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制定具有激励性的环境价格政策?

如何制定具有激励性的环境价格政策?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排污收费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缴纳费用的制度。应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产业,提高生活垃

如何制定具有激励性的环境价格政策?

既然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制度失灵使得产品的价格未包括或未完全包括其环境成本,从而使得生产者或消费者未承担或未完全承担其经济活动所导致的环境后果,那么政府环境价格管制就是要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使环境成本内在化,使产品的价格中包含环境成本的因素。加快建立和完善反映环境成本的资源价格体系是当务之急,要按照用者付费的原则逐步实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同时应建立和强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价格约束机制,彻底打破环境资源“无价、低价”的陈规。利用税收或收费等经济杠杆,调节资源价格,收回环境成本。

1. 建立和完善合理有偿使用环境资源的价格机制

政府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收取环境资源税,将生态环境纳入经济循环过程中参与定价和分配,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在这方面我国已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如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超薄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规定,国家把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了淘汰类产品目录,并修订了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我国塑料袋使用量相当惊人,单是福建一个省,全省每天塑料袋的使用量接近1亿个,其中福州市仅永辉超市一年消耗的塑料袋总计达到1300吨,全市每个月使用的塑料袋达上千吨。[4]塑料袋特别是超薄塑料袋的大量使用,除造成“视觉污染”外,更为严重的是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带来了巨大危害。深圳市工商环保、质监、物价等部门联合出台相关规章,推出了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了有偿使用机制,严禁商家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袋成本隐含在商品总价中,真正形成“污染者付费”的收费机制,一方面有关执法部门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加强对废塑料袋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废旧塑料袋回收网点,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提高废旧塑料袋的资源利用水平。[5]

还可以结合产业发展政策,以“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实施以差别水价、差别电价为重要内容的价格管制,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发展。如国家发改委明确规定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水泥电石等高耗能企业可以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执行的差别电价的标准是对淘汰类企业或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可加价0.02~0.05元。根据国家规定,广东省从2004年起对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并从2007年5月起扩大了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2008年1月起,广东省又加大了差别电价的实施力度,提高电价差标准。2006年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为93家,2007年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为127家。至2007年底,广东电网直供直管范围内已关停转产高耗能企业71家,其中钢铁类53家,水泥类17家,铁合金类1家。但少数地方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够严格,如广州市新裕水泥厂等15家水泥厂未按时关闭,当地政府未及时督促其关停,也未向其征收差别电费,仅2008年4月至6月,15家企业少交差别电费872.05万元。清远市33家高耗能企业中除14家已关停外,当地政府对其余19家征收差别电价不到位,仅2008年1月至6月少收差别电费640.96万元。[6]此外应建立科学的城市终端用水价格体系。为达到限制高耗水、淘汰类企业的生产和发展的目的,可以大幅调高桑拿、洗车等行业用水价格,实施惩罚性水价。与之相反的是鼓励低耗能、高产出、环保型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在其用水、用电方面可以考虑实行价格倾斜,利用价格杠杆科学引导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

2. 建立和完善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价格约束机制

该机制以建立环境生态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为核心。

(1) 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缴纳费用的制度。排污收费是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的重要方法。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通过让排污者为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承担部分代价,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从而消减污染,减少负外部性。排污费提供了一种激励,促使生产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采取较新较好的污染控制方法,以降低企业必须支付的费用。排污收费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不论其数额大小,一律要征收一定的费用。另一种是只对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污染物征收一定的费用。而对于在规定标准之内排放的污染物,则不征收费用。排污收费主要适用于那些污染源容易鉴别,污染损害相对容易测定的经济活动,如某些形式的点污染,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采用了收取排污费的方式。排污收费通常被用于水、废弃物和噪声领域,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主要包括污水排污收费、废气排污收费、固体废弃物及危险物排污收费、噪声超标准排污收费四大类。但是排污收费在大气质量控制方面,则没有水污染控制方面有效。我国现行的是超标准排污收费制度,可借鉴国外经验,将其修订为排污收费、超标准排污加重收费制度,为了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对污染严重的企业执行惩罚性收费。此外要提高排污收费标准,由于现行的排污费标准低,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可考虑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对于适当调动企业的治污积极性是十分重要的。

