,企业对此反应很大。

(5) 一些收费单位在成立之初属经费自筹部门,这些部门一般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由于这些单位既无财政拨款,也无合法的收费依据,于是它们自行立项收费。这种现象在部门实行“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

(6) 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一些基层部门把属于职责范围的工作商品化,本不应收费的项目,现在也收起费来,比如盖个章要收费,召开会议要收费,举办培训班要收费。还有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其所办中介机构向企业收费,这些部门也从中捞取好处。比如: 各种代理审计、检测、评估、咨询等,企业敢怒不敢言,因为不经过这些中介机构,事情就办不成,搞得企业苦不堪言。

三、造成乱收费的原因

造成乱收费的原因,除了一些单位的领导和经办人员法制、政策及全局观念淡薄外,还有如下几个方面:

1. 收费概念本身模糊不清

我国目前通用的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实践中难以划清行政性和事业性,事业性和经营性,行政性和经营性的界限,加大了管理难度。收费性质的划分同《价格法》不一致。现行的收费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三大类。事业性收费如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等,按照同一管理原则都由政府定标准,不符合市场经济定费的要求。行政性收费,即国家机关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但是哪些属于国家机关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哪些属于特定管理服务,在理论上缺乏明确界定,于是就出现了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物价检查机构在办案过程中也常因为某些价格行为合理但不合法而困扰。

2. 一些部门在出台政策和下放权力后,监管不力,给一些基层单位的乱收费提供了方便

我市自建市以来,为吸引外资和简化外资企业的办事程序,一直将验厂以及台账合同的审批权下放给宝安、龙岗两区的经发部门,这本是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的一件好事,但宝安、龙岗两区经发部门又以人手不够、工作量太大为由将此权限下放给各镇的经发部门,有些镇又下放给村,这样就导致了我市一些基层镇村强迫企业缴纳外经服务费的情况发生,倘若外商投资企业不缴纳外经服务费,镇村就不给企业办理验厂手续,不给企业的台账合同盖审核章,企业就无法去海关办理货物出口和原材料进口手续。许多三资企业被逼无奈才缴纳外经服务费。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对此项收费反映强烈,有异议,市政府有关领导明确表示要坚决取消外经服务费,由于外经服务费的收取涉及区、镇、村、经发、海关等多个部门,最后由市减负办牵头,联合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经发局、深圳海关于1998年9月下发了《关于坚决取消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外经服务费的通知》,对于继续强制企业缴纳外经服务费的镇、村,市、区经发局将收回原已下放给镇村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权,市纠风办还将按照省、市关于查处乱收费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通知下发后,效果非常明显,我市治乱部门再也没收到企业有关外经服务费的投诉。

3. 机构庞大,专项资金不到位

据统计,1996年全国吃“皇粮”的人有4700多万,占全国总人口的3%,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7%,年支付工资高达5600多亿元,约占GNP的10%,若加上办公费用,约占20%,如此巨额的支出国家财政无力承担,相当一部分是靠收费解决,逐渐形成了“以费养人”的局面。此外,由于国家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差额拨款,对一些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财务政策,造成一些单位靠创收养活自己,引发了一些单位和部门千方百计以各种理由批准新的收费项目,巧立名目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基层单位以经费不足为由重复收费。以治安费为例,我市向调入市内人员收取的城市增容费 (20000元/人)和向暂住人员收取的暂住人口管理费 (300元/人·年) 中均包含外来人口治安管理费; 财政部门每年都按一定比例拨付给公安部门作为专项治安经费,以1996年为例,市财政从暂住人口管理费总收入中按暂住人口每人每月6元返还给市公安局,按此数额计算,公安部门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为24%,然而一些基层派出所却反映没有治安经费,暗中指使或授意辖区的文明小区创建办、综治办、村治安联防队等机构再向区内企业、商铺、群众收取治安费或护厂费。

4. 利益驱动是造成乱收费的根本原因

治理乱收费已经历了几个年头,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省、市、区,各级领导都十分重视,也下了很大的决心,采取了很多具体措施,但为什么反复治理,年复一年,乱收费的歪风仍屡禁不止呢? 其根本原因就是利益驱动。有的人为了小集团的利益甚至是个人的利益,置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于不顾,利用手中的权力,巧立各种名目,乱收乱要,都是为了钱。正是这种利益的驱动,才使乱收费屡禁不止,治理了又死灰复燃。

四、对治理乱收费的几点建议

(1) 重新定义收费的概念。要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停止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改为使用国家机关收费、公用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等五个部分构成的收费体系概念。按不同主体的收费行为,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如尽快出台《国家机关收费管理条例》,把国家机关收费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通过立法,明确收费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进一步确立物价检查机构作为查处乱收费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限定收费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为治理乱收费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有效治理乱收费。

(2) 积极落实以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为主的收费管理责任制。

①各级政府及有收费项目的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都要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行政一把手是单位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负责人。

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下属单位的管理,把本单位、本系统的收费问题管住管好。特别是公安、教育、卫生、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要加大管理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③要明确责任。凡是发现乱收费的单位,一经查实,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 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和“两证一簿”等管理制度。

①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的监管力度,凡未列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要尽快列入管理,同时要严格控制收费单位的开支; 对经三令五申仍不列入财政管理的单位要严肃处理,以消除乱收费过程中的利益驱动机制。

②及时总结推广市公安交管局、全市各中小学委托银行收费的试点经验,凡是能够通过银行托收的收费项目都应委托银行收费,实现票款分离。

③落实好“两证一簿”制度,所有收费单位的合法收费项目都必须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摆放在显眼位置,收费员要经过统一培训后佩证上岗,收费单位要如实填写《收费登记簿》,以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 结合下一步机构改革,建议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实行企业化管理,属经费自筹等性质的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无正当经费来源的,该撤销的撤销,该改为企业的应改为企业。对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凡是没有正当经费来源的,都不予批准成立,以切断乱收费的源头。

(5) 建立收费监测点,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强化经常性监督。

①在全市范围内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收费监测点,及时掌握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动态情况,扩大收费的监督面。

②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要求,物价部门每年可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收费单位进行一次综合年审。从多年年审的情况看,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有助于督促各收费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是治理乱收费的好举措。因此,应增加年审力量,强化年审力度,切实搞好年审工作。

③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使群众举报的每一个问题都能及时得到解决,并从中发现新的线索。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宣传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况严重的违法单位进行曝光,利用社会舆论对违法收费单位形成压力,以制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6) 加大对乱收费的治理和处罚力度。首先加强和充实检查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其次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力争做到检查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彻底规范一个行业。最后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实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保证治理效果。对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手软,不但要对乱收费的单位从速从重进行经济处罚,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第51号令,按乱收费金额的档次对乱收费的当事人和负责人予以不同的行政处分。

(7) 对重要的出口企业和大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些重要的出口企业和大企业,向它们颁发“重点保护单位”的牌匾,规定不管什么部门到这些挂牌企业拉赞助,搞摊派,都必须经过市党廉办或市纠风办批准,为企业提供“保护伞”。同时,聘请专职“治乱监督员”专门负责本挂牌单位的治乱工作。

(8) 建立价格信息网络,服务企业和群众。我市物价部门已着手利用电子计算机建立价格信息网络系统,将我市现行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输入电脑并传到网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收费进行管理。

①逐步实现日常价格业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可以提高业务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使管理工作适应发展的需要,可以使物价部门从日常繁杂的价格业务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对价格信息进行分析总结,提供一些有用的分析资料,供行政首长决策时参考。

②以往的收费业务管理主要靠手工处理,查找文件资料费时费力,计算汇总数据速度慢、易出错。实现电脑化后可以改变效率低下的缺点,有利于及时掌握各收费单位的动态资料,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收费部门,可以查询该部门的收费项目数、发证个数、换证个数、本年和历年的各种收入总额、各种支出总额、票据的使用情况; 对于收费项目,可以查询该项目的基本信息、收费所依据的文件、收费项目所属的单位个数、变更记录、收费项目本年和历年的各种收入总额、标准调高或调低总金额。年审资料的收入数据由收费点收费管理软件自动汇总生成,其他数据由收费单位录入电脑,形成数据文件,通过软盘报送或网络直接传输到物价部门的服务器,并由电脑自动提取资料数据入库,在机器上直接年审,签署年审意见,年审完毕后,打印年审统计报表。

③此外还可以将内部管理系统积累的资料信息和提炼的分析信息按一定的要求发布到互联网上,为社会服务,充分发挥物价工作的服务职能。一方面企业和群众可以直接上网查询,从而提高价格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收费的社会监督,价格监督检查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设置网站,可以直接受理企业和群众的网上投诉。

完善我国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的若干思考[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 已于1998年5月1日施行。它的出台是近二十年价格管理法制建设的继续发展与进步。《价格法》颁布实行三年多来,有些条款执行起来比较成熟,有现成的经验。然而也有一些条款在法律中虽然有规定,但是具体如何操作尚无具体实施办法,从总体上说,我国目前的价格法律体系仍不完善,急需制定一批与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同时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O,法治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加入WTO后,我们必然要与国际惯例接轨,而目前的价格监督检查,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执法不严等现象,这需要我们推进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保证依法治价落到实处。

一、当前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价格立法滞后,使价格监督检查在一些方面无法可依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有一套完备的价格法律、法规约束各种经济成分和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迫切需要价格监督检查由过去的依据行政命令、政策规定检查,转变为依照法律、法规执法。同时检查的重点也由过去的主要针对政府定价转变为对市场中经营者价格行为和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督检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仍然滞后,如反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规定,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和群众投诉的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行为后,在检查处理上无章可循。

(二) 价格监督执法不严、监督和惩治乏力

1.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一些价格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还不太适应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要求。一些执法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不善于用法律手段保证价格执法。一些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人员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和执法环境缺乏足够的分辨能力,加上执法部门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使价格执法出现随意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经常发生。如有些地方对某些权力部门、垄断行业根本不敢检查,反而担心得罪这些部门和行业。这些都是因为价格监督检查法制不健全,使依法行政难以落到实处。此外,各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复杂的社会关系与地方保护主义交织在一起,使“关系网”、“说情风”盛行,价格执法活动变得复杂化,使价格执法丧失了震慑力和权威性。

2. 行政处罚偏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案件处理中收缴非法所得时,往往是经过“讨价还价”后,收缴数额一减再减,有时只能收个零头; 收缴非法所得尚且如此之难,要再施以罚款,更是难上加难。价格违法案件处罚偏轻问题除了价格检查机关自身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原因之外,更大量、更主要的原因是行政干扰使得价格行政执法步履维艰。由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的人、财、物都隶属于当地政府,所以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涉及政府行为便感到束手无策,既不敢查处,也不敢向上汇报、反映,使价格违法中的政府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而上级物价检查部门在对下级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中经常会受到本级政府的干预,最后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

(三) 执法手段不力,影响了价格监督检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历年来,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是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而导致的检查难、处理难、收缴难,即“三难”问题。如价格违法单位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物价检查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阻或法院也难以执行而无其他强制措施,造成处罚决定无法落实。价格检查干部遭受不法分子的围攻、谩骂和殴打的事件时有发生,它们影响了执法干部的人身安全和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处罚执行中,违法所得不能全部收缴,或者只能收缴很少部分,不少案件迟迟不能结案,严重影响了结案率。

(四) 价格监督检查职权不够明确,职权交叉重复

《价格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但是,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多。有些地方审计、经委、纠风办、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等部门时常插手价格违法案件 (主要是收费方面) 的查处工作。如深圳市某区审计部门对该区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审计,定性是超标准收费,作出了审计报告,并罚款2万元。其政策依据是物价部门有关教育收费文件,其查处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审计法》中审计部门有权对预算外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等部门介入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致使被查单位对价格监督检查产生了抵触情绪,打乱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部署,影响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部门之间、价格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调一致,甚至相互抵触,影响了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五) 法制观念薄弱,越权定价、定费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1. 有一部分人对价格改革的内涵缺乏正确的理解

他们认为“价格改革,只要把价格放开了,改革的任务就完成了”,坚持“搞市场经济,价格要全面放开,放开了的价格,政府就不能干预,干预了就是走回头路”。还有人认为搞市场经济,价格可以放开,政府物价职能管理部门可以不要了。这是一种误解。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对价格是绝对放开的,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不同手段和方式进行管理。不少发达国家、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放开价格后保留了物价管理机构,政府对不少产品价格和收费实行直接或间接管理。如意大利政府管理的产品价格占其总数30%~40%,法国、日本占20%,美国也占5%以上,而且它们对放开的价格也不是撒手不管,而是通过法律、财政等手段进行调控。

2. 价格管理中超越管理权限,越权批价、定费的情况比较严重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疏于对价格政策法规的学习,导致在价格管理中超越管理权限,违反制定、出台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法定程序,为价格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成为“合法”的乱收费。如有些地方政府认为本级政府就是当地最高行政机关,如何定价和收费是本地方的事,与别处无关,这些都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二、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价格法》是依法治价的“母法”,还需辅之以若干具体的价格法规,以适应依法治价的需要。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价格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体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绝大多数价格放开后价格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为了做到以法治价,以法律的形式调节价格关系,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加强国家对价格的宏观调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进一步加大价格立法力度,完善价格法律体系。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价格监督检查立法工作应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既要着眼于现在又要考虑未来,同时要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这个中心工作来展开。

