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美国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迄今为止,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定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美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两类:第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受理、审查、注册或授权、公开等;美国著作权局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美国商务部负责国有专利的推广。国家技术转让中心作为联邦政府支持的、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协调知识产权的相关资讯和促进技术转让事务。第二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是司法保护。在执法方面,美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司法体系。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是在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利纠纷一般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上诉则在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联邦巡回法院的建立,减少了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除上述案件外,联邦地区法院还管辖涉及上述权利的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商业秘密的初审案件。各州法院一般管辖州注册商标和按习惯法取得的商标侵权案及商业秘密的滥用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www.daowen.com)
专利权是美国企业保护的重点,同时展览会侵权纠纷中80%以上都属于专利权纠纷。美国采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337调查”和“301条款”。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故此类调查一般被称为“337调查”。此调查启动时间快,而且可以与在法院的起诉同时进行。“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而上述诉讼往往都是在展会期间继续取证的。取证一般由律师进行,很少动用强制执行的警力。
美国商务部宣布,自2006年10月始,由美国商务部核准的商品交易会,如特邀贸易代表团的展会、经认证的展览会和国际买家项目展会,都被要求采取措施去协助参展的美国公司保护知识产权。美国商务部宣布这一新要求时指出,在21世纪,美国经济的繁荣将日益仰仗其发展知识经济和保持有活力的创新能力。确保美国的知识产权不受国内外的仿冒和盗版——包括在展会上——这是政府首要的责任。美国商务部认为,商品交易会对于美国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很多国际商业交易发生或者结果发生在展会上。因此,在商品交易会上知识产权对于日益增长的美国贸易和在世界经济中竞争至关重要。
近期在美国举办的展览会采取的最新保护措施是联邦政府针对有组织的盗版实施“STOP! Initiative”战略,扩大努力阻止盗版和假冒产品。于2004年首次宣布的“STOP! Initiative”是一项综合性的项目,由多个政府机构合作以保护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美国商务部、美国专利商标局和国际贸易管理部门是这一计划的主要成员。在“STOP! Initiative”项目下,美国商务部门帮助美国企业和个人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协助他们建立战略以处理海外知识产权问题。此外,美国商务部还要求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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