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圳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调整影响分析

深圳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调整影响分析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停车场收费调整后,私人小汽车停车费月平均支出增加694元。根据深圳市物价局对停车场经营收入开展的抽样调查,新的停车场收费政策整体来看增加了停车场的经营收入,但也存在部分停车场因调价降低了经营收入的情况。

深圳市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调整影响分析

1. 收费标准调整前后对比

(1) 社会公共停车场。根据停车场使用特征调查,社会公共停车场停车时间主要集中在3个小时内,3个小时以内停车占85%。与调整前的收费标准相比,分别按不同区域测算,以停车时间3小时为例,一类地区公共停车场工作日高峰时段停车费用增加了21元,上涨320%,二类地区增加了14元,上涨180%; 三类地区增加了7元,上涨40%; 非高峰时段和非工作日与原收费水平持平。

(2) 住宅区停车场。与调整前的收费标准相比,对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月卡收费略微上调; 对于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以停车8小时为例,露天停车场上涨140%,室内停车场上涨20%。

2. 调整停车收费政策对车辆使用成本的影响

通过对深圳私人小汽车使用费用的调查,统计出深圳平均小汽车使用费用为1950元/月,其中非停车日常支出为1416元/月,停车日常支出为534元/月。考虑到此次对各类型停车场停车费的调整幅度不一致,以停车最为集中的住宅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为计算依据,综合提价幅度为130%。据不完全调查,深圳私人小汽车平均日出行次数为3次,其中居住地1次,非居住地2次。上述提价幅度按住宅区停车场提价幅度与社会公共停车场提价幅度加权平均得出。停车场收费调整后,私人小汽车停车费月平均支出增加694元。停车费支出占车辆使用成本的比例由原来的27.4%增加到46.4%。

3. 停车收费政策调整对中心区交通的影响

笔者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分别按每次停车收费提高10元、20元、30元、40元,对2003年中心区出行OD交通量变化进行了测试。[3]具体的测试结果如表4-6所示。

表4-6 2003年深圳市中心区OD交通量的变化 (单位: pcu/h)

注: OD交通量是指起始点间的交通出行量。

从测试结果可以看出,停车收费政策对缓和交通增长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以停车收费提高20元为例,2003年进入中心区的OD交通量的总量减少了9.6%。

4. 停车收费调价对改善交通拥堵的影响

根据市规划局的评估,停车费上调初期对中心城区交通改善的效果较为明显,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道路平均车速提高了约10%。以华强北片区为例,停车费上调初期,华强路、深南路、振兴路、红荔路、华富路的行车速度提高了8%~16%,适度缓解了华强北片区的交通压力。根据市交警局的评估,收费政策实施以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如下:

在政策调整初期,政府为推行政策进行的正面宣传和引导的力度较大,政策实施后停车收费标准明显上涨,市民在一段时间内前往中心区时确实减少了使用私人小汽车。以华强北为例,在政策实施的前三个月,进入华强北的机动车数量下降了15%,加之华强路限行的政策,部分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的数量减少了35%。此外,该片区停车场的饱和时间和高峰时间都较调整前有所推迟,全天停放机动车的总数也有所下降。由此可见政策调整确实在实施初期对交通产生了影响,交通流量有所下降。

政策调整半年左右后,由于没有更好、更方便快捷的替代出行方式,公共交通发展相对滞后,私人小汽车的出行频率又有所回升。新收费政策已被私人小汽车的使用者接受,而且通过比较和找寻新的停车出路,私人小汽车又成为交通流量增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www.daowen.com)

根据深圳市物价局对停车场经营收入开展的抽样调查,新的停车场收费政策整体来看增加了停车场的经营收入,但也存在部分停车场因调价降低了经营收入的情况。在抽样调查的罗湖、福田一类地区25个社会公共类停车场中,调价后23个停车场的收入均有增加,占调查停车场总数的92%; 调价后收入减少的停车场有2个,占调查停车场总数的8%; 调价后25个停车场平均收入增加了36%,其中收入增加最多的停车场的收入增加幅度为152.7%,减幅最多的为26.6%。[4]

5. 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政策的建议

(1) 对现行停车场土地使用费政策重新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停车场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应依据政府希望达到的停车场收费目标价格,在综合考虑停车场经营管理的社会平均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停车场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应按照同一区域内同类型停车场征收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而不应根据停车场收费的定价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分,在此原则下再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免办法。

(2) 收费标准的调整。现行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在综合考虑了交通需求管理、社会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后制定的,区分停车场区域、停放时间、停放车型、停车场类型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基本是合理的。针对政策执行的效果和社会的反映,今后在调整政策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是高峰时段规定为8: 00—20: 00,但实际上高峰时间主要集中在早高峰和晚高峰,早8点到晚8点之间有很长时段并非高峰,可将高峰时段适当缩短。

二是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一类地区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第一小时收费15元的规定,主要是限制车辆在高峰时段进入交通拥挤区域。但实行第一小时较高的收费标准不仅限制了上下班的通勤交通,也限制了对办事、购物的交通需求。针对部分商家的抱怨,在今后修订政策时,可以限制上下班通勤交通为主,对办事、购物的交通需求予以满足,降低高峰时段第一小时的收费标准,而适当提高从第二小时起的收费标准。同样,二类地区高峰时段的收费标准也可以调整为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

三是现行政策规定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收费标准之比为1∶2∶3,而大车、超大型车的收费影响企业营运成本。在政策修订时,对社会公共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缩小比价甚至可以考虑三种车型同价。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停车收费管制政策用于交通需求管理有其局限性,如对驾车者的出行距离影响不大,在我国的城市中大量存在的政府公务用车对停车收费管制政策不敏感。所以停车收费管制必须和征收燃油附加税、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策略配套使用,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

[1] 晶报,2010-04-29.

[2] 齐峰. 停车收费问题研究. 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 (3).

[3] OD交通量是指起始点间的交通出行量。

[4] 深圳市物价局2007年《关于停车场收费政策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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