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展陈企业资质评审手册:附录二

展陈企业资质评审手册:附录二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 对于利用《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展陈企业资质评审手册:附录二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

1 总则

1.1 为了适应中国展览展示陈列(以下简称展陈)行业快速发展的形势,适应国际国内展陈行业的运行机制与管理要求,提升展陈企业形象与品质,进一步规范市场,促进展陈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水平的提高,促进展陈工程的质量,确保展陈工程安全,推动行业进步与繁荣,特制定《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

2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适用工程范围

2.1 规划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主题馆、产业馆、展览馆等在各类公共场所,进行的展览展示陈列工程项目。

2.2 规划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主题馆、产业馆、展览馆等在各类公共场所,进行以展览展示陈列为目的的工程项目配套服务的室内装饰设计与制作、光环境设计与制作、高新科技展项设计与制作、展陈组合设计与制作、景观设计与制作、展陈设备设计与制作、辅助展品设计与制作、观众服务系统设计与制作等辅助工程项目。

3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申请

3.1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的评审每年将根据申请企业数量不定期开展,具体申请办法参照《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流程》。

3.2 凡符合《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标准》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通用标准的展陈工程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对照资质等级评审标准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

3.3 申报资质等级评审的展陈工程企业,可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指定网站上根据资质等级评审要求,自行进行电子文本申报。

3.4 参评企业按规定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将相关书面文本资料提交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

4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和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专家库

4.1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聘请相关方面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影响力的业内专家出任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该委员会受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的领导,负责资质等级标准的修订、资质等级评审组织,参与相关培训和国内外考察等工作。并下设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专司日常工作。

4.2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聘请展陈行业领域的专家组建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参与资质等级评审。

5 资质等级的评审和认证

5.1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库成员对参评企业的资料进行评审。

5.2 初审

5.2.1 由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对申报资质等级评审的展陈工程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5.2.2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对初审的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3 评审认证

5.3.1 由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召集专家,举行评审会,对经过初审并公示的申报资质等级评审的展陈工程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

5.3.2 评审分抽样实地考察和专项会议评审等多种形式。

5.3.3 评审结果

5.3.3.1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由“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确认。

5.3.3.2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通过相关途径公布评审结果。

5.3.3.3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为获得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颁发《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5.3.3.4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将在指定网站及相关场合(商务部举办的会展推介会、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举办的年会、研讨会等)公布届次评审结果。

6《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6.1《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是对展陈工程企业承包、设计、承建、施工、服务质量、信誉的认定,是展陈工程企业参与投标、承揽工程项目的重要凭证之一。

6.2《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由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每证一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6.3《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分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共五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6.4《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重新审核未通过或者在3年期间发生本办法第7款第6条情况的企业单位,资质等级资格撤销。

6.5《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展陈工程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并申请补办。

6.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除发证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和没收。

6.7 已取得认证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企业登记项目,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7 已取得认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撤销其资质等级,并做出公示公告

7.1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复制《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7.2 伪造《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承揽设计、施工或其他业务。

7.3 企业经营中或项目操作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7.4 严重违反各级政府部门、各类馆厅、展览组织者、地方和行业协会所主办的会展、事件活动的有关规定,遭到投诉、限制和处罚,并经展陈工作办公室调查属实。

7.5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项目变更备案手续。

7.6 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舞弊、欺诈行为。

7.7 在有效期内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资质要求。

8 对于利用《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9.2 本标准由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联系方式:010-57412055 010-57412067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标准

(2013年12月31日)

1 本标准适用于展陈工程企业承揽以下所列工程(含类似)的资质认定,并作为参与投标以下所列工程(含类似)的资质凭证之一

1.1 规划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主题馆、产业馆、展览馆等在各类公共场所,进行的展览展示陈列工程项目。

1.2 规划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主题馆、产业馆、展览馆等在各类公共场所,进行以展览展示陈列为目的的工程项目配套服务的室内装饰设计与制作、光环境设计与制作、高新科技展项设计与制作、展陈设备设计与制作、展陈组合设计与制作、辅助展品设计与制作、景观设计与制作、观众服务系统设计与制作等辅助工程项目。

1.3 本标准为会展行业展览展示,展陈工程及相关服务企业、单位的通用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标准。

2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申报条件

2.1 具有法人资格。

2.2 从事《展陈工程资质等级管理办法》中第2款业务范围的工程业务活动。

2.3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

2.4 同意公开企业相关参评信息。

3 资质等级适用和推荐的展陈工程范围

3.1 一级资质:设计施工展陈工程面积和展陈工程合同的金额不限,优先获得展陈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及展陈工作办公室向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会员单位、国家及各级政府展陈行业主管部门、展馆及各类展厅建设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的工程资格推荐。

3.2 二级资质:优先获得在展馆或分项分包中,展陈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及展陈工作办公室向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会员单位、国家及各级政府展陈行业主管部门、展馆及各类展厅建设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推荐作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项目的承建商、或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展陈工程项目的设计承建商、搭建商的资格。

