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的主体,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而无论在理论上对维护企业的共同社会利益定义得多么重要或多么必要,也无论税制本身制定得如何公正、公平与合理,对每个企业而言,纳税毕竟是其既得利益的一种直接减少或是政府对其财务成果的一种无偿占有。企业作为主要纳税人,必然要考虑在其纳税后,是否确实有助于产生一种良好的社会效应,这种预期的社会效应何时在何种程度上显现出来,即使产生了预期的社会效应(社会秩序、公共设施和服务、市场环境等),本企业是否因此得益、得益多少,这些问题都带有不确定性、隐秘性及非对等性。更大的问题还在于纳税的实际结果与税务理论的偏差,一旦纳税的预期效应未能实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企业内在的运行机制,或因为时滞性而使企业久久感受不到社会秩序、市场环境的优化,纳税人会对纳税的必要性产生怀疑。况且,企业得益于社会秩序、市场环境的改善具有非计量性、隐秘性的特点,再加之其受益程度与其纳税的多少具有非对等性、非直接相关性,纳税人会认为社会效应对于各个企业通常都是无差别的,对企业的市场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还是其自身的竞争实力。上述情况是诱发企业在主观意念上进行税务筹划的根本动机。
实际上,企业主观上减轻税负的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税收杠杆的利用效果,以及征收税款能在多长时间内、多大程度上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增值。如果这种积极作用能使纳税人在预期的时间内切实感受到,就有助于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纳税多的企业因此而强化市场竞争能力,真正确立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必然有助于企业在强化纳税意识的同时,淡化对履行纳税义务的抵触情绪。(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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