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参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三大突出问题,一是企业参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二是企业参展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三是企业参展无意中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1.企业参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企业参展最常见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有3种:
一是展品侵犯,有些参展企业把别人已申请专利的产品稍作改变就作为自己的展品拿来展览,仿制剽窃他人成果。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直接将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摆上自己的展台,作为样品,构成专利侵权。如2005年在中东迪拜举办的国际电力灯具新能源博览会上,我国福建某生产开关、插座类产品的参展企业将国际知名品牌的同类产品摆在自己的展台上作为自己企业的样品,结果被对方发现,并将侵权现场拍照后向展览组委会投诉,最后展品被扣押,展台遭查封。还有一些参展企业的展品模仿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如第九十二届广交会上,著名卡通形象“Hello Kitty”的商标持有人状告广交会34家参展企业有商标侵权行为,经广交会知识产权组核查,其中构成侵权并被工商部门处罚的有22家。
企业参展的展品侵权事件在一些国际展特别是出国参展中屡屡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企业的法律意识薄弱。一些企业看到国外企业的新产品立刻仿制,有的甚至仿冒人家的商标,出国参展时急于打开国际市场,怀着侥幸心理仿制欧美的产品,以为在中东展览上不会被发现,结果还是被指控侵权而受到处罚。
另外赴国外参展的企业很多都是外贸公司,并非制造商,有时外贸公司对自己代理的产品专利情况并不是很清楚,在外参展时也容易遇到知识产权的纠纷。
还有我国有些出展产品事实上是自己开发出来的,也在中国申请了专利保护,但专利保护是一种地区保护,外国企业常常善于钻空子。比如,有些企业的产品连年在当地参展都没有问题,但是同一个产品再去参展就被诉侵权。这是因为,有些外国企业看到中国产品有竞争优势,但没有在展出地申请专利保护,就先抢注了专利,使中国企业变成了侵权者。
此外,还会出现合作协议许可范围的知识产权问题。中国一些企业与国外公司合作,在协议中没有说明商标的使用范围,比如与意大利公司合作,中国企业被许可使用其商标,可是该产品到德国参展就触动了该意大利公司德国合作方的利益,可能引发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www.daowen.com)
二是展台侵权,一些参展企业的展台“借鉴”他人设计,仅在他人设计的基础上稍作一些修改,对于体现展台实质内容的新颖性和美观性并没有根本改变。这也是一种企业参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外观设计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是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新颖性是指与其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布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的产品上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合法性,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展会作为一种特殊的公众场合,展台设计在符合新颖性、美观性、合法性3个要素后,一经使用便划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因此,参展商在借鉴别人的精美设计时要慎重,切不可因“借鉴过度”而侵犯他人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
三是软件和宣传品侵权,参展商在展览会现场以演示为目的的计算机盗版软件和展品本身使用盗版软件,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等都属于企业参展中的软件侵权。另外,参展商在展会上使用的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以及音像制品、礼品和宣传招贴图等,如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也都属于企业参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会受到权益所有人的指控。如在2007年意大利米兰卫浴展中,中国一家参展企业,其参展商品本身并没有涉嫌侵权,但该参展企业在其展位上张贴的宣传图片中有一个污水处理泵被疑是意大利一家厂商的产品,结果该中国参展企业被这家意大利厂商指控侵权。
2.企业参展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
展览会是一个展示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窗口,展览会的集聚效应给企业提供了展示和推广新产品的大市场。但是,随着展览会市场作用不断扩大,展览会在成为专业人士与买家洽谈交流大平台的同时,也吸引了不少别有用心的仿冒剽窃者,这些仿冒剽窃者利用展览会大肆窃取新产品、新技术的信息,然后对其进行“借鉴”,甚至直接仿造。更有甚者,一些仿冒剽窃者对某些企业新研发还未申请专利的展品进行恶意抢先申请专利,使真正的权利人无法申请专利。这些仿冒剽窃者在展览会上以参观、偷拍、贸易接触、市场调研等方式窃取技术信息,有的甚至采用针孔摄像机拍摄等间谍手段来窃取目标样品,使参展企业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3.企业参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由于目前我国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还不完善,再加上对展览会组织者没有资质认证和评估系统,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缺少协调功能和自律机制,造成无序竞争,“克隆展览会”屡见不鲜。这些“克隆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定位、内容、市场几乎完全一致,对于信息不对称的参展商来说,根本无法判别谁是“正版”谁是“盗版”。虽然目前我国对展览会名称还不能进行商标注册,但展会项目的创意性、新颖性的个体特征是智力创造的成果,应该属于知识产权,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对国内外展会参展商来说,最害怕被展览会组织者欺骗性的宣传所误导,从而参加了一些名不副实的“克隆展览会”和冒牌展览会,不但白花钱得不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实质上侵犯了第三方“正版”展览会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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