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产品的定义和分类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现代社会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和使用已经十分普遍,而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具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一般认为,国防、治安等是较为典型的公共产品,此外,还有许多准公共产品,如教育、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私人产品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向社会提供并满足私人需要的产品,它们具有排他性、竞争性的特点。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纯粹的私人产品是指这样一种产品,它一旦被消费就不可能再被他人所使用。而纯公共产品则完全相反,它同时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
关于产品的分类,理论上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与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纯私人产品,而现实生活中真正大量存在的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在此基础上有学者依据产品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公共产品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为纯公共产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第二类为俱乐部产品 (club goods),它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具有排他性;[1]第三类为公共资源(common resources) 或称为拥挤性公共产品。它的特点是使用量达到一定水平后具有竞争性,但它没有排他性,也有学者称之为公共池塘资源。俱乐部产品和公共资源是准公共产品的两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点是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准公共产品一般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这与纯公共产品不同,对于纯公共产品每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产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产品的类型划分如表2-1所示。
表2-1 产品的类型划分
严格符合公共产品定义和特征的纯公共产品种类不多,如国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城市与农村的部分基础设施等,这类典型的纯公共产品一般实行政府定价。而介于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之间的是准公共产品,它具有消费的排他性或竞争性和一定的外部性特征,如电力、电信、城市供水等,这类产品也被称为自然垄断产品或公共事业产品,它的定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2. 公共产品的供给
传统上人们认为,政府应承担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职责,政府自出现以来就一直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由政府这一公共机构来负责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基本职能。纯公共产品的自愿配置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作为代表公众利益的公共组织来全面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相应的费用应通过政府征收的税收来进行弥补。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典型的自由市场国家,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公共产品仍占相当大的比例,例如10%的人口接受政府提供的食物,40%以上的医药费用是由政府来承担的。[2]但是自新公共管理改革以来,人们开始重塑政府以改善政府绩效,开始寻求政府以外的其他途径来提供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市场、营利组织、NGO等主体单独或者联合供给。准公共产品的市场供给是由其本身性质的变化所决定的,对于排他性较强的准公共产品,当排他的技术成本较低时,收费就能成为可能。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如表2-2所示。(www.daowen.com)
表2-2 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
续表
私人部门的参与为公共产品的提供引入了竞争,这种机制对于提高公共产品的生产效率是大有帮助的,公共提供与私人生产相结合的主要形式有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政府补助、政府入股等,表2-3为美国通过合同委托企业提供一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城市数,从中可以看出在城市管理中公共产品提供和私人生产合作的巨大潜力。
表2-3 美国通过合同委托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城市数
资料来源: Savas Es. Privation the public sector: how to shrink government. Chatham.N,J: Chtharn Holse Publisher,1992.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私人企业之所以愿意从事公共产品的提供,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吸引市场力量提供公共产品的一个前提是提供公共产品时可以收费,且通过收费或政府的补贴经营公共产品可以营利。所以为了防止私人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过分偏离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对其经营活动还需给予必要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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