3.3 三级资质:优先获得在展馆或分项分包中,展陈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及展陈工作办公室向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会员单位、国家及各级政府展陈行业主管部门、展馆及各类展厅建设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推荐作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项目的承建商、或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展陈工程项目的设计承建商、搭建商的资格。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流程

1 报名

1.1 参评企业单位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及表格

1.1.1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申请承诺书(附件一)1.1.2 资质等级评审申请报名表(附件二)

1.1.3 法人委托书(附件三)

1.1.4 资质等级评审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四)

1.1.5 资质等级评审申请企业无展陈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及不良信用责任声明(附件五)

1.1.6 资质等级评审申请企业展陈工程业绩列表(附件六)

1.1.7 展陈工程企业申报资料一、二

2 缴费

2.1 参评企业根据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标准要求,在提交企业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纳资质评审费(一级资质评审费36000元、二级资质评审费18000元、三级资质评审费8000元)。(www.daowen.com)

3 初审

3.1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参评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资料不完善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3.2 初审由展陈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工作办公室对参评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必达项进行审核,经全部审核通过后方能视为通过初审。

3.3 未通过初审的企业将扣除20%受理费后退还全部费用。

4 公示

4.1 在中国会展研究会指定网站及其他形式公示通过初审企业的资料,接受会员单位及社会监督。

4.2 在公示期间,如参评单位被举报资料不实,经查实将取消参评资格,扣除40%初评费后退还全部费用。

5 评审

5.1 初评结果公示期满,由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参评企业资料进行评审。

5.2 评审专家将从展陈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库成员中选取,人数为7~9人。

5.3 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的内容为:审查、核实参评企业上报资料、综合打分、投票、形成评审意见等。

5.4 评审需经与会专家5~7人同意后,才能视为通过评审。

5.5 评审会议出具工程资质等级专家评审书面结论并经所有专家确认。

5.6 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将扣除60%资质评审费后退还全部费用。

6 考察及公示

6.1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召集专家对需核实情况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经实地考察不合格的企业将退回企业资料并扣除资质评审费80%后退还全部费用。

6.2 评审结束,通过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指定网站及其他途径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3 公示期满,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提交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审核并确认最终评审结果。

7 发证

7.1《资质等级证书》加盖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公章及展陈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公章后颁发给获得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

8 付款

8.1 付款时间:申报资料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

8.2 付款方式:汇付。款项汇出后,需将汇款单传真至展陈工作办公室。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申请指南

1 填写、提交《资质等级评审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资料的要求。

1.1 参评企业确保所提交的资料、信息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1.2 参评企业对适用的项目如实填写,对不适用的项目须注明“不适用”。

1.3 参评企业遵照《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标准》及本指南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4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两个部分(各部分应分别单独装订),各部分包括的资料内容如下:

1.4.1 第一部分:申报资料一。

包括并按照顺序装订以下文件:

①目录

②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申请承诺书(附件一)

③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申请报名表(附件二)

④法人委托书(附件三)

⑤资质等级评审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四)

⑥资质等级评审申请企业无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及不良信用责任声明(附件五)

⑦参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⑧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情况简介和身份证复印件

⑨参评企业、单位所获得并在有效期内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ISO14000环境认证复印件(自选,作评议参考)

⑩参评企业、单位截至到申请之日前的36个月内所获得的市级以上涉及经营活动的荣誉证书、证明等资料(自选,作评议参考)

⑪其他资质等级评定及相应级别(自选,作评议参考)

⑫符合申报等级所规定的企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学位证书

⑬员工社会保障情况(需提供企业社会保障登记证复印件)

⑭安全管理体系

⑮公司组织体系

⑯参评企业、单位需要说明及提交的其他资料

1.4.2 第二部分:申报资料二。

包括并按照顺序装订,提交以下文件:

①目录

②资质等级评审申请企业展陈工程业绩列表(附件六)并附合同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③参评企业自申请之日前两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

1.5 参评单位将以上两部分资料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密封送达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

1.6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1号楼418(商务部研究院)

邮编:100710

电话:010-57412067 57412055

传真:010-84504657

联系人:师洋18500277172 孙浩 13911864075

2 申报资料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1 申报资料应按本指南规定进行装订。

2.2 所有申报资料由A4纸复印胶订并统一大小封装(特殊大小材料可折叠为A4纸大小后统一装订),以易于密封和搬运。如申报资料较多,可以使用多个密封袋密封包装。申报企业、单位在每个密封袋的后面注明“(企业名称)申办工程资质等级评审资料”字样。

2.3 申报资料密封方式采用密封条(可以自行制作)在密封袋的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加盖公司公章。

3 特别提示:

3.1 参评企业一旦提交资料将不得修改、补充申报资料,请各参评企业需参照《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申请手册》逐一确认申报材料。

3.2 在提交资料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参评单位的申报资格:

①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②未按规定要求装订成册;

③未按规定要求密封;

④递交资料有缺失。

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

展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工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