1. 服务于建立和完善国家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个中心

一方面确立经营者定价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全面赋予经营者合法的定价权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另一方面强化政府对价格的管理,确定以间接调控为主、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避免以往过多地直接用行政手段管理微观价格、对市场价格进行行政干预的状况。

2. 把近二十年价格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我国近二十年的价格改革中有不少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实践证明它们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如国家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以间接调控为主的价格调控体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等,将它们用法律形式明确固定下来,以巩固改革成果并促进价格改革继续向市场方向深化。

3. 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也是价格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政府管理价格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合法、有序的竞争环境。同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规范,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保护正当价格竞争,为市场形成价格和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保证依法治价落到实处

价格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国家价格监督、企业内部价格监督和社会价格监督三方面的内容。国家价格监督主要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行为的价格监督检查。企业内部价格监督主要是使企业通过自我监督,自觉遵守价格法规和政策,提高企业的价格管理能力。社会价格监督主要是发动社会力量,如职工监督站,依靠人民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是确保实现价格功能的最有力保证,是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坚强后盾,是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强卫士,是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有效措施。为了保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坚持依法治价,当前应当认真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尽快建立以《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为主干的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体系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价格违法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规定》都已经先后出台,但与之配套的一系列规章尚未出台,如《企业内部价格监督办法》、《职工价格监督检查组织监督检查规定》、《价格违法所得计算办法》等。各地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要在《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基础上更加细化,更加完善,建立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内的全方位的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已经正式加入WTO,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将是价格主管部门今后的主要任务,为此完善反不正当价格竞争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当前我们应当抓紧制定和完善《关于禁止价格垄断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歧视的规定》、《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关于反低价倾销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我国入世后进一步对外开放服务,为国家的经济安全服务。如果我们缺乏强有力的反不正当价格竞争的法律法规,我们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将难以有效防范和禁止国外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

(二)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从严执法

价格监督检查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但也存在着有法不依的问题,执法不严、不按程序执法等是当前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价格行政执法缺乏有力的监督检查,不仅国家权力机关对价格执法没有进行过全国性的监督检查,就本系统而言,全国也尚未建立规范的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的规定,价格监督检查系统内应尽快建立起有效的价格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政,从严执法。同时以《价格行政执法人员错案追究办法》、《价格执法内部监督制度》等相应的一些实体规章和程序规章为依托,健全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办案、审案、定案”相对独立。

(三) 加强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或阻力,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我们对价格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专业性太强,普及面过窄,社会对价格管理及其监督检查工作不甚了解。因此,应当尽快把《价格法》争取到普法内容中,让全国人民都了解价格法律法规。

(1) 切实增强全社会的价格法制意识,促使广大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促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这是价格法治得以贯彻实施的前提和保障。为此,要把《价格法》宣传工作与普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深入广泛地宣传《价格法》和相关的法规、规章,提高政府和社会的价格监督检查能力、经营者的价格自我约束能力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2) 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大胆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违法案件公开进行揭露曝光。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价格法》为依据,严厉查处一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以震慑价格违法者,打击以身试法者的嚣张气焰。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中小学收费一度比较混乱,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虽然三番五次地整顿,仍然难以见效。199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1号令),加大了对乱收费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力度,乱收费金额10万元以上给予行政撤职处分。1996年10月,市政府有关部门将顶风乱收费的四所中小学的校长给予撤职处分,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1997年初,又撤了三所学校的校长,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1997年下半年以后,深圳市教育收费情况有了明显的好转。所以,真正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是价格违法行为本身,只有敢于揭露,敢于处理,才能提高价格监督检查的威慑力,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价。

深圳市农村中小学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对策[6]

深圳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已经由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为一个粗具规模的现代化城市。深圳市委、市政府在其制定的未来十年教育发展目标中,提出要缩小特区内外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水平的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近年来,深圳市、区两级财政拨出了相当多的资金投入教育中,深圳市中小学教育发展迅速,现有各类中小学434所,在校学生42万人,其中中学生11万人,小学生31万人。

近年来,深圳市物价、教育、纠风、财政等部门加强了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每年都组织两次以上的专项收费检查,如2001年全市组成36个检查组,共检查了全市的317所中小学 (其中公办中学48所,公办小学185所,民办学校84所)。在加强监督检查的同时还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如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了《深圳市中小学收费暂行规定》,此外先后在中小学推行教育收费公告牌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制度。由于措施得力,成效比较明显,特区内中小学收费从总体上看越来越趋于规范,而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的农村中小学收费问题则相对比较集中。

一、目前我市农村中小学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1) 少数学校仍向学生收取建校费或办学经费。在2001年3月开展的春季中小学收费检查中,针对不断有群众投诉龙岗区部分村办学校乱收费的实际情况,市、区两级物价、教育、纠风、财政部门曾抽调了31名干部,组成7个检查组对龙岗区的龙岗等7个镇的38所中小学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发现同乐主力学校等15所村办学校擅自向学生收取建校费共405.08万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物价、纠风、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时向龙岗区政府进行了反馈。

但是2002年的检查中发现少数村办学校又变换名目向学生收取办学经费、民师统筹费或捐款。收费单位均为村委会或村办学校的办学董事会,收费对象一般是非本地户口的外来生。如沙西小学办学董事会秋季学期向所有在校学生收取办学经费,收费的标准为每生600元,共收取57.7万元。据上述学校反映,收费主要用于学校建设,弥补代课老师工资缺口和办学经费不足。

(2) 代收费不规范。代收费的标准不一,多的收取240~250元,少的只收160元。一些学校的代收费没有按学期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少数学校在制作校服时,只求数量和质量,没考虑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其中个别小学秋季学期开学要求每个学生一次定做5套校服。各个学校校服费的收取也比较混乱,而且校服都是教育部门下属的勤工办校服厂制作的。

(3) 个别学校自定项目收费。如平湖镇的一些学校在缴费通知书中列明有“第二课堂活动材料费”、“家长学校家长培训费”等,这些收费项目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4) 一些民办学校收费手续不全。检查中发现一些民办小学未办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审批手续擅自收费。还有一些学校虽办理了收费审批手续,却未申领收费许可证。此外,大多数民办学校没有学生缴费手册,许多民办学校没有及时记账或记账不规范,还有一些民办学校没有制作财务报表。

(5) 区、镇两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着不合法的收费行为。一些镇的教育办公室向所辖学校收取外来学生管理费,如龙岗区某镇教育办公室的收费标准为常住生每生每学期8元,非常住生每生每学期30元,2001年秋季学期至2002年春季学期共收取了36.8万元,主要用于组织开展篮球比赛、教研活动、文娱表演等方面的支出。

一些区教育局收取民办学校的管理费,此项收费是在检查一所民办学校时发现的,该学校每月要向区教育局上交2.5万元的管理费,教育部门出具的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 非户籍学生多于常住户口学生,造成教师超编、学位紧张。按常规,一个地区的学校建设是按照常住人口比例配备的。如果按124.92万人的常住人口计算,深圳的中小学学位早已绰绰有余。截至2000年,深圳市的暂住人口为308.02万,占全市总人口的71.15%,深圳的学校的一个特殊现象是暂住人口学生占了很大比例。以龙岗区为例,在校学生中暂住人口与常住户口大致相当。在近关的布吉镇,1995年该镇还只有一所中学,高中和初中共30个教学班,到1999年,该镇已有3所公办中学、2所私立中学和1所成人中专。该镇近几年财政支出中的40%以上是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学校。但由于暂住人口多于常住人口,学校仍普遍超编,外来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不仅是外来学生、家长和广大教师心中的一个结,也是深圳教育发展规划中的一个结。目前宝安、龙岗两区配备给各学校的教师和划拨公用经费都是按照常住户口学生的人数核拨的,外来学生越多,学校的经费缺口就越大。

(2) 分级办学是造成乱收费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由于宝安、龙岗两区实行财政包干和分级办学,区、镇政府只负责区、镇的重点中小学的建设,对于村办学校,区、镇财政只承担按常住学生人数划拨的教育经费和代课教师一半的工资。教育经费与代课教师工资的缺口和村办学校校舍的建设以及学校为达标而添置的语音室、电脑室等设施一般由村里承担。行政村一级由于分级负担教育经费,每年的负担很重。如横岗镇荷坳村,一年负担的村办学校的经费支出超过80万元。随着深圳经济的迅猛发展,外来学生越来越多,村办学校的负担越来越重。

(3) 教师配备数量不足,代课教师工资缺口大。宝安、龙岗两区教师编制目前按常住户口学生人数定编,小学以1: 2的标准分配教师,中学以1: 3.8的标准分配教师; 而特区内是按照学生实际人数来定编教师的,没有常住和非常住之分,也是按上述标准分配教师。宝安、龙岗两区的教师明显不足,导致各学校只能聘请代课教师。以龙岗镇为例,目前全镇共有教学班198个,学生9329人,其中非户籍学生6911人,占学生总数的74.08%。由于现有教师的编制是按照户籍生源配置的,全镇公办教师只有218人,代课或聘请的教师却有354人,区财政只负担其中280人的一半工资(即每月750元),其余都要村里解决。

(4) 教育经费缺口大。特区内的教育经费是市政府统一包揽的,无论是小学、中学和高等院校的经费,均由市财政负担。而长期以来体制原因造成了宝安、龙岗两区各镇之间经费投入不均或不足。如龙岗镇1999年从区财政返还的教育附加费才370万元。此外由于学校的公用经费也是由区财政按照常住户口学生的人数核拨的,外来学生越多,学校的经费缺口就越大,长久下去,各村办学校将不堪重负。

三、相关对策

(一) 区、镇两级政府应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1) 中小学阶段的教育属于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负责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最基层政府是乡、镇一级政府。镇政府有义务筹措和统筹安排教育资金,并确保教育经费到位。靠各个村出钱办学,实际上增加了农民和企业的负担。随着外来人口的增加,各村支付的办学经费逐年大幅度增长。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一再强调要大力治理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分级办学给大多数农村及村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需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 建议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从明年春学期开始,每年核定一次全区的中小学人数,并按教育部门的规定配备教师,所需的办学经费和教师工资,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区财政有困难的申请市财政给予支持。

(3) 对于村委和办学董事会向学生收取建校费、捐助费、民师统筹费、设备设施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所收费用要如数退还给交费者。为了从源头上堵住乱收费,真正实现标本兼治,对于退还建校费和设备设施费后,各学校的经费缺口,特别是公用经费和代课老师的工资,建议由区、镇财政共同解决,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二)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

(1) 加强对学校代收费的管理。物价部门代收费已规定了具体的项目,建议由镇文教卫办统一各镇的代收费具体标准,并加强监督管理,严禁超标准收费。

(2) 对各镇教育办公室向所辖学校收取外来学生管理费和民办学校管理费的问题,要坚决予以制止,所收费用要如数退还给学校。同时应精简机构,建议镇政府文教卫办公室和镇教育办公室(属于区教育局的派出机构) 合并,以解决镇教育办公室无活动经费的问题。

(三)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育收费规定

①学校不得自定项目收费或超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②民办学校要及时办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审批手续,在领取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收费时也要填写学生缴费手册,及时记账、编制财务报表。

③对于屡查屡犯的学校,除了要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对学校实施经济制裁外,建议由监察、纠风部门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第51号令的规定,对学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从公共财政理论试析“费改税”的必要性[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财政经费包干的体制下,滥收多收行政事业性费用的现象禁而不止,企业和群众反应十分强烈。如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改革,保障依法收费和费用的合理使用,制止乱收费,就成为我国经济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1998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了初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改革目标。“费改税”改革也是财政公共化的具体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部分财政收入需通过税收形式取得,而税收又必须依据税法来征纳,其实质就是社会公众通过法律程序,依靠法律手段,从根本上决定、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财政行为。这样, “费改税”就是全面克服目前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缺乏有效法律约束状态,将我国政府及其收费行为纳入法治轨道的关键性步骤之一,因而也意味着我国财政的公共化趋势。

一、公共财政的基本观点

在完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市场活动主体的理性行为。市场经济能够在自发运行的过程中,依靠自身力量的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但是市场经济并非万能,在一些情况下,市场会出现失灵问题,如公共产品的共同消费性使得消费者产生了“搭便车”行为。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特征,决定公共产品的付费设计要公平合理,否则市场失灵就不可避免。此外,外溢性的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状态形成的自然垄断以及社会分配不公、宏观经济总量失衡等也会产生市场失灵问题。如果任凭市场失灵问题发展,市场经济体系将无法存续,因此必须加以克服和纠正。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必须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以克服和矫正市场的不足和缺陷。这样沿着市场有效——市场失灵——政府干预——财政介入的分析思路,西方经济学界提出了公共财政理论,概括和总结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运行过程及其特征,认为公共财政是弥补市场失灵的财政、应该为市场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具有非市场营利性的财政和法治化的财政。

二、“费改税”是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弥补市场失灵的客观要求,决定了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公共财政的非市场活动依靠的是政权的力量,它能够以强制的方式获得“税收价格”,这就能够确保公共产品供给上成本利益均衡的实现。税收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征收范围基本覆盖了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因此税收收入是大多数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收费只针对一部分公共产品的使用者,收费对象特定、范围狭窄,这就决定了其规模较小,只能是政府收入的补充形式。

