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展览会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根据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和大多数学者对知识产权概念的描述,对展览会知识产权概念可做如下判定:展览会知识产权是在展览会期间任何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展览会知识产权的核心是展览会专利权、展览会商标权和展览会著作权。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要在展览会期间,保护权益所有人的展览会专利权、展览会商标权和展览会著作权不受他人侵犯。
(1)展览会专利权。主要是指展览会期间展品的专利权。它有两层含义:其一,展览会展品不能侵犯他人的专利;其二,展览会展品的专利不能被他人侵犯。
(2)展览会商标权。主要是指展览会期间与展会相关的各项商标权,有展会本身的徽标、参展商的商标、展品的商标等。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只能注册展览会徽标,不能注册展览会名称。事实上,展览会的名称集中地反映了组展商的办展理念和办展主题,应该属于智力创造的成果。由于展览会名称不能注册商标,增加了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3)展览会著作权。主要是指展览会期间与展会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一切著作权。重点是要防止展览会组织者和参展商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展台设计图纸和展台模型的著作权、展会宣传资料的著作权、展会纪念品的著作权、相关软件的著作权等。
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一方面要保护展览会组织者和参展商合法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对参展商展出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新理念要加强保护;但同时对于当前展览会中出现的大量的参展商、展览会组织者本身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规而造成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侵权事件也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2.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主体
会展业综合性强、关联度大,举办一个展览会涉及展览会组织者、参展商等多个相关主体,在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各个相关主体的利益和职责各有不同,只有展览会各相关主体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1)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展览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行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是展览会知识产权的保护神。它们除了负责对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外,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是快、准、狠地打击在展览会期间出现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一步健全、细化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展览会组织者。展览会组织者作为展览会项目、特别是一些品牌展览会项目的所有者,往往既是展览会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人,同时也是展览会知识产权侵权的受害者。一方面展览会组织者要为参展商被投诉侵权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承担一定责任;另一方面又要为自己的展览会项目被仿冒、克隆,受到侵权而追诉。因此,对展览会组织者而言,首先要做好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准备工作,与参展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约,拒绝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项目参展,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从参展源头把好知识产权保护关,邀请知识产权的相关部门驻会监管,妥善处理展览会现场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同时,展览会组织者还要加强自身展会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商标法,目前在我国只能注册展览会徽标,不能注册展览会名称,这就需要展览会组织者应用更具创造性的手段来保护自身展会项目的知识产权。(www.daowen.com)
(3)参展商。在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参展商扮演了十分尴尬的角色。参展商的展品知识产权最容易受到别人模仿、剽窃。同时,参展商的展品又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另外,参展商还可能被展览会组织者欺骗性宣传所误导,从而参加一些名不副实的冒牌展览会,不但浪费了自己的金钱和精力,而且无意中还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此,对参展商而言,首先应当在参展过程中不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知识产权调查予以配合,做到合法参展。
同时参展商在参展过程中也要加强自身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我国参展商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参展商展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例,大大多于参展商展品遭他人侵权的案例。因此我国企业参展时,要特别重视参展合法性,企业参展的展品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展台设计搭建商。展台设计搭建商也是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展台设计搭建商经常遇到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在展台搭建投标时,它们向业主提交了自己的方案,业主以各种借口不让他们方案中标,然后业主却又转手将他们的方案设计图纸交第三方进行抄袭施工;另一种侵权情况是一家展台设计搭建商直接利用或剽窃另一家展台设计搭建商的设计图纸。在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中,展台设计搭建商也具有两重性,它们既可能是别人侵权的受害者,也可能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者。因此展台设计搭建商必须加强自律,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5)展览会项目交易者。随着会展经济发展,金融业与会展业联系日益紧密,资本运作也渗入到会展业,展览会项目的买卖交易逐渐增多。展览会项目的买卖交易必须涉及展会项目品牌资产的转移和交易。在我国,尽管已经出现了一些展览会项目的买卖交易案例,但由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操作程序与规范,相关管理显得滞后,展会项目买卖比较混乱。因此在进行展会项目交易时,交易者必须十分注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3.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与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展览会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1)时间性强。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一般仅对展会期间(包括展览会准备期)与该展览会相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间性很强,这就增加了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特别是一旦遭受侵权投诉时,往往被投诉单位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举证申诉。同时由于时间性强,也使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一些涉嫌侵权的事件不能及时取证,造成处理不力。
(2)问题集中。展览会是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技术、新理念的平台,也是一个信息高度透明的场合。因此也是各种知识产权问题集中爆发的地方,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经常会在展览会中出现,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必须引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展企业的高度重视。
(3)保护主体具有双重性。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是展览会组织者和参展商。展览会组织者和参展商在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们可能是展览会知识产权被侵权的受害者,需要得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保护;但另一方面,它们可能又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者,要受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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