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来水管道的建设都需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就要求政府对相关领域实行“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防止新企业过度进入,造成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也要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通过制定垄断高价牟取利润”。[2]由于自来水的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工农业用水质量关系到工农业生产的质量,政府需加强对供水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价格机制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机制,水价可以引导用户调整生产方向和生产规模,水价高,人们就会转向低用水产品的生产,减少生产规模,相反,水价低,人们就会增加生产规模。水价过高,会导致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负担加重,水价过低又无法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实施适当的价格规制。
鉴于城市供水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的特征,《价格法》及国家和省市的《定价目录》,均规定了城市供水价格采取政府定价的管制方式,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水价由省及省以下政府价格部门制定和调整,同级水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深圳市的供水系统由自来水和自备水组成,除了少数地区和企业在使用自备水外,其余绝大多数地区和企业使用自来水。2008年,广东省各市、县城自来水综合平均到户价为2.21元/米3,其中居民生活自来水平均价为1.97元/米3,行政事业用水平均价为3.27元/米3。工业用水平均价为2.29元/米3,经营服务用水平均价为3.27元/米3,特种用水平均价为3.70元/米3,趸售等其他用水平均价为1.64元/米3。[3]
在图5-2中,现行的水价Po比均衡价格Pe低,政府对水价的规制应将其提高到使供水企业不仅可收回成本,而且可获得平均利润的水平,从而形成供水企业的良性循环。(www.daowen.com)
图5-2 政府水价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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