1. 为了弥补市场缺陷,政府必须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税收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

国民经济由两大主体所组成,一是公共部门,一是私人部门。所谓公共部门,是指社会中属于政府所有,并贯彻执行政府方针政策的经济实体,主要包括行政部门和事业部门。公共部门的对立面是私人部门,它由个人、家庭和私人所拥有的企事业单位组成。市场失灵作为市场与生俱来的缺陷,是天然存在的,市场无法依靠本身的力量和手段去克服,这就需要依靠非市场的力量和手段加以纠正。社会团体、私人也可以从事某些非市场活动,也可以非市场的手段去提供某些公共性质的服务。但是,这些私人性质的公共活动,都无法以强制方式从消费者手中索取公共产品的“价格”,无法解决严重的成本利益失衡问题,这就决定了无法依靠团体和私人的自发活动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在弥补市场失灵的问题上,政府及其公共财政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主要的和基本的弥补市场失灵的活动,只能由政府及其公共财政来完成。收费是公共部门在提供自己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时,为达到商品或劳务的有效使用,有选择地向受益人收取的与成本相对应的费用。

行政性收费通常具有特定的用途,从行政性收费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性收费往往是为了弥补公共服务的提供所支付的成本,因此它的用途是指定的。税收则不同,除了少数专项税外,大部分税从征收的名目上看不出其最终用途。与税收相比,行政性收费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2. 税收更能体现公共财政要求政府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的市场交往是依据等价交换准则进行的。这一准则决定了政府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必须是“一视同仁”的。市场经济的效率性是通过人们的等价交换活动实现的。而要做到等价交换,就必须具有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因此政府及其财政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市场活动主体。否则,对不同的市场活动主体采取不同的措施,就意味着政府直接支持了某些主体的市场活动,而抑制了另一些主体的市场活动。这样,政府就以其非市场的手段,而直接介入和干预了市场正常活动。这显然是违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的。

公共产品论认为,政府提供的多数公共服务是“准公共产品”,它既有共同消费性又有个人消费性。其共同消费性使得这些服务应为所有的社会成员所享受,而不应只准许某些人、某些集团和某些经济成分享受这些服务,同时将他人排斥在外,这是“一视同仁”。相应地,其个人消费性则要求享受这些服务的任何人,都必须依据享受服务的程度缴纳费用,这也是“一视同仁”。强调公共收入方面的一视同仁原则,对于我国是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陷入困境后,一些地方或政府部门为了能使其尽快扭亏,通常采取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豁免部分收费的办法。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性收费是筹集政府收入的比较容易的方式,而且缺少严格的评估监督机制,在各种利益动机的驱使下,很容易在各政府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中产生乱收费的现象。行政性收费虽然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其筹集和使用的监督远远没有税收那么严格。特别是在收入环节,收费的标准与税收不同,税收的标准是税率,一旦经过立法程序确定,就很难进行变动,而收费的标准是某一产品或某项服务的价格,价格变动比税率变动容易得多,尤其是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容易导致收费项目过多或标准过高。实行费改税后,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被相应税种取代,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不再是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职能范围内能予以豁免的,将更能体现“一视同仁”原则。

3. 公共财政的法治化也呼唤“费改税”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于政府来说,其活动和行为也应当置于法律的根本约束之下。政府的乱收费问题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政府之所以不仅能对国有企业乱收费,而且也能对非国有企业乱收费,对农村的农民乱收费,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和私人本身仍然缺乏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从而无法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无力抵制和否定政府 (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乱收费。某些政府不但在适宜收费的领域采取收费的办法,而且在实际上更符合税收的领域也采取收费的办法。这样做导致了税收与收费的错位。行政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补偿的,它的强制性比起税收来要微弱得多,但同时它受到的监督也就宽松得多。来自消费者的评估监督能力远远弱于其评估监督意愿,在支付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即使消费者意识到了他所支付的成本可能高于其得到的服务水平,由于评估和监督手段的缺乏,为了减少监督成本,消费者也只能接受事实。

乱收费的存在还直接挤占了政府财政收入。一般而言,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人均GDP的增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应是一种上升趋势,然后到一定阶段相对稳定下来。然而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却是不断下降的,从1978年的31.2%下降到1997年的11.8%,下降了19.4个百分点。1998年这一比例为12.39%。然而,企业却普遍反映不堪重负。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不高,1996年,我国的各项税收相加总共6901亿元,仅占同年GDP的10.2%。乱收费的存在还削弱了财政政策的调控能力。一方面,以费挤税,制约了国家财力的增长,限制了以增支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由于费一般是游离于财政预算收入之外的各种收费和基金,由各部门、各地方收缴和使用,而其收缴与使用的原则与财政收支又存在较大差异,大量预算外资金的无序运动,在很大程度上也增加了财政政策调控的难度。

我国财政行为目前尚未形成法治状态,这是导致目前我国政府收费行为严重紊乱、低效、腐败现象难以有效消除,而财政则日益陷于困难等弊端的直接原因。随着“费改税”的逐步推进,大力加强我国财政以及收费的法制建设,将政府的收费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无论是对我国财政困难的缓解,还是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三、改革、规范收费的基本思路

现行收费混乱的状况产生了诸多危害,必须正本清源。清理整顿收费是以规范收费为主要目的,尽管这项工作目前被称为“费改税”,但并不是要将所有的收费都改为税收,而是要以费改税为龙头,规范政府收费行为,进行整个社会分配格局的适应性调整。

准确意义上的行政性收费指的是政府部门因提供了某种产品或服务而直接向受益者收取的费用。税收和收费本质是一样的,都属于政府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

(1) 税收收入和收费收入虽然都是国家财政收入形式之一,但分工有所不同。政府提供纯公共产品发生的费用只能用税收来补偿,不能用收费来补偿。相反,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的生产费用,应当由税收和收费两种形式来补偿。

(2) 收费具有收益的对等性特征,而税收不具有收益的对等性特征。如国家机关收费的收取对象往往与特定的人群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产品或服务的享有者会支付相应费用,用来弥补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成本。未享有该种产品或服务者则不必付费。所以付费人与其获得的收益种类和收益数量有一一对应的关系。纳税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具体收益不发生直接的对应关系。换而言之,政府可以把税收收入用做社会成员转移支付的来源,而收费收入却不具备转移支付功能,只用做弥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税收是以纳税人收益与所付税额非对等为特征的,这种非对称性也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除巧合的情况外,不仅纳税人获得收益的种类与纳税种类是不对称的,而且纳税人获得的收益数量也不随所缴纳的税款多少而发生变化。至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就要收取使用费,则是由等价交换准则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下,许多需要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其消费者是直接的、明确的和个别的,比如使用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车主等就是如此。这样,依据等价交换准则的根本要求,对使用者直接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是符合市场效率准则的。

我国正在进行的“费改税”的具体目标有三: 一是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梳理,取消大量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二是将部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以相应税种取代,纳入法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划,“费改税”将以公路和车辆收费改征税为突破口,以征收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取代养路费、公路费等收费项目。农村税费改革的方案也已经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三是有必要保留的少量政府收费,实施规范化财政管理,加强监督。主要是保留政府向社会实施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以及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取的必要费用,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费改税”以后保留的主要有两种收费,即规费和使用费。

(1) 规费是政府部门为公民提供某种服务或实施行政管理时所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包括行政规费 (如护照费、商标登记费、律师执照费等) 和司法规费 (如民事诉讼费、刑事诉讼费、结婚登记费)。

(2) 使用费是对政府提供的特定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的费用,如高速公路使用费、过桥费等。使用费的收取需以公共设施为依托,同时要贯彻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与征税相比,政府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向服务对象收取使用费的做法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用费的收取与征税不同,收取使用费时,政府必须相应提供某种服务,使用费则相当于该种服务的价格,受益者可以根据服务水平与价格之间的对应关系,在取得该种服务的同时作出付出成本与得到收益的判断,从而对提供者造成约束,促使服务的提供者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从长远来看,应改变原来无所不在的政府干预,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做到“市场能干的,政府和财政就不要去干; 市场不能干、但又需要弥补的,政府才去干”。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是政府经济管理改革的方向。我们进行的税费改革要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定位相吻合,这样,我们才能使税费改革融合在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之中。

由广东成品油吃紧引发的完善石油价格机制的几点思考[8]

2005年8月上旬开始,深圳、广州等加油站零星出现“无油”、“油未到”的告示,随后珠江三角洲许多地区的油站也挂起了“无油”告示,加油站门前汽车排起了长龙成了这近一个月的奇特现象。中石化直属油站周边交通拥堵不堪,更多的社会加油站则打出“暂停营业”的招牌且空无一人。广东出现的此次油荒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短缺品种多,为历年所罕见。这表面上看是缺油,其实是背后的油价在作怪。国际原油供应紧张,造成油价不断攀高,导致国内成品油批零价格倒挂,炼油厂出现亏损,加剧了国内成品油供应紧张程度。

一、广东市场成品油紧缺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国内经济开始与国际经济接轨,为改变我国石油工业管理体制政企不分、各自为政、分散经营、上游资源滥开采,下游产业重复建设等状况,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石油工业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分别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石化) 两个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中石油和中石化成为两家独立的全系列的石化集团,它们的业务涉及从勘探、采油、炼油、储运到销售的所有环节。两大集团开始了对成品油的垄断经营,成品油由它们集中批发,新建的加油站由它们全资或控股建设,此外它们还收购或入股了一些已有的加油站。中石化的主要市场集中在中国的东部、南部和中部地区,中石油的市场主要在中国北部地区。两大集团在各自的“地盘”占据成品油市场主要份额。中石化、中石油占了广东成品油市场85%以上的份额,而中石化一家独占广东省年销售额的60%左右。以深圳成品油零售市场为例,全市共有加油站256座,其中中石化全资104座,中石油全资10座,中石化联营的48座,其他类型的社会加油站94座。

价格、供求与市场始终摆脱不了一定的经济规律。我国现行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地的市场价格来制定中准价,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再在中准价上下8%的范围内浮动。2005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国家发改委连续上调了5次成品油零售价格。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国家发改委在上调成品油价格时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如保持成品油价格的相对稳定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并采取了一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政策。因此我国油价走势与外国并不同步,幅度也不相同。2005年上半年国际油价上涨30%,我国各地区油价涨幅在20%~25%,在国际原油持续走高的情况下,出现了国内外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倒挂现象。由于原油价格持续上涨,成品油调价滞后,不少炼油厂出现亏损,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石油加工业全行业2005年1至6月净亏损41.9亿元。由于原油与成品油价格倒挂,为减少亏损,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在自认为可以保证国内供应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了加工量。在生产方面,我国的汽油产量自6月份开始下降,7月份的产量由于炼油厂的开工率下降而急速减少,6月份我国的产量从5月份的436万吨降到409万吨。2005年上半年,我国石油供应和消费均出现增长放缓的局面,上半年我国原油产量为1.45亿吨,同比增长7.9%,增幅比同期下降了10 多个百分点,消费量增长1.5%,而去年同期却是增长15.8%。

目前国际、国内成品油价格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差,并且相差30%以上。一些石油经销商发现国际油价居高不下,而国内油价久未上调时就会由于涨价预期而出现“惜售”心态,企业就不仅没有生产积极性而且宁愿将国内的成品油运到国际市场去销售以赚取差额利润。2005年1至7月我国共出口了882万吨成品油,大幅增长45.5%,同期进口却呈现颓势,同比减少20%,而去年同期却是增长44.5%,没有进口这一部分的成品油资源 (含走私油),社会上总的供应量就会减少。

从需求方面分析,由于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快速发展的态势,国内成品油需求持续旺盛。此次缺油具有季节性特点,一方面入夏后广东成品油市场处于消费需求旺季,“休渔”期结束,农渔业等水上用油增加,另一方面天气炎热,制冷、发电及空调用油增加,私家车在广东日益普及,私家车的数量快速膨胀,对汽、柴油的需求也在增加。此外,由于受价格倒挂的影响,一些原来使用进口油源的企业改用国产油源,而且港澳地区的车船也到广东加油,台风多发季节给成品油运输带来了较大困难也加剧了广东省供应紧张的态势。

数据显示,目前广东一些地区的汽油、柴油批发价格已经超过国家发改委规定的零售价格。以深圳市为例,2005年8月中旬0#柴油的批发价格为4.27元/升 (零售价格为4.09元/升); 93#汽油的批发价格为4.34元/升、97#汽油的批发价格为4.69元/升和零售价持平。一旦出现供应危机,中石化往往就会先保证全资油站的供应,社会加油站一方面获取油源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在批零价格倒挂的情况下,卖得多就亏得多,它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囤积关门停业,加剧了下游市场的供应矛盾。

