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沉着应对,认真做好反制工作的关键

沉着应对,认真做好反制工作的关键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避免暴力情况的出现和被警方拘留,被执行禁令的展商尽量不要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当然执法人员对没收的涉嫌侵权展品要开出收据,展商必须索取收据并查看是否与被没收展品吻合,以便作为今后提出诉讼的依据。结果样品没收,展台被封,人员提前回国。开幕第二天,6名中国参展商被警察逮捕,展台同时被查封。这些公司虽有资料证明自己并未侵权,但在对方申请临时禁令的情况下,仍被执行。

沉着应对,认真做好反制工作的关键

赴海外参展的中国企业应该对欧美等工业国家知识产权法的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提前进行了解,以便在产生产权纠纷的时候,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以德国为例,德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执法程序由两种法律行为可供被侵权企业选择。第一种是不经过法院海关机构,由其律师出面向侵权企业送达警告信,该警告信的内容包括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要求对方限期停止侵权行为的声明,惩罚条款等。同时,常常附律师费用账单。如果侵权企业认同自身的侵权行为,愿意主动撤下涉嫌侵权的展品,此时常常只需交纳律师费用。

中国展商如果接到此类警告信,首先要作两点判断:其一,是否承认产品侵权;其二,标的值定的是否过高。如果认为警告有理,标的值定的合适,可以签署警告信,签署的好处有两点:避免进入德国冗长的法律诉讼程序,最有利的是避免发出警告信的企业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从而可以保证其他非侵权品继续参展,尽可能减少损失;关于标的值的认定可以同发出警告信的企业协商,讨价还价一番,尽可能降低,以降低律师费用。当然,如果被警告企业坚持认为自身不存在侵权行为,或者对方标的值定的过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拒绝在警告信上签字,如果签了字,被警告企业即使不认为自己侵权,事后也无法采取其他法律补救措施。所以,为慎重起见,此时被警告企业应该向律师咨询。但是一味的不理会,完全不对警告信进行分析和研究是不可取的,因为企业应该权衡支付律师费和展品被全部没收两者的利弊后再作决定。如果中国企业确信自身产品较之对方产品不存在侵权行为,在收到警告信的同时也可以提出反警告,同时向法院或者海关稽查署提交保护请求的书面申请,争取在对方向执法机构申请临时禁令的时候,不会根据一面之辞作出决定。

德国知识产权法第二种执法程序是申请执行临时禁令。由于德国法律规定,申请临时禁令只需要申请人出具书面保证即可,原则上不需要提供具体证据,更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鉴定,法院在决定之前也可以不听涉嫌侵权企业的申辩,通过申请人一面之辞作出决定,使得众多德国企业将法院的临时禁令当作“杀手锏”,在展会开幕前很久就向法院提出临时禁令的请求,只等法警在展会一开幕,就立刻前往展会执行禁令。由于临时禁令允许强制执行,在遇到展商阻挠的情况下,海关及法警可以要求警方予以协助。为了避免暴力情况的出现和被警方拘留,被执行禁令的展商尽量不要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当然执法人员对没收的涉嫌侵权展品要开出收据,展商必须索取收据并查看是否与被没收展品吻合,以便作为今后提出诉讼的依据。

被执行临时禁令的展商可以立刻委托律师前往法院,对禁令提出异议,比如提交证明自身没有侵权的证据,或者认为申请临时禁令的企业要求范围过于广泛,标的值过高等。提出异议后,法院必须开庭,听取被申请人的辩解,法院对何时提出异议,没有时间限制,展商可以在回国后委托律师代为办理,也可以在禁令被执行后立刻提出。如果此时执行禁令的企业主动与申请执行禁令的企业联系沟通,在确认自身侵权的情况下签署停止侵权的声明,通过实际行动向法院证明执行临时禁令是多余的,此种情况下,临时禁令的执行费用将由申请临时禁令的企业承担。

如果被执行禁令展商确认自身没有侵权行为,可以立刻向法院要求对方限期之内提出正常的民事诉讼,如果对方超过期限,仍然不提出正式诉讼,展商可以要求法院取消临时禁令,退还被没收的展品,并向申请提出禁令的企业提出索赔,包括由于被执行临时禁令而产生的各种损失。如果确认对方纯属商业竞争而诬告,也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诉讼

附录 近年来我国企业欧洲参展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 2000年德国科隆五金国际展上我国江苏某企业样本发生侵权,中方不服执法,引来警察。2001年在德国科隆国际家电展览会上,我国江西某公司的齐洛瓦电冰箱,其使用的商标超过了意大利齐洛瓦公司的授权期,致使开展前展台就被查封,电冰箱展品被全部没收。

• 2002年在法国巴黎电器产品博览会上,我国浙江某公司生产的低压电器开关产品被法国施耐德公司告诉侵权,当场查封了展台、没收了展品,并递送了法律文书。此事后来继续“发酵”,影响到两个企业的已有合作和后续合作。直到当时的国家机械工业局介入协调,才最终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获得和解。(www.daowen.com)

• 2004年在西班牙毕尔巴鄂电器和灯具展览会上,我国福建一家公司把某外国生产的插座产品当做自己产品的样品展出而被发现。结果样品没收,展台被封,人员提前回国。

• 2005年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在法国巴黎举行。开幕第二天,6名中国参展商被警察逮捕,展台同时被查封。原因是法国“赛诺菲—安万特”集团公司进行了被侵权的告诉,后进行了和解赔偿。

• 2006年在意大利米兰国际卫浴设备展览会上,我国广东一家公司在展位张贴的图片中有一款水泵的式样被意大利公司指控商标侵权,结果涉及此图片的所有样本、图册、展品均被查抄和没收。

• 2007年在德国柏林国际视听设备展览会上,我国几家生产蓝光DVD的厂家集体被日本东芝公司告诉侵犯专利,致使相关产品在展会第一天就下架撤出。

• 2008~2010年,连续3年在德国信息及通信技术展览会上,我国先后几家生产U盘、MP3、MP4的公司都被一家意大利专利代理公司(Sisvel)告诉,理由是其中有的专利没有按时足额缴纳专利使用费。这些公司虽有资料证明自己并未侵权,但在对方申请临时禁令的情况下,仍被执行。

• 2010年我国一家生产高压混凝土泵车设备的厂家,在准备参加欧洲的国际工程机械设备展览会时,受到德国一家生产同类型号产品厂家的威胁,认为我国产品抄袭了他们的技术。但我国公司坚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而继续参展,并未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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