(2)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推进垃圾处理方式和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改革。目前,我国城市垃圾排放量正在以每年6%~8%的速度增长,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垃圾的有害化和无机化的程度也在加剧,这些都要求我国垃圾处理行业在数量和技术上应有较大的提升,以满足社会需求的增长。但是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不完善,制约了社会资本介入的积极性。要使垃圾处理走向市场化、产业化,建立完善的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是关键。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保证垃圾处理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加强监督管理,才能推动整个垃圾处理产业的健康发展。(www.daowen.com)

近年来,广东省按照国家的要求,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对保障垃圾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加快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促进垃圾处理水平的提高和产业化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不完善,收费关系不顺,管理相对薄弱,价格杠杆对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作用力不强。应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产业,提高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和水平,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区域一体化和城乡协调发展。垃圾处理收费是垃圾处理企业正常运行的保障,向使用者收费,不但解决了设施建设和运行及维护费用,而且通过收费标准的调整可以实现促使使用者减少垃圾、保护环境公共政策目标,为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在我国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中征收率偏低,目前平均征收率还达不到30%,因此必须结合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一方面要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另一方面要解决垃圾处理收费过低的问题,适度调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能弥补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个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并使从业企业合理营利。对一些非管道物品,收费方式成了大难题,垃圾收费的推行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合理的方式应是按产生的垃圾量收费,这样才能激励用户尽可能将垃圾减量化。但是我国城市一般是由居民将垃圾送到垃圾筒,很难统计每家每户的产量,同时对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用户难以实现垃圾收运、处置业务的排他,因此多数城市一直未能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收费。深圳市采取按户收取的方式,每户统一征收一定数额的垃圾处理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垃圾处理收费难的问题。

深圳市2004年5月召开了垃圾收费价格听证会,提出垃圾处理费为每月每户15元的收费标准。深圳市垃圾日均产生量达8890吨,较建市之初的1980年翻了222倍,虽然财政逐年加大投入,但是建成的垃圾处理设施只能达到卫生填埋处理4100吨/日,集中堆放处理2790吨/日,焚烧处理200吨/日的水平,处理率仅占全市垃圾总量的69%,到2005年底,全市新建并投入正常运行的垃圾焚烧处理厂有4座,新增处理能力4200吨/日,总投资18.2亿元,全部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支付垃圾处理费。这些设施全部投入使用后,全市每年需支付垃圾处理费4.4亿元,比2003年的0.8亿元净增3.6亿元。[7]垃圾处理费以每户15元的收费标准计算,可以满足建成并投入使用10座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所需要的处理费用,深圳市城管局测算的当年每吨生活垃圾的平均焚烧处理成本为151元/吨,每吨垃圾的卫生填埋处理成本是75元。按2005年全市平均每日的垃圾产生量9800吨来估算,焚烧与卫生填埋的比例大致为6.33∶3.67。深圳市垃圾处理费的理论收费标准为焚烧成本151元/吨×63.3%+卫生填埋成本75元/吨×36.7%=123元/吨。再考虑代收部门1%的手续费,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垃圾产量2%的管理费以及收缴率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不可预见系数 (暂定10%),垃圾处理实际收费标准为123×1.13=139元/吨。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用可按此标准收取。深圳市人均垃圾产生量1.2公斤/日,按每户3人计算,每户每月为108公斤,居民住户垃圾处理费标准为0.108吨/ (户·月) ×139元/吨=15元/ (户·月)。