二、现行的石油价格机制及弊端

目前我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沿用的是2001年制订的方案,即国内的汽油、柴油价格与亚洲、欧洲、美洲市场价格挂钩,汽油、柴油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国家发改委以上个月的纽约、新加坡、鹿特丹三地成品油 (汽油、柴油) 离岸价格为基础,计算进口到岸完税成本作为国内汽油、柴油出厂环节的接轨价格; 在此基础上,加合理运杂费和企业经营费用即为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中石油、中石化在国家规定的上下8%浮动幅度内确定各地具体零售价格。当纽约、新加坡、鹿特丹三地市场汽油、柴油加权平均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此外,结合我国国情,为稳定成品油价格,国家发改委建立了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机制,设定了国内成品油涨 (降) 价区间,即当国际原油价格高于一定水平时,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由国内炼化企业消化部分原油涨价因素,成品油价格适当少提; 当国际原油低于一定水平时,考虑国内石油企业面临的压力,成品油价格适当少降。

我国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国内油价的稳定。从目前来看,这套机制对价格调整有明显的滞后性,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接轨流于形式,只能反映国际市场的供求关系,却不能完全反映国内市场的供求和趋势。正因为经营者看到了定价机制的滞后性,他们就可以根据国际油价的走势,准确判断出未来国内油价的走势,从而进行无风险的囤积操作。当经营者判定国家即将向上调价,不但社会加油站会有囤积油品的强烈欲望,待涨价预期兑现后牟取暴利,中石油、中石化也会积极寻找国内外价差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该机制一般有一个月的滞后效应,并且国家发改委还要对社会承受能力、经济平稳发展等非市场化的因素进行考虑。因此,内地油价走势与国外并不同步,幅度也不相同。例如,2005年6月国际油价呈现下降趋势,我国却在上调零售价。按照中国加入WTO的承诺,2006年我国将放开成品油批发市场,同时我国政府构筑了一道防火墙,中石油和中石化仍处于受保护的时期。

三、完善石油价格机制的建议

从长远看,我国石油价格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市场化,最终实现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但由于我国石油市场开放程度不高,国内石油市场相对封闭和垄断,重组后的中石油、中石化分别经营南方和北方市场,经营上交叉很少,抑制了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竞争尚不充分。石油价格机制改革涉及各个环节,目前最根本的是要打破垄断,建立充分的、多元化竞争的石油市场体系。

一是国家应尽快改变南北市场分割的状况,建立开放和竞争有序的石油市场体系,使价格能充分反映国内消费结构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如考虑建立石油的现货和期货市场,引导生产和消费。石油的价格改革不能仅仅盯着价格改,而要从价格的形成机制去改,以市场需求为基础,逐步完善定价机制,发展自己的期货市场,逐步参与国际石油定价。国外的油价上涨了,国外可以期货的形式规避价格风险,但是国内油价上涨了,几大企业垄断进口,获取高额利润,消费者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石油的现货和期货市场,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的办法是直接将国际市场的价格传导到国内,这种方法的最大缺陷是无法完全反映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难以真正做到由市场形成价格。

二是尽快理顺成品油的定价机制。在目前两大集团垄断经营的情况下,完全放开成品油价格管制,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不现实。现阶段主要是提高国内价格调整与国际油价变化的同步性,包括调整时间上的同步和调价幅度上的同步。国家发改委对油品价格应尽可能实行实时调整,就算不能实现实时,至少也要提高调整的频率。要从“滞后定价”逐步过渡到“实时定价”,如缩短目前一个月跟踪的时间跨度。如果将一个月跟踪改为半个月跟踪或者更短,就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

三是建立灵活有效的税收机制,调整各方利益。在国内油价和国际油价倒挂时,可考虑减免进口油品的有关税收和实行财政补贴,以降低进口成本,鼓励中石化和中石油进口成品油,弥补国内资源的不足; 在国内油价高企时可以适当降低税额,保持油价的相对稳定,减缓高油价对企业等用户的风险; 同时根据成品油价格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标准,调节不同油种的收益,引导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安排成品油生产。

四是建立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机制,保证石油供应安全。石油行业是国家的命脉产业,牵一发而动全身,广东出现的油品短缺现象给国家的石油安全敲响了警钟。从有关资料来看,2004年美国原油进口高达5亿吨,日本为2亿吨,欧洲为5亿吨,中国仅为1.2亿吨。中国石油进口量在世界总进口量中的份额虽仅占6.6%,但中国进口原油已占国内需求市场的40%。随着我国石油需求对国外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和国内油价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我国的石油战略储备机制越来越迫切。石油是一种重要的战略物资,建立石油战略储备机制可以提高政府平衡市场供求关系的能力。

完善企事业物价员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9]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从事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长期以来,企事业单位的内设价格机构和物价员,在贯彻落实国家价格政策、稳定市场物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新措施,是新时期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强化企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和企事业单位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一、现阶段完善物价员制度,加强企业价格自律的必要性

(一) 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转为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价格。一些单位领导开始出现“搞市场经济一切都由企业说了算,政府什么都不管了”的错误观念,部分企事业单位陆续撤销了物价机构和物价员,使国家的价格政策在企业很难一步到位得到贯彻,出现了一些偏差。以医疗行业为例,2003年,深圳市物价局组织开展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共检查16家市属医疗机构,其中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属医疗机构有12家,占75%。一段时间以来,市场上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愈演愈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条件下,物价员仍然是加强市场价格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创造和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将是今后一定时期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企事业物价员工作有助于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必将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二) 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深圳1979年建市,1980年建立经济特区,经过25年的发展,已经由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一个粗具规模的现代化城市。2004年深圳完成GDP3422.80亿元,实现财政收入321.75亿元,全年商品销售总额2055.40亿元,外贸进出口总额1472.83亿美元。相较于经济发展水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目前全市价格执法人员分布情况是: 市物价检查所16人,罗湖区、南山区、福田区物价检查所各9人,盐田区物价检查所6人,宝安区物价检查所7人,龙岗区物价检查所6人,专业市场物价检查所 (和经济检查科是同一套人马) 8人,全市专职物价检查干部仅70人。而深圳市物价部门的监管对象是全市20万家企业和20万家个体工商户以及1324所各级各类学校 (其中中学216所、小学378所、幼儿园699所) 和856家卫生医疗机构 (其中医院87家)。改革开放后,深圳对外经济迅速发展,大量外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落户深圳,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从而引发了大量水电费、治安费、卫生费等价格投诉和价格纠纷。以龙岗区为例, 2004年1至6月,该区物价检查所共受理价格投诉203宗,月平均投诉量35宗,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集中在药品、水电收费等方面。由于人手少,任务重,检查力量严重不足,光靠政府价格监管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必须强化社会价格监督,建立和完善物价员网络,加强企业价格自律,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和价格纠纷。

(三) 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是顺应WTO基本原则,加强价格自律,提高经营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不够完善。我国已加入WTO,法治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顺应国际贸易惯例,营造一个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这样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强化物价员工作,可以有效地提升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的自觉性和商品与服务的明码标价水平,有助于建立一个价格秩序规范的市场环境,让经营者从中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决策,降低经营费用,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四) 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是价格诚信建设的需要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经营。诚信是企业的生命之源,也是企业的立足之本。通过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遵守价格法规,信守价格承诺,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诚实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越来越成熟,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只有建立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所有经营者都自觉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才能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激发消费意愿。在新的历史时期,物价员的作用日益明显,无论是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策略,还是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物价员都充当了重要的角色。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有助于增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营造出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我市企事业物价员工作的现状

(一) 全市初步建立起了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网络

为更好地开展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网络作用,从2003年开始,市、区两级物价部门按行业分期、分批将辖区的物价监管单位列入联系网络。通过分批对物价员进行培训,形成了覆盖15个重要行业、796家企事业单位、1016名物价员的物价员网络,为我市开展价格监管的联络工作打下了基础,也为物价部门与企事业单位间的联系与沟通提供了方便。

(二) 初步建立起物价员档案管理、培训、定期联系等制度

根据原国家计委确定的物价员工作职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深圳市均价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企事业单位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职责》和《企事业单位物价员联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工作职责和联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辖区物价员的工作职责,将物价部门与企事业单位沟通联系的方式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并建立互动机制,确保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一是建立了物价员档案管理制度。市、区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行业建立物价员档案制度。二是建立了企事业物价员培训机制。为让企事业物价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物价员综合素质,2004年以来,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先后对9批物价员进行了培训,并组织物价员系统学习了《价格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培训结束后,专门组织了考试,对考试合格的物价员,由市物价局统一颁发企事业单位物价员资格证书。颁发资格证书增强了物价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持了物价员队伍的稳定。(www.daowen.com)

(三) 各行业内设物价机构、专职和兼职物价员情况

目前在我市的公用事业单位、医疗卫生单位、中小学校、大中型连锁商场、药品连锁经营企业、旅游景点、交通运输企业、星级宾馆和酒店、连锁饮食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行业有专职或兼职的物价员。从调查情况看大中型商业连锁企业一般都在其总部设物价质检部或在营运部下设物价品质部,有3至6名专职物价员,负责企业的物价工作,如岁宝百货和人人乐商场都在总部设立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的物价质检部,天虹商场是在营运部下设物价品质部,而在其各分店一般都设立1至4名驻店物价员。电信、供水、供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一般由市场部的工作人员兼任物价员。医院、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物价员一般由财务人员兼任,他们还同时兼任收费员的工作。

(四)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文化素质较高

我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学历一般都在中专以上,最高学历是硕士研究生。从抽样调查的情况看,天虹商场的物价员文化程度最高,全公司 (含深圳14家分店和厦门、南昌、东莞、惠州分店)共有61名专职物价员,学历全部在大学本科以上。岁宝百货、人人乐商场的物价员的学历全部在大专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物价员的比例分别为25%和40%。兼职物价员从职务上看,有的是企业的财务经理、办公室主任,还有的是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或文员。

三、当前我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企业物价机构设置和人员不稳定

以大中型连锁商业企业为例,由于物价部门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属于二线部门,一些商业企业如华润万家2003年撤销了物价部门。企业物价人员也不稳定,一方面在企业内部会经常轮岗。近年来,深圳新一佳商场、茂业百货、人人乐商场等大中型商场加快了向外扩张的步伐。以人人乐商场为例,2002年以来该公司在全国5个城市 (西安、天津、石家庄、成都、重庆、南宁) 新开分店15家,人人乐商场的物价员每年轮岗的比例高达35%。另一方面由于深圳外来暂住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大,企事业单位物价员跳槽辞工的情况也很普遍,往往会出现刚参加完物价员培训和考试,到了发证的时候人已经跳槽或辞工的情况。在调查的人人乐商场中,物价员每年辞工的比例在20%左右。

(二) 物价员开展企业内部监督有难度

在一些企事业单位,企业领导和业务部门对企业物价工作不重视,导致物价员进行企业内部价格监督存在一定阻力,如业务部门往往会认为物价员是在刁难他们,他们在明码标价等工作中不是很配合。在大中型连锁商业企业,对于苹果、鳄鱼、堡狮龙等一些租赁经营的品牌专柜,物价员在监督力度和监督手段上还严重不足,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入场经营合同,对合同列明的违章行为进行内部监督检查,物价员在发挥企业价格自律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在调查中发现,企事业单位物价员中普遍存在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如在大中型连锁商业企业中由于物价部门是二线部门,不直接创造企业效益,物价工作往往得不到企业领导或采购、营运等一线部门的支持。调查中发现,大中型商业连锁企业分店一级的物价员流失情况最为严重,物价员在分店做到物价主管后,职务就无法再升迁,所以他们往往会转向超市或百货等一线部门。许多专职或兼职的物价员认为在企业从事会计、统计、审计等工作的人员有专门的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岗位可以和其工资、待遇挂钩,在单位内部从事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计算机管理等工种的人员有专门的岗位津贴,但物价员工作岗位尚未与工资、待遇挂钩,导致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缺乏工作积极性。

(四) 企业物价员反映要参加的培训和申领的证件太多

调查中有企事业单位反映按物价部门的要求,目前企业内部同时存在收费员、物价员,要参加两次培训,且培训的内容基本雷同,要先后参加两次考试,领取两张证书,希望能尽快实现“二员合一”。

四、完善我市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制度的设想

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是今后一个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健全机制,为增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工作责任感,保持物价员队伍的稳定,建立工作网络,保持经常性的业务信息交流与沟通,完善价格监督体系,继续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以全面构筑社会监督网络,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一) 进一步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网络和制度,提高价格监管工作效能

在现有的15个行业、796家企事业单位、1016名物价员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物价员网络,建议把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与完善价格监管网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明确企事业单位物价员职责,建立联系制度,进一步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在日常价格行为中的内部监督管理作用,规范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在开展明码标价、查处价格欺诈活动中,充分发挥物价员在宣传贯彻政策法规、做好监督落实、收集信息、提供线索等方面的作用。物价员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和有关价格投诉的调查,提高价格监管工作效能。要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物价员培训、岗位资格证书、奖惩等制度,建立工作网络,完善价格监督体系。

(二) 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为载体,加大价格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企业价格自律,推进价格诚信建设

