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法律框架有两大渊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和《欧盟执法指令》(Directive 2004/4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9 April 2004 on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于1994年4月15日由世界贸易组织制定,TRIPs保护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7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TRIPs第40~51条对知识产权实施的原则和具体措施规定如下: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及时救济;救济的威慑效果;执法程序易于实施(公正、平等、程序简便、成本适中);有效调节;合理的损害赔偿和费用补偿;其他具有劝阻作用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惩罚性措施);获得信息的权利;各方或单方采取预防措施,随后在31日内起诉。此外第51~60条提供了关于采取边境措施的特别建议,第61条建议对恶意侵犯商标和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欧盟执法指令》(EC 2004/48)由欧盟委员会2004年4月29日颁布,这是在欧盟成员内实施的,旨在规范知识产权执行措施的一部指令。据此欧盟各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初步实施措施包括证据收集方法和初步禁令及扣押令。(www.daowen.com)
1.证据收集方法。指令第7条“保全证据的措施”规定,主管司法当局可以依权利人申请,对涉嫌侵权的展品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保全与所控侵权相关的证据。如有必要,可以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采取这些措施,尤其当延迟执法可能会给权利所有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存在证据被毁掉的风险时。
2.初步禁令及扣押令。指令第9条关于“临时及预防措施”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要求,采取初步禁令及扣押令。在德法英等国,即使在展会期间也可以取得禁令,而意大利禁令是能在展会之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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