实行按户收取垃圾处理费以后,初步实现了“污染者付费”,解决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运营的资金难题,但离“多污染者多付费”以及推动城市垃圾减量化的目标尚有一定的差距,而台北市在城市垃圾减量化特别是开展垃圾分类回收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台北市推行垃圾分类回收的过程也很有戏剧性,像是接力赛,前后花了十几年时间,第一棒是陈水扁,他在担任台北市长期间倡导了“垃圾不落地”运动,引导广大市民为保护环境而养成卫生习惯,不能再把垃圾丢到巷子里,应把垃圾丢到社区分类垃圾箱里; 之后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实行垃圾收费制度,最初的收费方式是将垃圾处理费与水费进行捆绑收费,企业和市民用多少自来水相应就交多少垃圾处理费,这种征收方式并不完全合理,比如洗车场并没有产生多少垃圾,可是由于用水量大,缴纳的垃圾费就多。第二棒是马英九,他在接任台北市长后对计收方式进行了改革,改用随袋征收的办法,规定市民必须把垃圾装在一种特殊的垃圾袋里才能丢弃。同时将垃圾处理的费用体现在这种专门的垃圾袋上,1公升的袋子售价是0.5元/只,价格为普通塑料袋的20倍,通过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引导市民尽量分类回收以减少垃圾量,十多年间,台北市政府还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先后公告了三十多类回收的物品。现在台北市的垃圾量已由2003年的每天4000吨下降到目前每天八九百吨,垃圾回收率达到了65%,垃圾焚烧率也达到了70%左右,[8]在亚洲名列前茅。台湾本来要规划建设36座垃圾焚烧厂,后来停建10座,因为经过更有效的垃圾分类后,垃圾总量明显减少了。

当前,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在致力于推进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必须遵循“3R”原则即: 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Reduce); 重复使用、多次利用(Reuse); 分类回收、循环再生 (Recycle)。城市垃圾处理减量化是重点,而分类回收又与减量化密切相关,所以垃圾分类回收尤为重要。今后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城市垃圾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设计科学的垃圾收费制度。除了按户收取之外,也可探索参照物业管理依据居民住宅面积收取等各种收费方式,同时要积极推进家庭垃圾分类、可回收垃圾再利用和食品垃圾堆肥,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3) 建立和完善危险废弃物的处置价格管制机制。可以考虑对污染物的排放实施价格管制,有些省市已在这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如浙江省已经率先出台了征收海洋废物倾倒费等水源、水域价格管制政策。通过制定和实施价格管制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环保设施,促进废物处置市场化、产业化。在这些领域已有成功的先例,2001年法国的奥绿思公司在中国天津建设了第一个有毒垃圾处理厂,并负责管理。2002年奥绿思公司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计划在浦西建设一个具有世界先进水准的垃圾处理场。2004年底,奥绿思公司在上海老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初期工程完工,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20年,涵盖投资、设计、建造、运营及维护,预计日处理垃圾6300吨。[9]2005年,奥绿思公司又获得了有关广东佛山有害废物处理中心的设计、建造和经营30年的合同。

3. 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建立和完善激励企业和居民参与环保的价格机制

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使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往往是指政府通过建立产品、技术和排放标准来强制改变违规行为,为了执行到位,政府通常使用罚款等处罚措施。经济手段指政府以税费、排污权交易等方式来刺激污染者,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实现价格管制的激励相容,既符合企业利益,又能实现社会的政策目标。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排污总量有价分配和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控制污染行之有效的办法。在能源环保的价格政策方面,比利时从2005年开始借鉴美国的做法,推行企业购买污染物排放权的做法。以市场力量为显著特征,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以实现环境政策目标,从而实现价格管制的激励相容目标。一般来说,排污权交易的做法是首先由政府订立某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据此评估测算该区域的环境容量,推算出该区域中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以此订立该区的排放总量 (Cap and Control),然后政府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为若干份的排放权,并可选择以定价出售或公开竞价等不同方法分配这些排放权,之后再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些排污权能合法买卖。假设A企业治理1吨二氧化硫的污染需耗费的成本是1000元,而B企业需耗费2000元,如果B企业以1500元/吨的价格从A企业购买排污权,则相当于A企业替B企业治理污染,与B企业自身治理成本相比节省了500元,而对于A企业来说也额外获得了500元的收入。实行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最主要的特点是以最小的成本控制污染。许可证制度的特点是侧重于调整污染控制的水平,而收费政策的特点是侧重于调整污染控制的成本。对于我国污染比较严重的一些工业城市可积极开展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气体排放总量的“初始有偿分配”的试点。尝试以奖代罚,鼓励企业主动降低污染物排放,积极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让部分企业从减少排污中获取经济效益。江苏省在实行用经济杠杆激励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开展环境资本运作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无锡五里湖整治和徐州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等也取得了一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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