物价部门可以充分发挥物价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将价格政策调整的文件和信息在第一时间传递到相关企事业单位,使他们能及时了解和执行,确保有关价格法规、政策的政令畅通。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物价员的沟通联系和对物价员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物价员的自律和协管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大力倡导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教育和引导经营者实行价格自律。要把物价员工作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对于由于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并被物价部门依法查处的企事业单位要纳入企业信用网的“黑名单”,促进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和进行价格自律,从而促使我市价格秩序明显好转。发挥大中型商业连锁企业市场主渠道的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价格异动。此外还可以发挥物价员作为联络员和监督员的作用,鼓励他们向政府价格部门反馈信息,自觉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时积极向物价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强化社会价格监督,以全面构筑社会监督网络,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三) 搭建物价员活动平台,建立物价部门与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互动机制

结合调解、告诫会等形式,创新监管方式,使价格监督检查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和事后处罚为事先防范。元旦、春节、 “五一”、“十一”长假之前,物价部门可以定期组织召开由各大中型商场、连锁药店、宾馆、酒楼、旅游景点等重点行业的物价员参加的价格告诫会。还可以考虑建立全市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网页,为物价员学习和活动提供园地。可以组织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保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企业,物价员与物价员的工作联系与沟通。

(四) 争取设立物价员执业资格制度或专业技术职称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考核后要颁发证书,而颁发上岗资格证书属于《行政许可法》中对人的执业资格的许可,目前尚无合法依据。为此,需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议尽早设立物价员执业资格制度或物价员、物价师、高级物价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这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物价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解决跨区域经营的商业连锁企业的跨区域物价员岗位轮换引发的重复培训和发证问题。

赴福建、浙江、山西省的物价检查工作考察报告

为学习兄弟省、市价格监督机构在价格服务进万家、监管市场价格行为、查处价格欺诈案件、推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2006年2月21日至3月2日,市物价检查所彭宪芳所长率市所各检查组组长、各区物价检查所所长一行13人,先后考察了福建省、浙江省、山西省的物价检查工作,考察组一行与福建省、福州市、武夷山市、浙江省、杭州市、山西省、太原市价格检查分局 (物价检查所) 进行了5场工作座谈会,除听取有关工作情况介绍、观摩学习价格欺诈案件案卷外,还深入福州市新华都购物中心,武夷山风景点等进行现场调研,现将有关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福建、浙江、山西省物价检查机构的一些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

(一) 福建省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的情况和做法

福建省物价局紧紧围绕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卓有成效,真正体现了物价部门有作为、有地位。该局2005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价格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家、进校园、进医院、进景区、进商场”为主要内容的价格服务进万家系列活动,构建了价格主管部门公共服务平台。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 依托全省1600多个乡镇价格监督站、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网络、社区价格监督站建立健全价格服务网络。开展活动之前,先行调研,了解服务对象的想法和困难,以便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时心中有数。

(2) 以“1755”为主线,规划好价格服务进万家系列活动。“1”是明确一个目标,“7”是服务形式以进社区、进企业、进农家、进校园、进医院、进景区、进商场等“7进”为主,各地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选择活动的重点,两个“5”,一个是抓好“5”个结合: 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要与社会需要相结合、与价格诚信建设相结合、与推进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相结合、与价格政策宣传相结合、与价格行政执法相结合。另一个是做到“5”个坚持,即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工作方法; 坚持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典型引路、总结铺开的工作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具特色地开展服务活动; 坚持宣传到家、政策到户、服务到位的服务宗旨。

(3) 调动全省物价系统的力量,加强工作部署,保证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高效有序推进。省物价局成立了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领导小组,姜榕兴局长任组长,还下设7个专门工作组,由省局副局长和业务处室领导任正副组长,对口负责全省价格服务进万家系列活动的策划、指导、协调和落实,其中进社区和商场两块工作由省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

(二) 浙江省在查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工作方面的情况和做法

浙江省价格检查分局创新意识强,善于研究新问题,近两年重点抓了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工作中注重纵向和横向的信息交流,一般案件都下放给各地市,省检查分局人员素质高,腾出精力着力研究政策疑难问题,使之成为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指挥部和参谋部。浙江省近两年扎扎实实组织全省各地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检查发现各类价格欺诈案件116件,已处理结案80件,罚款金额98.23万元。浙江省的主要做法是:

(1) 在市场价格监管的各个领域,积极探索运用告诫、警示、提醒、调查干预等方式方法,营造了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在扩大宣传教育面,震慑价格违法者,制止和规范不正当价格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 突出重点、拓展监管领域。在突出对商贸、旅游等重点行业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还密切关注电信服务、房地产、文艺演出、报刊发行、维修服务等行业的价格行为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同时在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行政干预方面也取得了突破,制止了烟草行业对卷烟经营者强制限定转售价格的行为。

(3) 标本兼治、务求实效。浙江省将研究制定市场价格行为规则作为建立反价格欺诈的长效机制的重要工作来抓。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布实施了《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使经营者有章可循,在社会上引起了良好反响。

(4) 注重宣传造势,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开展工作,采取这种方法取得了查处一件,规范一片的效果。

(5) 针对基层监管市场价格行为工作的难点,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靠前指导,通过查处具体案件来指导基层,凡是遇到新类型的案件,一律由省检查分局先进行调查处理。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后进行剖析,并及时通过简报形式下发,以指导基层检查机构相关案件的查处。

(三) 山西省在推进价格行政执法规范化方面的做法

2003年以来,山西省物价检查所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部署,着力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起草完成了《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稿),并在省所进行了初步试点,取得了一些成效。

(1) 组建试行工作机构,强化试行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推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创造了条件。

(2) 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深化全体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对《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解和认识。

(3) 明确检查机构性质,进一步理顺内设机构及其职责,使其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4) 强化案卷初审环节,确保检查行为规范和案卷质量得到提高。

二、此次考察对我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启示

(一) 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按照“放得开,管得好”的要求,强化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开拓价格工作新领域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从内容上看不仅要监管价格水平,也要监管好市场价格行为,以适应新形势下工作重点的转变。今后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重心要由传统的主要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监管转向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和对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学习福建、浙江省价格检查分局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我市要在查处价格欺诈案件的领域和类型上争取有新的突破,从明码标价入手,以制止商业促销、通信行业的价格欺诈为突破口,加大对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 发挥我局行使工商物价双重职能的优势,形成合力,结合我市实际,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

2006年,要在近年我局开展工商物价进社区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部署,组织开展以价格服务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医院、进景区、进商场为主要内容的“价格服务进万家”系列活动,在活动中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首先是继续发挥各分局和工商所的职能作用,深化工商物价进社区工作,要在价费公示、普法宣传的基础上建立社区沟通、交流平台。其次是树立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观念,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我市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物流业、高科技产业的战略,开展价格服务进文化企业、物流企业、高科技企业、窗口单位的活动。在确立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后,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其他途径征求意见,将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我们的服务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梳理,一方面规范行业的价格秩序,另一方面从减负角度为企业排忧解难,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将物价服务工作向基层延伸。

(三) 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提升价格行政执法效能

学习浙江省检查分局的做法,今后在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中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开展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各行业的明码标价行为和查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是互为依存的有机整体。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加强价格社会监督。继续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社区义务价格监督员网络,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建立优秀物价员的评价机制,积极发挥他们的协管作用,宣传价格收费政策。同时,借鉴福建省的做法,开展价格诚信示范活动,加强企业价格自律意识,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以政府监督为主,社会监督、企业内部监督、舆论监督为辅的全方位的价格监督网络体系。

(四) 注重宣传造势,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福州市在推行明码实价活动中,在报纸上刊登报名通知,商家报名很踊跃。在对商家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后,物价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试点商家名单和《福州市明码实价标准》,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太原市在创建价格诚信一条街活动中,在山西电视台上开辟了15分钟的物价专栏,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倡导明码实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后我市也应进一步加大投入,注重宣传造势,扩大工商物价部门的执法影响力。我们初步确立了“三结合”的宣传造势原则,就是正面宣传引导和曝光价格违法反面典型相结合、宣传造势与检查办案进程相结合、报刊、广播、电视等常规传媒渠道与红盾信息网等现代网络手段相结合,以提高宣传造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掘亮点,适时形成宣传造势新高潮,扩大执法影响,树立工商物价部门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五) 科学合理设置物价检查机构,是做好新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前提

福建省早在2000年就率先将省物价检查所改建为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并由事业编制转为行政编制,分局共有38人,下设综合法规、价格检查、社会监督与反不正当价格调查等8个科室。2003年,浙江省物价局党组研究决定在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专门设立了从事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科室。2005年又对科室职能进行了整合,将明码标价等职能与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能整合,提高了工作效率,并配备了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且善于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人员。山西省物价局结合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报请上级部门核准,明确规定省物价检查所为省物价局直属行政执法机构,检查所内设机构设置为副处级,增设一名总会计师以及数名非领导职位,检查所机构规格低、检查人员职务低的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太原市物价检查所虽为正处级,但争取到了市政府的支持,市所内设6个处室 (副处级)。为了便于业务工作上下对口,建议参照省局和其他省市的做法,规范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名称。此外应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快速反应、高效联动的价格执法体系。市所除了办理一些大案、要案外,要事先开展调研摸底,吃透政策,有针对性地对区所和工商所进行办案指导和研究价格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难题,做到优势互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六) 加快价格监督检查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努力提升价格执法水平

通过此次考察,我们深深感受到福建、浙江省在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是与他们高素质的价格执法队伍分不开的。开展市场价格监管,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与传统的检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情况不同,没有现成的标准和案例去套,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经济学、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联系我市实际就是要围绕市局提出的“两化”战略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运用今年市局开发的价格管理软件系统成果,推动价格监督检查手段的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规范价格执法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文书,加快结案速度,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以创建国家规范化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活动为契机,将我局系统内学法律、懂财会、会电脑操作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市、区价格检查队伍中来。三是市所内部要按行业重新设组,倡导学习风气,加强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打造一支学习型团队,提高执法水平。

关于推进价格诚信建设的几点思考[10]

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实现市场配置资源和优胜劣汰的关键因素。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加强企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和谐的价格环境,及时疏导和化解“上学难”、“看病贵”等价费矛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大意义。

一、当前我市价格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转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统计,当前,我国95.3%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4.7%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仍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价格诚信建设对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当前我市价格诚信缺失的现象相当严重,最为突出的是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模糊赠送。形形色色的“买一送一”令消费者雾里看花,一些小商贩的行径已经蔓延到一些正规的大型商场。这“买一送一”乍看是花一份钱买两份商品或服务,等顾客上钩后才发现,顶多不过是买一部手机送个旅行充电器或买一架数码相机送一条内存记忆棒而已。

二是虚假标价。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用虚假标示的手段误导、诱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如福田分局在检查辖区内某大型商场的某服装专柜时发现,标示的产地为意大利,但该服装的实际产地为印度。

三是虚假打折或虚假优惠,误导消费者。如2006年春节期间,龙岗区阪田某大型商场的某服装专柜挂满了“全场服装五折”的宣传单,但在物价执法人员抽查的三款该品牌的服装中竟然有两款只是原价的七折和八折。

四是不履行价格承诺。有些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但它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有些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如在2006年的全市通信行业价格欺诈检查中发现,某电信运营商推出了无线上网业务系列套餐,在营业厅摆放的宣传单中标注“申请套餐当月生效”。而该公司对于用户申请当月实际按天计算上网流量,超出部分要另行收费。如有消费者申请该公司无线上网套餐服务,正式开通使用了5天后上网费用高达1600多元。

五是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有的商家以“全市最低价”进行宣传,实际商品价格大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还有的经营者以降价为名,利用“跳楼价”、“不惜血本”、“狂减”等字眼进行欺骗性宣传。

二、价格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从公共管理角度看社会信用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和外部性,需要政府来提供。经济学家赫希认为,信任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物品。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讲,所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应该从自身做起,搞好信用建设。但是,社会信用作为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在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努力提高本地区、本国家或地区社会信用的情况下,个别不讲乃至破坏信用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就会自己获益,而让讲信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损。

我市目前价格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还不成熟,道德伦理滑坡比较严重。首先从政府监管层面看: 一是立法方面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价格法》中,对于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只有一些原则上的禁止性规定,《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的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在定性和操作层面具有一定难度,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情形比较严重。二是监管具有一定难度,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较短,市场化程度不是很高,市场形成价格所需的各种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时期,受各种价值观的影响,一些经营者价值取向紊乱,价格法制意识淡薄,要形成一个有效而又严密的监管体系,确实有较大难度。

其次,从生产经营者方面看: 一是部分经营者价格法制意识和诚信观念淡薄,认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想怎么标价都行,认为物价部门只负责监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二是价格失信者的低成本效应。失信行为是否发生决定于其带来收益的大小,只有当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失信行为无利可图时,经济主体才有可能放弃失信行为。目前一些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奖励,而一些失信者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之风。

最后,从消费者角度看: 由于消费者存在心理误区,一方面认为价格越低越好,另一方面认为便宜没好货,价格越高,商品质量越好。一些经营者抓住了消费者这两种心理,对原本进价低的商品虚构原价,还有些经营者进行虚假打折和虚假优惠。

三、推进我市价格诚信建设的思考

价格信用的缺失,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而且扭曲或失真的价格信号会危及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任其发展,甚至会损害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必须大力治理。价格的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离不开全社会信用建设的同步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只有从完善立法、经营者的价格自律、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打组合拳,价格诚信的理念才能真正深入人心。

