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灵为政府管制提供了正当性和合法性。政府管制的基本使命在于: 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纠正外部效应的不良影响;消除市场垄断的不利影响; 矫正信息不对称的不良影响;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宏观经济稳定。
管制也称为规制,作为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实施的管理,人们对政府管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日本学者植草益对管制所下的定义是: 社会公共机构依据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这里的社会公共机构一般简称为政府。[1]从市场机制、影响企业决策及增加受管制产业成本程度的不同等角度来看,管制者可运用的基本措施经常发生变化。政府管制是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的调节。政府管制包括间接监管与直接监管两种类型。政府通过以反垄断、促进公平交易为目标所开展的监管是间接监管。直接监管则包括社会性监管与经济性监管两种类型,经济性监管主要是政府为了监管自然垄断或存在信息偏差的产业的需要,对其市场准入、价格等所进行的各种监管。价格管制是经济管制的一种重要形式,价格管制不是对市场和市场机制的替代,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不充分的情形下,地方政府从资源有效配置的角度出发,对产业价格体系和价格水平所进行的管制。[2](www.daowen.com)
综合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经验,政府管制的方法有价格管制、进入管制、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管制、投资和财务会计管制等。由于价格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各国政府的具体实践中,价格管制是各国政府管制的核心内容。它的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政府管制的实际成效。价格管制的主要内容是在受管制产业中,政府从资源有效配置和服务的公平供给的角度出发,设计一个定价模型,由政府规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通过设计一系列条件和标准,指导企业的价格决策。涉及公共产品的价格管制包含对价格水平和价格结构的管制两个方面的内容。价格管制的形式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对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调整。就价格管制的内容来看,不仅包括政策制定层面的内容,如编制价格管制目录、听证目录、开展价格立法等,还包括政策执行层面的内容,如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组织开展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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