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权益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权益

时间:2023-05-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筹划就是这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承认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权是法治文明的体现。税务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对纳税人来说,遵守权利的界限是其应承担的义务;坚守义务的界限又是其应有的权利。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认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企业行为自主化,企业利益独立化。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所追求的目标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地满足自身的经济利益。企业权益不是凭空产生的,不是国家或政府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企业想要就要、不想要就不要的,而应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该看到,企业权益的满足是以社会需要的满足为条件的,企业的创建、企业的发展应该是社会的需要,企业生产的产品只有为社会所接受,才能补偿其生产经营耗费并实现盈利;否则,企业就无法生存和发展,自然也就谈不上企业应有的权益。

任何利益都产生于一定的权利。企业权利是客观存在的,是由企业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条件及企业承担的义务决定的。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条件,就有什么样的企业义务,就有什么样的企业权利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企业利益。

在法治社会中,企业权利不应仅仅是“国家保证实施的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在法定必要行为规范的范围内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而应是具体的企业设立权、发展权、人权、财权、物权、借贷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开发权以及税务筹划权等。这些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是企业权益实实在在的内容,是企业权益的外在形式得以体现的质的规定性。

企业权利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一定时期的产物,其内在质与量的规定性要由这种内容的形式表现并明确,这种形式就是法律。尽管企业权益有其客观的内在标准,但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以这种内在标准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凭借这种内在标准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所能依据的只能是法律形式和法律所规定的企业权益。

权利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的规定,它对权利拥有者来说属于客观方面(非企业主观方面);二是权利拥有者在主观上的能动行为(这是权利的主观方面)。这就可能造成企业权益的法律规定与企业权益的应有内容之间产生不协调,企业权益的法律形式与企业在对待企业权益方面产生不协调。前者的不协调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它具有强制性;后者尽管在依法办事方面与前者没有区别,但在对行动的解释上却可以找到既符合法律又符合企业权益需要的种种说辞。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但需要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主动地实现其需求,即企业对自己采取的主动而有意识的行为及其结果事先要有所了解,能够预测将给企业带来的利益。税务筹划就是这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承认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权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税务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应有的经济权利。作为经济人的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为己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税务筹划应是在企业权利的边界内或边界线上;超越企业权利的范围和边界,必然构成对企业义务的违背、践踏,而超越企业义务的范围和边界,又必然构成对企业权利的破坏和侵犯。对纳税人来说,遵守权利的界限是其应承担的义务;坚守义务的界限又是其应有的权利。税务筹划没有超越企业权利的范围,应属于企业的正当权利。(www.daowen.com)

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属于企业应有的社会权利。企业的社会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并允许的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它不应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状况、贡献大小不同而不等。在税务筹划上,政府不能以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划界,不能对某类企业采取默许或认同态度,而对其他类企业则反对和制止。这既不符合税收国民待遇、税收公平和中性原则,也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世界贸易规则。其实,对企业正当的税务筹划活动进行打压,恰恰助长了逃、抗、骗、欠税现象的滋生。因此,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纳税人)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其中包括税务筹划),而不是剥夺其权利、促使其走违法之途。

企业税务筹划的权利与企业的其他权利一样,都具有特定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不再是企业的权利,就不再是合法,而是违法。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而且可以相互转换。在纳税上,其转换的条件是:

(1)当税法中存在的缺陷被纠正或税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被明确后,企业相应的筹划权利就会转换成纳税义务。如某种税由超额累进税率改为固定比例税率后,纳税人利用累进级距的不同税率而进行的税务筹划就不再存在。

(2)当国家或政府对税法或条例中的某项(些)条款或内容重新解释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后,纳税人原有的权利就可能转变成义务。由于税法或条例中的某项(些)条款或内容规定不明确或不适当,纳税人就有了税务筹划的权利。如果政府发现后予以重新解释或明确其适用范围,那么,纳税人就可能不再享有该筹划的权利,而且再发生这种经济行为就可能变为纳税义务。

(3)当税法或条例中的某项(些)特定内容被取消后,税务筹划的条件随之消失,纳税人的筹划权利就转换为纳税义务。如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取消后,纳税人就不能再利用这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而只能履行正常的纳税义务。

(4)当企业因实施税务筹划而对其他纳税人(法人、自然人)的正常权利构成侵害时,企业的筹划权利就要受到制约,转变为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这就是说,企业税务筹划权利的行使是以不伤害、不妨碍他人权利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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