(1) 完善价格立法,夯实法律基础,加大价格普法力度。完备的价格信用法律体系是价格诚信建设的基础。要进一步充实、细化《价格法》中的有关规定,加紧制定反暴利、反价格歧视等法律法规,增强反价格欺诈等法规的可操作性,使价格诚信建设有法可依。同时做好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工作,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认真做好价格宣传工作,通过公告价格政策,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通过媒体加强价格部门同社会各方面的沟通交流,争取社会各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

(2) 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种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提高失信者的法律成本。同时可考虑发挥媒体作用,提高价格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价格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对价格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3)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健全诚信制度,价格诚信的主要含义是价格无欺、价格守诺、价格践约。要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逐步建立价格诚信单位的信用档案,探索有效的企业诚信测评办法和失信制约机制,优化政务服务,构建“守信光荣、失信必究”的市场发展准则和信用道德规范。建立和完善价格诚信记录制度、价格信用披露制度和价格诚信激励制度、价格信用警示制度等,切实解决价格诚信建设中存在的制度“瓶颈”。综合运用价格检查、市场监测、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等渠道,充分掌握价格信用方面的资料,分门别类,准确记载,并将诚信资料数据化、网络化,资料管理动态化、系统化。

(4) 以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建设和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为基础,增强经营者的价格自律意识。通过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从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投诉权,畅通市场价格信息等方面着手,实现服务与监管并重,寓监管于服务之中。进一步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加强企业价格自律,强化价格社会监督。

城市环境保护中的公共价格政策难题及对策[11]

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以煤为主的能源机构,正在加速的工业化进程,都对环境和资源构成了超乎寻常的压力,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空气污染和水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价格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利益的交汇点,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构建和谐的价费关系,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资源环境和谐相处,是政府肩负的职责,为此,必须突出重点,运用价格杠杆创新价格机制,建立科学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促进经济生活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一、环境监管的相关理论分析

(一) 政府管制及环境监管理论

1. 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

当环境是一种自由取用的物品时,经济主体对环境的使用是无偿的,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但是由于环境的供给是有限的,其本身吸纳污染的能力也是有限的,社会对污染的承受能力仍然是有限的,对环境的不付代价的使用最终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与社会的发展,环境的稀缺性迅速显现了出来。环境商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对环境的使用会产生外部性,同时由于产权难以界定,对其使用会产生搭便车行为。环境使用的负外部性,即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市场失灵的典型形式之一。环境稀缺性的存在使环境成为经济物品,其公共产品特征引发出有关防止负外部性、界定产权、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与研究。政府在环境使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中,对政府干预环境使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应如何进行干预、干预的方式、方法、领域、深度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社会需求膨胀与经济迅速增长过程中,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此类问题所具有的负外部性特征要求政府对经济主体的环境与生态利用行为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在此领域的失灵所导致的负面影响。

政府监管是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调节。政府监管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间接监管,二是直接监管。间接监管是以反垄断、促进公平交易为目标所进行的监管,具体是通过反垄断法、民法等形式进行监管。直接监管又可以分为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两种类型,经济性监管是针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或存在信息偏差的产业,对其进入、退出、投资等行为所进行的各种监管。

环境监管是政府针对企业、消费者等经济主体的环境与生态利用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从广义的环境监管形式看,环境监管包括所有的环境法律、法规、各种行政或经济的管理手段或政策工具。从监管的模式看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命令控制性环境监管、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性环境监管及自愿环境管理等形式。

2. 政府监管失灵和公共选择理论

社会性监管的出发点是假设政府是有效率的,是代表公众利益的,但是从各国的实践情况看,政府的监管在某些情况下并不是有效率的,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人”的概念进一步延伸到人们的政治参与和公共选择行为中,指出政府监管也存在失灵的情况。20世纪70年代以后,各国纷纷加强了对环境的管理,对环境问题进行管理都经历了以强制或命令的形式直接干预企业或居民行为的阶段。实践证明,强制或命令方式的环境监管对于解决某些类型的环境问题的确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复杂,这种方式的弊端更多地暴露了出来,如管理僵化、效率低下、缺乏激励机制、政府负担较重、易引起寻租行为等,美国1990年在环境监管方面的成本高达1100亿美元。

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经历了从市场失灵到政府监管,再到政府监管失灵的过程,最终人们又重新求助于市场力量,但这与单纯依赖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解决问题已经有了本质的区别,而是政府与市场的一种结合。

3. 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性政府监管

庇古在提出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及外部性问题的同时,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为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他认为: 当存在正外部性时,要给予补贴或税收上的优惠,鼓励企业多生产; 当存在负外部性时,则需要对企业征收特别的税收,人们将其称为庇古税。通过征税,使得污染行为的成本提高,从而使产品的价格提高,进而减少对这种产品的生产或消费。庇古税将外部性内在化,在某种程度上有效解决了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及交易成本的存在成为政府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依据。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性环境监管,或称为经济工具,尽管它是以市场为基础的,但仍然是监管的一种形式,是政府用于控制污染的一种工具,而不是独立于政府完全依靠市场而采取的措施。经济工具包括许多类型,其中污染收费或税收、可交易排污权是使用较为广泛的两种方式。

(二) 用者付费理论

用者付费理论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的确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科斯在论文《经济学的灯塔》中描述了17世纪英国国王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由领港公会向进入港口的船只提供灯塔导航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灯塔费。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西方国家奉行“自由竞争”、“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在财政上主张建立“廉价政府”,由于政府仅仅承担国防、司法等职能,在这些领域,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所以用者付费在公共部门中的应用范围有限。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后,西方各国开始强调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加强政府监管以弥补市场失灵,用者付费开始应用于电力、邮政等具有商业性的公共服务领域,以“谁受益谁付费”为原则的用者付费机制20世纪80年代开始成为公共部门市场化改造的常用工具之一。

1. 用者付费的新内涵

用者付费并不是全新的东西,然而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它具有新的内涵,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和彼德·普拉斯特里克说: 作为企业化管理的工具之一,用者付费是“向政府服务的顾客收取财政费用 (不论是外部顾客,还是其他的公共机构)”,这笔钱用于支付提供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政府成本。[12]按照经合组织1995年的《公共管理年报》的说法,用者付费是消费者由于消费公共部门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而向公共部门所做出的直接付款 (用于部分或全部收回成本) 以及商品和服务的内部定价,即公共机构和专业行政部门之间的使用费。实行用者付费以后,公众显示了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正式需求,使得资源得以有效配置。在特许经营的条件下,用者付费能够刺激私人部门以较低的价格提供这类服务,改善服务质量。从公平的角度看,由直接受益者支付比由财政支付更公平。

2. 用者付费工具的作用

用者付费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公共部门,主要适用于公共部门提供的具有私人性质的准公共服务领域,在纯粹公共物品的提供中用者付费工具是无效的,在实践中用者付费常常与特许经营相结合,它要求对一些公共服务采取收费的方式,目的是把价格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中。而排污、垃圾处理等资源环境方面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属性,决定了除了依靠政府的法律、政策进行直接控制之外,还要依靠市场机制。用者付费工具的适用可对某些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进行修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从而带来负外部性,例如污染,而公共部门通过征收污染费,矫正私人 (厂商) 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距,规范私人 (厂商) 行为,减少了其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

二、生态环境成本未得到合理体现是中国环境资源约束矛盾日益突出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面临四大环境问题: 一是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酸雨污染处于上升趋势。二是水环境形势严峻,水质达标率偏低。三是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核辐射污染日益突出,危及公民的身体健康。四是农村环境污染令人担忧。我国的环境现状与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要求相比,尚有不小的差距。当前中国资源与环境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的资源环境成本未能得到合理体现,资源环境价格偏低,既没有体现出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体现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这就使得许多国内企业低廉的产品价格是以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从完整意义上讲,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不仅应包括生产中各种直接间接的费用、必要的利润,还应包括破坏或污染环境所形成的环境成本。目前即使是污染治理比较好的企业,其产品价格也只包括实际治理成本,而没有包括环境退化成本。以城市水价为例,目前我国城市供水价格是由政府制定的,大部分城市开征了污水治理费,但大部分城市收取的排污费没有达到实际成本。在江苏南部的苏锡常地区纺织业十分发达,许多企业都建立起了“中水回用”系统,其技术是比较成熟的,但使用率却很低,究其原因主要是成本因素,要达到中水回用标准,企业的处理成本约为2.2元/吨,而该地区自来水的价格只有0.8元/吨,交纳的排污费也只有0.8元/吨。在现有的水价体系下,对于企业而言,治理成本大大高于缴纳的排污费,导致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采取治污措施,致使大量的污水处理系统闲置或开工不足。加快建立反映环境成本的资源价格体系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当务之急,必须利用税费政策,调节资源价格,收回环境成本。

三、环境保护公共政策的演变和英美等国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的经验和启示

环境保护如污水处理以及废旧物资集中处理等由于存在外部性,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激励。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发展和长期以来存在“重经济、轻环保”的思想,中国的环境持续恶化,该阶段中国的环境保护以污染控制为主,政府往往通过建立产品、技术或排放标准来强制改变那些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为了确保企业服从,政府通常使用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等。1992年我国参加了在巴西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4年国务院发布《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国环境保护政策出现重要转折,从污染防治为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转变,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公共政策手段也从着重行政手段转向市场手段。市场手段是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如税收、收费、补贴或排污权交易来刺激、吸引污染者,使污染者采用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行为,如电厂安装脱硫装置,对企业有更多好处,也减少了污染,这样做既符合企业利益,又能实现社会的政策目标。它主要是以市场价格手段为诱因,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国家掀起了政府改革的浪潮,在传统上由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尝试采用市场机制,即在公共部门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及工商管理技术 (市场化工具),这种市场化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英国、美国的环境政策最明显的变化是对经济激励手段或者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的应用。这些政策工具通过市场信号刺激行为人的动机,而不是通过明确的环境控制标准和条款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些政策工具以市场力量为显著特征,企业在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就可以同时实现环境政策目标,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英国、美国等国家通过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主要政策工具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环境税或收费。环境税或收费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排污者为其污染行为所支付的价格。环境税或收费主要可以分为对排放或污染物征税或收费和产品税或收费两种。对排放或污染物征税或收费是对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收费,主要是基于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或质量而进行的收费。排放收费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根据所处理的污染物的数量而有所差异。对排放或污染物征税或收费是早期的主要经济工具,是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逐渐引入的。产品税或收费是对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所征收的税或收取的费用或是对有集中废物处理体系的产品所征收的税或收取的费用。这种工具通常是以预算中性的方式进行的,这会使环境友好的产品具有价格优势,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则处于价格劣势。

二是实行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最小的成本控制污染。在可交易许可证制度下,允许的总体污染排放水平制定后,就以排污许可证方式将其在企业中进行分配。如果企业的污染排放水平低于其允许的排放水平,他们可将剩余的许可证出售给其他企业或者用来抵消本企业其他设施的过度排放,从中获利。

三是实行押金退款制度解决废物的再循环利用,有效控制易拉罐和固体废弃物流向循环或处理中心。

四是实行财政补贴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促进环境保护生产技术革新。在上述政策中许可证制度主要是调整污染控制的水平,而收费政策主要是调整污染控制的成本。

四、运用市场价格手段促进环境保护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加快建立反映环境成本的资源价格体系,要按照“环境就是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原则,逐步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强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价格约束机制,走出环境资源“无价、低价”的误区,利用税收或收费等经济杠杆,调节资源价格,收回环境成本。

(一) 建立和完善合理有偿使用环境资源的价格机制

我国虽对部分资源实行了资源补偿费制度,但由于补偿费用标准过低,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权划分不清,使用资源的地区和企业往往为了短期利益而进行破坏性开采,不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很多伴生性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而且容易形成新的污染源,因此应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强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根据资源的稀缺程度将环境成本纳入其价格中。政府可收取环境资源税,将生态环境纳入经济循环过程中参与定价和分配,改变生产的社会成本与私人部门获利的不对称性,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一方面对稀缺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可提高开采价格,控制过度开采,另一方面对可生资源,如森林资源,可采取经济补偿政策,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资源再生率。

(二) 建立和完善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价格约束机制

(1) 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现行的是超标准排污收费制度,可借鉴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将其改为排污收费、超标准排污加重收费制度,重点是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惩罚性收费。此外要提高排污收费标准。现行的低标准排污收费水平,从一定意义上说,制约了企业治污的积极性,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对于调动企业的治污积极性是十分重要的。

(2) 推进垃圾处理方式和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改革。我国目前已经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平均征收率不足30%,要结合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要能弥补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的成本,并使从业企业合理盈利。

(3) 完善危险废弃物的处置收费机制。建立大气、海洋、水体以及环境噪声超标等污染物的排放价格政策,浙江省已经开始制定征收海域使用金、海洋废物倾倒费等水源、水域收费政策。要通过制定和实施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金,促进废物处置产业化。

(三) 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激励企业参与环境保护的价格机制

建立排污总量有偿分配和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试行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等其他污染气体排放总量的“初始有偿分配”使用机制,利用经济手段鼓励企业主动降低污染物排放,从减少排污中获取经济效益。江苏省在用经济杠杆激励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开展环境资本运作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无锡五里湖整治和徐州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等已取得了一定经验。

(四) 以落实“污染者付费”为原则,实施差别水、电价格政策,限制高污染企业发展

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水泥、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企业或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可加价0.02~0.05元。建立科学的城市终端用水价格体系,对限制类、淘汰类的高耗水行业如桑拿、洗车等实施惩罚性水价,限制其生产和发展。相反对于低耗能、高产出、环保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实行价格倾斜,利用价格杠杆科学引导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

在这方面我国已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如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超薄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根据要求,国家把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并修订了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我国塑料袋使用量相当惊人,以福建省为例,全省一天就要用掉近1亿个塑料袋,其中福州市仅永辉超市一年就要消耗1300吨塑料袋,全市每个月使用的塑料购物袋达上千吨。塑料袋特别是超薄塑料袋的大量使用,除造成“视觉污染”外,更严重的是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带来了巨大危害。2008年6月1日以后,深圳市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制定出台了相关规章,推出了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严禁商家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袋成本隐含在商品总价中,真正形成“用者付费”的收费机制。一方面有关执法部门要对违规生产行为课以重罚,严厉查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废旧塑料袋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建立健全废旧塑料袋回收网点,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提高废旧塑料袋的资源利用水平。

(五) 通过价费政策,鼓励绿色投资,促进环境保护

鼓励利用可再生资源发电,对装备脱硫环保设备的发电企业实行脱硫加价优惠政策。大力推行节能建筑材料,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建筑材料的推广和利用,如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使用节能材料的,给予优惠的价格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外来资本投资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

环境生态与环境保护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市场机制对这类公共物品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是低效率的,要解决环境与资源领域的外部性问题,需要依靠政府的更多积极的干预。政府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有利于环保的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要运用税费等经济手段从市场化角度调动企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而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更是环保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必须加强对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政策推动、市场驱动和公众行动,三者相辅相成。只有打好“组合拳”,环保价格政策才能取得良好的绩效。

参考文献:

[1]陈振明. 政策科学.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周学荣. 中国医疗价格的政府管制研究.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陈振明,等. 竞争型政府——市场机制与工商管理技术在公共部门管理中的应用.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肖兴志,宋晶. 政府监管理论与政策. 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5]余振,陈瑞莲. 中国城市公共行政与公共政策比较研究.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珠三角城市一体化中的价格政策研究[13]

[摘要]在城市化过程中,市场机制优于政府,一方面必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城市间区域协调的作用。包括积极有效发挥价格管制政策的作用。政府要做的是提供公共服务和解决市场失灵,应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珠三角城市一体化的发展。

[关键词]城市 一体化 价格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通往现代化的必经之路。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曾经预言: 美国的高科技和中国的城市化将是深刻影响21世纪人类发展的两大因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我国已经走过了单个城市发展的阶段,进入了城市群发展的阶段,出现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湾京津唐城市群、山东半岛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成渝城市群等若干个不同层次的城市群。以珠江三角洲为例,以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为中心城市的区域经济发展迅猛,珠江三角洲198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不足120亿元,2005年增长到18059亿元,占广东省和全国的比例分别由47.7%、2.6%,提高到80.7%、9.9%。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城市群虽然大多还处于形成阶段,但成长迅速。随着我国高速铁路、客运专线等轨道交通的发展,5至8年后,城市群战略效果将显现。城市群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完善区域城镇体系,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还有利于在全国形成若干强大的经济核心区,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的集约化发展。国务院已于2009年年初正式批复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新时期对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快珠三角地区的改革发展,对广东的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价格是综合性指标,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晴雨表,价格杠杆是调节、促进、发展经济的重要杠杆,广东要把握机遇,统筹协调,在先行先试中坚持先行,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推动珠三角地区加快改革发展。

一、珠江三角洲城市一体化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珠江三角洲的发展提升了区域内城市发展的整体水平,但在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 区域内交通、物流尚不够畅通,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相辅相成,不存在离开城市化的经济发展,也就是说经济发展离不开城市化,任何限制城市化的举措都会制约经济发展。私人小汽车的快速增长逐渐成为城市发展中的一大威胁,交通堵塞、交通事故成为广州、深圳等中心城市司空见惯的场景。现代社会中,城市的经济优势依赖于交通,脆弱的交通网络往往会降低集聚经济的效应,是城市群经济发展的一大限制因素。道路交通是城市货运和人员运输的最主要方式,但是在珠三角范围内的公路、城市间的路桥费、年票尚未实现统一,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收费关口林立,不少城市之间车辆往来还收取进城费,增加了区域内居民流动和企业物流成本,抬高了企业营商成本。

(二) 城市间存在行政垄断等妨害公平竞争的现象,区域整体优势不明显

由于生产要素流动具有明显的行政导向性,目前区域内城市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够完善,整体协调的力度不足。在珠三角狭小的地域范围内,密集地分布着广州、深圳、珠海等市的几个大型机场,在港口方面也同时存在着广州黄埔、广州南沙、深圳盐田、深圳大铲湾、珠海高栏等大型港口。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各城市的发展过分强调本地利益,过分注重于眼前的利益得失,缺乏长期的战略眼光,各自为政,造成城市间的协调合作难度大,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从各方面影响了城市间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三) 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不够理想,价格杠杆的作用发挥得不够明显

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来确定财政、投资、税收等各种体制和政策,体制方面的障碍客观上导致了圈内的产业布局难以合理优化。为健全珠江三角洲地区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挂钩帮扶机制,广东省委、省政府提出了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战略,帮扶贫困地区实施“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政策,但从目前来看,实施成效不太明显。

(四) 区域内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恶化,资源问题也日益突出,统一协调治理难度大

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都是严重的问题。在大气污染方面,珠三角的灰霾天气呈现增长的趋势,部分城市多达23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珠三角的酸雨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珠三角9个城市中有8个城市是酸雨地区。在水污染方面,东江、西江、北江水质有下降趋势。2007年58个省控断面中,有10个属于劣V类水质,其中跨市断面水质多数不达标。此外珠三角沿海污染排放、水土流失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五) 在户籍、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城乡分割与区域分割现象突出,公共服务难以均等化

一方面城乡和区域的差距很大,广东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总人口4958万人,比珠三角还多467万人,但GDP只相当于珠三角的26%。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外来人口虽然身处城市,但无法享有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出现了“农民工”的奇特现象和非农非工的尴尬社会地位。目前广东省外来农民工的总量约有2674万人,大量的外来农民工为珠三角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尚未有效覆盖这些人群。

二、政府管制的相关理论分析

(一) 市场失灵与政府管制

市场并不是万能的,由于私人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诸如环境污染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其他如自然垄断等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和交易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也都是市场无法回避和解决的,从而产生了市场失灵。政府管制是对市场失灵的回应。政府监管可以为两种类型,一是间接监管,二是直接监管。间接监管是以反垄断、促进公平交易为目标所进行的监管,具体是通过反垄断法、民法等形式进行监管。直接监管又可以分为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两种类型,经济性监管是针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或存在信息偏差的产业,对其进入、退出、投资等行为所进行的各种监管。直接监管中的经济性监管侧重于处理企业间及企业和消费者间纯粹的经济关系。就经济性监管的内容而言,它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价格监管主要是指政府监管者指定某一特定产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并规定价格调整的周期。

城市群的发展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各方面的政策,同时还有一个相互协调的问题。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没有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就难以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决定了价格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市场调节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需要政府承担起监管价格运行,弥补市场缺陷的责任。

(二) 用者付费理论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城市,以“谁受益谁付费”为原则的用者付费机制开始成为公共部门市场化改造的常用工具之一。在实践中用者付费常常与特许经营相结合,它要求对一些公共服务采取收费的方式,目的是把价格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中。资源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除了依靠政府的法律、政策进行直接控制之外,还要依靠市场机制。以环境保护为例,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性环境监管,或称为经济工具,尽管它是以市场为基础的,但仍然是监管的一种形式,是政府用于控制污染的一种工具,而不是独立于政府完全依靠市场而采取的措施。

用者付费并不适用于所用的公共部门,主要适用于公共部门提供的具有私人性质的准公共服务领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从而带来负外部性,例如污染,政府可以通过征收污染费,矫正私人 (厂商) 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距,规范私人 (厂商) 行为,减少其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使用用者付费工具可对某些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进行修正。

三、促进珠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的价格对策

(一) 实施统筹协调的价格政策,便利跨界交通,促进珠三角城乡区域交通一体化

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等轨道交通的发展,5~8年后,城市群战略效果将显现。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特区的崛起,带动了珠三角的发展; 浦东的开发,抬起了长三角的龙头,城市群的发展能最终带动区域发展。要加快推进珠三角各市的年票互通; 逐步取消区域内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 积极推进高速公路电子联网收费,减少区域内高速公路收费站; 理顺珠三角城际轨道,推行城市公交同城化及跨地区民航候机 (异地候机楼服务),完善地方铁路、民航、港口等重要交通运输价格政策,促进一体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二) 推动电信服务和资费同网同价,实现区域内通信一体化

目前,工信部已批准长株潭城市群开展本地网合并调整试点,珠三角应统筹信息网络规划、建设和管理,率先推进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促进网络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基础电信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移动电话后付费资费套餐,调整价格差异较大的预付费资费套餐,降低甚至取消珠三角城市间的长途和漫游资费,加快推进珠三角实现移动通信资费一体化,在珠三角城市边界地区如深莞惠,积极推出固定电话资费同城化服务。加快“无线城市”建设的步伐,建设以广州为中心覆盖珠三角、以深圳为中心连接粤港澳的无线宽带城市群,全力构建便捷高效的珠三角信息网络体系。

(三) 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政策,促进区域资源和环境保护一体化

加快研究排污权初始价格和交易制度,尽快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居民生活阶梯式水价、阶梯式电价政策,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珠三角地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要率先达到合理盈利水平。实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现行垃圾焚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科学确定垃圾处理费补贴标准,保证发电企业能够获取合理利润,推动垃圾发电工程建设; 合理制定再生水价格,鼓励和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大污水处理费改革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珠三角和东西北地区有“十一五”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的建制镇,要按照最低征收标准全面开征; 已达最低收费标准的东西北地区年内要提高到每吨不低于0.8元,珠三角地区年内要力争达到合理盈利水平; 省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欠发达地区建设污水处理厂,确保珠三角地区51个中心镇污水处理厂、东西北地区94座污水处理厂尽快建成,同时加强对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力争2010年底前全省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300万吨。

(四) 实施支持性的价格政策,促进珠三角地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一体化

加快实现区域内服务业用电、用水与普通工业用电、用水基本同价,近期重点推进现代物流、商务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基本同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风能、太阳能、地热、潮汐、生物质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对可再生能源实行电力送出工程费用补偿,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积极运用差别价格政策,促进落后产业与产能淘汰,推动产业升级,引导低端产业和劳动力向粤东、粤西“双转移”战略的实施。

(五) 加大清理乱收费和查处行政垄断的力度,促进区域内市场环境一体化

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率先在珠三角地区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珠三角地区发展方式转变;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社会资金投资经营的公用事业的价格收费标准,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公共事业和环境保护领域。建立区域价格协商机制。珠三角各城市物价部门应建立价格协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对接后的价格问题,推进城市一体化进程。联合对行政审批管理过程中的工本费、手续费等进行清理,取消收费项目和标准,实现行政审批“零收费”,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此外,根据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可以尝试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口价”管理,统一收费标准。

(六) 推广和完善居住证制度,推进区域内公共服务一体化和均衡化

2008年8月1日,深圳市颁发了首批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居民,其子女可以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直接办理赴港澳商务签证、申请车辆入户和驾驶执照,持有10年长期居住证的居民将被纳入深圳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这种居住证今后将一证多用,会逐步增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和教育、金融等多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居住证替代暂住证,体现了社会观念的进步,弱化了户籍概念,体现了同城居住者同等的“市民待遇”,应推广居住证制度,推行流动人口服务“一证通”,它能够积累外来人员的工作经历和生活经历,增强外来务工者在城市的归宿感和认同感。同时,建立低保人员生活补贴与物价指数联动机制,当区域内各市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启动补贴联动机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保人员按差额进行补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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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戴歌新. 市场化进程中的价格管制. 粤港澳价格,2003 (5).

关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改革电价监管体制的思考[14]

[摘要]电价作为电力市场的支点,对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在电力价格管制中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选择市场化工具,打破垄断,在发电和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电力企业运作效率,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以适应城市化的发展需要。

[关键词]电价 管制 研究

电力是目前全球范围内应用最广泛、最方便、最清洁的一种二次能源。电力生产、经营上的垄断性,服务上的广泛性和公益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广泛而深远。因此,我国应该在吸收国内外电价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电价监管体制,以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同社会、经济、资源的协调发展。

一、电力行业的公共产品特性

(一) 自然垄断性

电力行业的基础建设投资大,因而固定成本相对较高,变动成本相对较小。电力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定价的功能基本失灵,如果任由自然垄断企业确定价格,它会将价格定在垄断高价上,这既降低了效率,又妨害了社会公平。

(二) 外部性

电力行业的正外部性表现在输电企业网络规模的扩大会降低单位输电成本,使得输电电网的用户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电价等方面。电力行业的负外部性在发电环节表现为若没有采取足够的环保措施,会将粉尘、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造成环境污染。在输变电环节表现为特高压输电线路及变电站所产生的磁场和噪声可能影响附近居民的健康。

(三) 规模经济性

以输变电环节为例,输电市场是一个自然垄断的市场,在一个地区,当一个输电企业完成电网建设后,输电服务的固定成本就基本确定了。如果再有一个新企业进入该市场,就会导致电网的重复建设,抬高整个市场供电的总成本,所以需要政府对市场准入和价格进行必要的管制。

政府对电力行业管制的核心是价格管制,通过价格管制,政府可以限制电力企业获取垄断利润,从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电价管制改革的模式是“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即将电价分为上网电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终端销售电价,其中上网和终端销售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价格、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

二、欧洲国家在电力价格监管方面的做法

欧洲国家在电力监管的理论和实践上都较成熟。在理论上,欧洲国家很早就认识到电力产品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必须通过政府监管控制电力企业的自然垄断行为,限制企业随意提高价格和降低服务质量,促进市场公平有效竞争,实现社会公共福利的最大化。许多欧洲国家从20世纪30年代起就建立了以价格监管为主要手段的电力监管制度并施行至今。20世纪90年代欧洲各国先后对电力行业结构进行了改革,将传统的垂直一体化电力企业拆分为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四个独立的环节,建立起了竞争性电力市场,并放松了价格管制。[15]

(一) 确定合理的政府价格管制的范围

电力的生产供应过程主要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四个垂直的相关环节。欧洲电价管制的范围基本是“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即采用竞价上网——输配电价格管制——竞价零售的电价市场化改革模式,发电阶段和市场销售阶段采用市场竞争形成价格,输配电阶段由于存在垄断经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比利时为例,比利时在1996年以前电力市场也是垄断经营的,实行全国统一的电价,从1996年开始开放电力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企业供电。法国在2000年之前只有一家电力企业——法国电力公司,2004—2008年法国的电力市场实现全面开放。从目前欧盟的情况看,除了国内不同的供电企业的竞争外,还存在欧盟内不同国家之间的供电企业的竞争。

(二) 独立设置电力监管机构

大多数国家独立设置电力监管机构,组织、法律及其他制度可以对行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法国的电力价格监管机构是工业部原材料能源总司。比利时联邦政府的经济发展部能源局和三个大区地方政府都对电力价格实施监管。在权限分工方面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在企业提出的使用成本和一定维护费用的基础上制定电力输送网络的价格。而三个大区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决定电力输送网络的使用条件,包括技术指标和市场准入条件。

(三) 电力价格构成科学合理,电源结构绿色环保

在电力价格的构成方面,欧洲各国发电环节的价格与输配电价格的比例较为科学合理。以比利时为例,零售电价主要由几部分构成 (如下图所示),一是能源价格,各公司不同,大致占45.4%,二是网络输送价格,大致占37.2%,三是各种税收和新能源绿色基金大致占17.4%。发电能源结构中可再生能源占主要比例。比利时的电源结构中,核电占55%,天然气占26%,石油占10%,其他占9%。德国电力消费的10.2%来自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各种可再生能源。而我国2003年发电能源结构中火电仍占74.4%,水电占24%,核电及其他只占1.6%。

(四) 普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峰谷分时电价,是在电价总水平不变,整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基础上,确定各季节和时段的价格,其目的是调动发电企业或用户的积极性,促进用户移峰填谷,维持电力系统的稳定,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如比利时确定周一至周五9: 00—21: 00为峰期,其余时期为谷期,谷期的电价相对峰期的要低。用户增加低谷用电,一方面可减少电费支出,另一方面电网可提高供电稳定性和安全性,发电企业可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比利时的电价构成

三、我国电价监管现状和电力体制存在的问题

电力监管的三个主要内容包括: 价格、质量、投资,其中国家发改委拥有电价制定和投资审批两项权力。质量的监管及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商业电力公司利用垄断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最大利润则是电监会的职责。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改革,电力工业已初步实现厂网分离,在发电环节实行竞价上网,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输配电定价机制。

(一)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初步实行了分离

2002年,国务院对国家电力公司进行改组,成立电力监管委员会,管理五大发电集团 (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和两大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国有电力企业具有二元化身份: 既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又是政府推行规划和政策的工具,这不利于电力市场竞争。我国在重组电力产业、引入现代企业制度、搭建新的市场和监管结构等“硬件”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而在市场竞争和监管作用的发挥等“软件”方面的进展相对缓慢。我国电力市场和监管改革应明确以提高电力行业效率和克服市场失灵为目的,建立市场规则,造就商业性电力企业和加强价格监管。商业性电力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应以追求利润为目的,项目开发、融资、采购、生产、销售等均应实行市场操作,引入市场竞争,以提高电力企业效率。近年来,发电侧已形成投资多元化的竞争格局。目前全国已有六七十家独立发电企业进入市场,电力装机容量翻了将近一番。

(二) 电价改革已经启动

2002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5号文件,截至2005年初步实现了下列目标: 对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重组和分离; 发电环节实现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行政监管体系,初步建立了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 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2005年国家发改委先后颁布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部有关电价的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电价实行了新的价格管制机制。根据三个电价管理办法,上网电价将与燃料价格实行联动,而农业电价与居民电价将实行定期校核和调整。但现行电价形成机制仍是成本补偿型的定价机制,较少考虑市场供求因素。

(三) 当前电价管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多家办电与一家管网的矛盾。多元化的发电投资主体虽已开始形成,但仍未打破“集中、垂直、一体化管网垄断体制”。电网仍实行“垄断经营”,不利于开展公平竞争,独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发电利用小时数、上网电价、电费结算等都难以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待遇; 二是电价结构不太科学。上网电价所占比重偏大,占电价总体的70%左右,输配电价比重小,占30%左右; 三是电价水平不合理,交叉补贴问题非常突出。居民生活用电电压等级最低,负荷率最低,80%为尖峰负荷,供电成本最高,但供电价格却最低。我国居民电价水平偏低,工业电价相对偏高,电价交叉补贴严重。2006年浙江省到户销售电价50度以内为0.538元/千瓦时,50~200度为0.568元/千瓦时,与工业用电平均价相比,民用电价低0.185元/千瓦时。四是我国的电力工业虽已实行了“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市场化改革,形成了独立的发电价格。但大部分电厂上网电价仍采用单一制电度电价形式,只有少量的抽水蓄能电站或以调峰为主的水电站以及实行竞价上网试点地区的电厂等采用了两部制电价。此外,上网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季节电价的方法在我国尚未全面推行。

(四) 尚未有独立的输配电价格

在输配电价方面,现阶段我国电厂与电网刚刚分离,电网企业集输电、配电、售电于一体,并且输配电业务与三产、辅业尚未真正分开。目前输电服务尚无独立的价格体现,尚未核定独立的输配电价,其输配电环节费用包含在对用户的销售电价中。我国目前的输电网收费方式采用的是一部制电量电价,存在单一制电价机制的缺陷,最主要的弊端是不能反映实际输电成本,阻碍了跨区域输电的发展。区域电力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用户直购电,相当于以批发的方式进行电力销售,这种方式需要向提供输电服务的电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输电费用,这就形成了输电电价的雏形。在国家电力公司的系统终端电价中,发电电价约占70%,输配电电价约占30%,与发达国家发电电价一般占40%,输配电电价占60%的比例相比,我国输电价格在零售电价中的比例较低,导致了输电环节的回报率也较低,难以吸引投资,造成电网建设相对滞后。

四、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电力价格监管体制

中国电力价格监管改革的方向是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竞争性的发电、销售电价逐步由市场竞争形成,垄断性的输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建立合理、规范、透明的电价监管制度,形成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电价管理体制。

(一) 进一步改革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实现竞争性上网

一是上网电价可实行两部制,容量电价实施政府管制,实行政府定价,为回收投资提供基本保障。电量电价可依据发电厂的运行成本,由市场竞争形成。激励发电企业设法提高生产效率,努力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从而降低上网电价。市场交易模式是电量电价形成的基础,凡未经批准,各地、各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实施竞价上网或以各种名义变相实行竞价上网,否则要严肃处理。二是认真执行上网电价政策。对发电企业超发电量的上网电价,应本着公平合理、利益共享的原则,根据实际电力供求状况确定。三是查处不合理电价。对各地、各电力企业执行电价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清理和整顿各地自行颁布实施的优惠电价政策和违反国家价格规定的行为,以维护电价的严肃性,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 建立规范的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

为了适应厂网分离的需要,加强对输配电企业的监管,为形成科学合理的销售电价打下基础,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输配电价格机制。一是制定和完善《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加强对输配电环节的成本监管,为制定输配电价格提供基础数据和成本资料。二是进行输配分开试点,初步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我国输电电价机制要解决的是输电电价结构和输电定价两方面的问题。在输电电价结构方面也可采用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的收取侧重于解决集资建设电厂和输电项目的沉没成本回收问题。电量电价可以体现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三是在选择输电电价定价方法上,可选择长期边际成本法,以提高电网投资的积极性。鼓励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双方根据用电量、负荷规律和相应的设备利用率以及供电保障水平商定电价并签订购售电合约,通过公共电网进行电量传送。四是制定合理科学的过网费收费标准。由于售电环节脱离了电网,电网公司只是起电力输送的作用,所以电网公司应收取相应的电力过网费。过网费收取标准应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输送距离是影响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过网费中还应包含损耗、必要的利润等内容。

(三) 建立适度竞争的售电侧价格管制机制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垄断经营的体制,《电力法》中明确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城乡电力零售是由电网经营企业一体化经营的,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在各自范围内垄断着购电、输配及供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首先为电网开放经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在保障全部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权利的基础上,销售电价可由市场决定。其次应以放开售电主体为切入点,鼓励直购电。所谓“直购电”,就是发电企业与大用户之间直接签供电协议。这项改革“十五”期间曾在吉林开展过试点,应大力推进,逐步拓宽大用户直购电试点范围。再次对电力法有关供电区域的条文要进行修改,打破供电区域的限制,大力培育独立购售电主体。今后,发电商既可以把电力卖给大用户,也可以卖给独立交易商或者电网公司,这样就可以形成多个购售电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格局。对县级供电企业要进一步放权,要结合农村电力投资多元化改革,引导各类投资者参与供电企业改制、改组,逐步将县级供电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 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和激励绿色电力发展的价格政策

一是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差别电价是电价主管部门的一项特殊电价政策,即在正常电价之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在企业用电环节,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加大差别电价的实施力度。2004年6月,国家发改委开始对电解铝、钢铁等六个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这些行业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钱和5分钱。2006年9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扩大了差别电价的实施范围,提高了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并明令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二是在发电环节实行脱硫加价等鼓励节能减排的政策。三是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和丰枯季节电价办法,促进电力资源的均衡利用。四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出发,完善可再生能源电价形成机制,出台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提升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的比重,将可再生能源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

(五) 规范电价成本构成,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公平

主要是合理确定资本回报率,要将电网投资中的借贷资本与资本金进行拆分,借贷资本的回报率以贷款的实际利率为基础。资本金的回报率参考政府一年期债券或银行储蓄利率,再加一定的风险补偿来计算。电价监督检查是电价改革得以实施的保障,也是维护正常电价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监会承担着电价监督检查的职能。要研究制定有关落实电价、电量、电费三公开原则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六) 电价改革要充分体现亲贫关怀

电力价格管制改革的出发点是引入市场竞争,一方面使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增加电力供应,另一方面降低成本和电价,使更多的人用得起电。在计费方式上可研究在我国推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将居民月 (年) 用电量划分为若干个档次,对基本用电需求部分执行较低的电价,对超过基本需求的电量执行较高的电价。这样,既能兼顾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又能合理反映供电成本。具体实施方法和内容可由各省市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开展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方案,严格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报批后实施。浙江省自2004年就开始实行阶梯式电价的价格管制办法,当时浙江省内用电低于50度的大多是低收入居民,用电超过200度的大部分是高收入居民,这样的试点可以作为在全国各地推行阶梯式电价的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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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振明,等. 竞争型政府——市场机制与工商管理技术在公共部门管理中的应用.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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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文在《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国家发改委主办) 1999年第5期上发表。

[2] 该文在《工商物价信息》(深圳市经济半月刊) 2000年第3期上发表。

[3] 该文被评为第六届全国工商系统好新闻、好文章、好作品二等奖 (2000年)。

[4] 该文获深圳市工商物价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5] 该文在原《粤港澳价格》2002年第4期上发表。

[6] 该文获2003年广东省第六届优秀价格科研成果三等奖。

[7] 2003年在《价格理论与实践》(全国价格学核心刊物) 上发表。

[8] 该文在《深圳工商物价》2005年第9期上发表。

[9] 该文是中国价格协会2004年调研子课题,在2005年全国价格诚信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

[10] 该文在《深圳工商物价》2006年第12期上发表。

[11] 此文在《学习月刊》2009年第2期上发表。

[12] [美]戴维·奥斯本,彼德·普拉斯特里克. 摒弃官僚制: 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 谭功荣,等,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3] 该文在《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上发表。

[14] 该文在《学习月刊》2010年第10期上发表。

[15] 赵小平. 价格管理实务. 北京: 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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